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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陳正行被 告 林畑慶

杜義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訴訟標的,係指應記載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併表明該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事實。表明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應受判決事項訴之聲明之具體金額為何?(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委任報酬:工作費用人民幣4,300元,計682美元、勞務報酬人民幣16,800元,計2,666美元、象徵性補償900美元、二十年利息2,000美元,合計應為6,248美元,原告卻記載合計64,242美元,請確實計算其請求之金額為何)請依訴之聲明金額,以起訴時即民國101年6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折合新臺幣換算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㈡具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將書狀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