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黃衍坪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給付地價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