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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22號原 告 孫昱廷

1號被 告 孫正民

1號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裁判日期:201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