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6號上 訴 人 林淑茹被上訴 人 陳宗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