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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6號上 訴 人 林淑茹被上訴 人 陳宗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