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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聯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告 黃廷彰即名鴿天下雜誌社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張清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社會版,以黑白版面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日,其字體大小為「道歉啟事」部分以20級超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10級字體刊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且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以黑白版面面積10公分×13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日,其字體大小為『道歉啟事』部分以20級超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10級字體刊登。」,核其所為訴之變更乃均基於被告於五洲賽鴿雜誌100年8月號(第155期)、9月號(第156期)連續刊登內容為「騙很大TauRIS的代理公司」等廣告及於101年1月1日出版之第254期「名鴿天下」雜誌第42頁至第47頁刊載「被德利士TauRIS電子環綁架的鴿界」之文章,究否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且證據上有其共通性,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獨家代理進口德國明登市Ruter EPV-Systeme GmbH公司所開發製造之賽鴿用電子環「TauRIS 900」(見原證1),在臺灣地區賽鴿界之市場占有率甚高,達50%以上。

被告黃廷彰所經營之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亦販售賽鴿用電子環,與原告公司具市場上競爭關係,因見原告公司之商品為大多數賽鴿協會採用,欲打擊原告公司之市占率,除在五洲賽鴿雜誌100年8月號(第155期)、9月號(第156期)連續刊登內容為「騙很大TauRIS的代理公司」等廣告外(下稱系爭廣告),更自行設立「名鴿天下雜誌」,於101年1月復刊號第42頁至第47頁刊登以「黃正」名義撰稿題為「蒙蔽鴿友被德利士TauRIS 900綁架的鴿界」一文(下稱系爭文章),內文為「多年來,全省各地傳聞TauRIS德利士電子腳環,可以輕易複製在鴿友間甚囂塵上...德利士TauRIS 900電子腳環可以任意變更號碼,也可以再改寫任一環號...數年來,上述使用鴿會的人員,多麼無辜又無奈,因誤信進口商的謊言,保證不能拷貝而使用該產品...任何鴿會使用這種欠缺安全機制的電子腳環,勢必影響鴿友參賽的意願,又有多少鴿友的投資被吃了?」(見原證2),並將上開刊物免費大量贈送予臺灣地區各地賽鴿協會及會友,致原告公司商品信譽受損,實則被告上開刊載廣告、文章之目的在藉打擊原告公司所銷售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市場信心,衝高自己商品之市占率,甚至取代原告公司。而原告銷售之TauRIS 900德利士的電子腳環都有內碼SN、外碼EM、變碼共三碼,內碼SN是無法拷貝的,外碼則在業界絕無任何廠商敢保證不能拷貝,但在內碼部分,以原告公司代理之系爭商品從未有聽聞遭破解拷貝之例。惟被告為牟私利,竟利用自己發行之雜誌刊載不實之文字圖書方式,並散布於眾,客觀上已足生損害於原告公司之商譽。又審酌原告公司就賽鴿界電子環之市占率甚高,為全國知名品牌,如不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於各大報全國版面,不足以回復原告之商譽,被告之上開行為業已造成原告公司嚴重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並聲明: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以黑白版面面積10公分×13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日,其字體大小為「道歉啟事」部分以20級超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10級字體刊登。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與原告就電子腳環之販售業務,在市場上居於對立之競爭關係,被告於系爭文章刊登之內容,其標題係以悚動之文字「TauRIS電子環綁架鴿界」,對閱讀大眾即傳遞負面之資訊,內文中固有測試實物之圖示,惟未明確載明該測試內容係針對「外碼」。甚者,電子腳環之外碼、內碼、變碼均是辨識養鴿身分之用,僅外碼部分之拷貝、變造,並無法改變賽鴿之身分,在實務上確認賽鴿參賽身分、獲獎身分,係三碼均予以檢視,並加上印章確認、照相比對、簽封字碼等,故不可能因拷貝外碼環號即得影響鴿賽之公平性。而被告刊登之系爭文章既刻意放大TauRIS電子腳環之密碼可拷貝之事實,又不標明僅是「外碼」遭拷貝,連結其標題為「綁架鴿界」,客觀上足使任何第三人產生「TauRIS電子腳環,容易拷貝、變造、不可靠」之負面印象,可證被告刊登系爭文章之目的純在打擊原告代理進口之TauRIS電子腳環之商品信譽,與公益無關,更非屬可受公評之事。再佐以原告為澄清被告之不實報導所刊登之特別聲明,並以實物檢測之方式證明「所有之電子環外碼

(EM)都可以被複制,經過變碼和唯一碼(SN)的檢查機制,複制環可以很容易被查知」,有特別聲明文可稽(見原證3),而被告所刊載之系爭文章,卻刻意隱匿此一重要事實,嚴重誤導讀者之判斷,抹黑原告公司之信譽,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告係惡意中傷原告,非出於善意之言論,一再攻擊原告販售之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外碼已為其複製變更之事實,並據此主張其指控原告公司「騙很大」之事實為真。然縱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外碼有遭被告破解而複製變更,亦不能逕指原告之商品「不能防弊」、「綁架鴿界」、「可以任意變更」、「騙很大」、「欠缺安全機制」。電子腳環之防拷功能除外碼外,尚有變碼及內碼等編碼存在,其中外碼係廠商自己定義寫入,故市售之電子腳環之外碼均可以複製改寫;變碼則是由舉辦賽鴿比賽之單位,在比賽時設置儀器,當參賽之鴿子經過時自動寫入一組變動碼,該碼為隨機變動,無從事先複製;內碼則為晶片廠商出廠之序號,是寫死而無法複製。被告亦經營電子腳環販售業務,對電子腳環之上開防拷機制知之甚稔,被告僅攻擊TauRIS 900之外碼可複製,顯為模糊本件爭點之舉。次被告固辯稱質疑TauRIS 900之電子腳環使用之晶片為Hitag-2之可讀寫128位元低階晶片,製成之電子腳環可以複製變更外碼及變碼云云。惟查Titag-2容量與被告販售的電子腳環同為使用256位元之晶片,只是目前僅使用一半的容量即128位元,沒有任何儲存體是一定要用到滿的,被告故意誤導鴿會,稱原告的比較不好,其實Hitag-2比較貴,防弊功能相同,僅型號不同而已。被告未能舉證上開主張為真正,且被告就內碼部分是否可以改寫複製均未為肯定之表示,甚於法院詢問:「迄至今日為止,被告是否曾經成功改寫過原告代理銷售TauRIS900電子腳環的內碼?」,被告亦答以:「沒有嘗試過。

」(見鈞院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1頁),則被告既從未破解過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內碼,又何以能指述該電子腳環「沒有防弊功能」、「可以任意變更」、「欠缺安全保證」?則被告不能證明其言論出於善意,對原告之商譽已造成損害,應堪認定。

2、本件被告並非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意見,而係意圖打擊原告公司代理進口商品之信譽所為,其行為非出於善意,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黃廷彰固為「名鴿天下雜誌」之發行人,實際上亦經營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賽鴿電子鐘、電子腳環之販售業務,與原告公司間具有市場上競爭關係,長年以來均藉由各種不同方式,諸如散發傳單,在五洲賽鴿雜誌上刊登攻訐原告公司之言論,使各地鴿友、鴿會對原告公司之商品產生疑慮,企圖以此種手段影響原告公司商品之市占率,其發表於自己發行之「名鴿天下雜誌」之系爭文章,片面指述原告公司商品TauRIS 900電子環密碼可以被拷貝、變造,更在標題直指「TauRIS電子環綁架鴿界」,衡以一般閱聽大眾,無不知係對商品可靠度、信用度之嚴厲打擊,何能謂被告之目的僅係善意發表言論?被告以一個普遍客觀存在之所有鎖都可以打開,市場上電子環外碼可拷貝之事實,故意放大渲染,使不知情之消費者,產生對原告商品不信任之印象,殊不知在市場上賽鴿用電子環外碼,經破解後均可拷貝,即令被告自己販售者亦同,原告公司代理進口之TauRIS 900電子環係採用PHILIP Hitag-2(HT2)晶片,也是256位元之晶片,且具鎖碼功能(見原證4),故其市場單價較高,破解並不容易,被告破解該電子環之鎖碼係因其曾藉口與原告公司合作,致原告將德國原廠所交付之黑盒子CI交給被告,被告才有破解鎖碼之方法,迄今該黑盒子,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未交還(見原證5),被告在取得破解原告公司商品之方法時,故意誇大此外碼遭破解之事實,直指該商品之無用、不堪用。若被告未取得原告所交付之黑盒子,即無法破解系爭電子環之鎖碼,遑論拷貝外碼。雖在市場上電子環之外碼普遍較有可能遭拷貝,但若無專業技術、方法,予以破解並非易事,可明被告言論非出於善意。遑論,被告更以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奧公司)名義於五洲賽鴿雜誌100年8月號(第155期)、9月號(第156期)連續刊登內容為「騙很大TauRIS的代理公司諾:UID只是廠商的唯一識別!錯的,騙很大!...TauRIS的代理公司說:比賽的安全性並非完全取決於100元的電子環,重要的是比賽的變動碼及鴿鐘設計是否嚴謹,還有手打鐘的輔助措施;是這樣嗎?還是錯了!...還有無法達到最基本防弊功能的手打鐘,當成輔助措施的說詞,又是『騙』及『藏拙』的藉口!」、「駁TauRIS電子環保證聲明鴿會、鴿友不可不知!鴿會、鴿友別被拉下水!緣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日前公開刊登保證聲明強調:TauRIS電子環沒有侵犯專利權疑慮!這種聲明是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手法...發明專利第168962號專利權被授權人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幅廣告,指摘並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公司商譽之情事即泛指原告公司販售之「TauRIS900」電子腳環不能防弊,並寄送刊有「荒唐、脫線的T27鳴鐘」、「你相信T27公正嗎?你相信T27嚴謹嗎?大陸製T27能用嗎?」等不實文宣予苗栗大新海翔會長李錦租、新竹北海東區海翔會長鄭永清、新北市大新莊海翔會長黃吉祥、桃園聯合海翔會長盧耀廷等會長,指述原告公司所銷售T27手打鐘荒唐、脫線、不公正、不嚴謹、大陸製、不能用」(見原證6)等有損原告公司信譽之文字,散佈於眾,就此有關侵害專利之指述,日前已經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判決駁回瑞德奧公司之請求(見原證7),足稽被告確非基於善意發表系爭言論,其目的在損害原告公司信譽。

3、UID是唯一識別的中文翻譯,是廠商的唯一識別。識別碼有防弊的功能,就如同身分證號碼一樣,被告故意說原告「騙很大」,其目的在打擊原告商業信譽,影響消費者判斷。查TauRIS 900電子環從出廠就有UID記錄,瑞德奧公司違反商業道德,破解德商密碼,進行拷貝動作,經鴿會轉交拷貝的電子環,原告實地試驗無法經過交鴿變碼認證,故無作弊之疑慮。而UID是去年台灣各家廠商炒作的話題,包括瑞德奧公司代理的ATIS FUN鴿鐘也沒有存入UID,目前市場上所有的ATIS FUN鴿鐘從今年起才更新軟體,更新硬體,才能儲存UID。以前大家都沒有驗證UID,只是現在都著手驗證,內碼就是UID,比較不容易拷貝,不代表不能拷貝,AB櫥跟拷貝無絕對關係,鴿會本身平時要抽查預防。況原告提供鴿會每週可以變碼預防拷貝機制。曾經發生一個會員的鴿子死亡,他將二個腳環拆掉又找專業人士套入另一鴿子,則UID還是同一號碼,但是鴿子已經換了,後來經過照片比對才發現弊端,可知UID非萬靈單,則被告以此大作文章罵人並妨害對手名譽是不對的行為。瑞德奧公司去年亦無全面驗證UID,被告以之攻擊對手廠商,鴿會本身復有好幾道安全措施,不能用臆測言語,損害原告之名譽。且專利權爭議尚需法院審理,未經判決就刊登五洲賽鴿雜誌8、9月份及散發2萬份傳單,將對方的姓名及公司行號公佈在上面,誤導消費者的認知,損害名譽非常嚴重。遑論,後來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瑞德奧公司敗訴。本件德商TauRIS產品,行銷世界40餘國,在臺灣也是商譽良好,何來用「騙很大」傷害原告的產品及商譽?不管是Hitag-S或Hitag-2均是菲利普產品,都是256位元、都有鎖碼,且Hitag-2還比較貴,為何說原告是128位元而且沒有鎖碼?瑞德奧公司針對原告產品,甚連T27手打輔助鴿鐘,剛出現在市場上,已通過國內二項專利,亦撰文影印攻擊原告,影射可以作弊,實屬不當。

4、本件固經被告於101年9月11日當庭操作標示有TauRIS 900之電子腳環之「外碼」複製,惟此部分之演繹過程,與被告在庭訊時所自承僅是針對「外碼」複製,而「內碼」之部分伊未曾拷貝、複製,則被告仍未能充分證明伊在系爭雜誌上所刊登系爭文章所指原告公司代理進口之電子腳環有「不能防弊」、「騙很大」之事實存在。又查電子腳環之防弊機製不是只有「外碼」,在透過「變碼」及「內碼」(即唯一碼)的檢查後,仍可發現複製品。則在「內碼」及「變碼」未能證明可以被複製之情況下,即不可任意攻擊他人之電子腳環「不能防弊」、「騙很大」,否則即足以產生誤導消費者判斷,而損及他人商品信譽之結果。原告曾針對被告系爭文章之內容,於時代名鴿雜誌第49期(101年3月號)封底內頁刊登澄清廣告,並對被告所操作之外碼複製行為做對應操作圖說,用以告訴消費者,在「外碼(EM)」遭複製時,仍有「內碼」及「變碼」之防弊機制足以遏止不法之複製外碼腳環影響比賽之公正性,而被告係與原告間具有市場競爭關係之人,其所為攻擊原告公司之商品,顯非出於善意。觀之被告在其101年10月出刊之名鴿天下263期第40、41頁以快報方式刊載「代誌大條了!911那一天,證據呈堂,德利士TauRIS 900電子環說謊,一刀斃命」,更可證被告非出於善意之言行,被告既不能證明原告公司之商品確無防弊功能,其行為係為自己市場上利益,與公共利益無關,自應負毀損原告公司商譽之賠償責任。

5、由被告自己所提出,飛利普公司所出具之文件明顯看出TauRIS 900是256位元,被告一再主張係低階之128位元,所言已不實。而KBDB只是比利時一個國家認證機構,當時使用的TauRIS 600確有經比利時認證,因為德國銷售45個國家,後來新產品TauRIS 900就不送單一國家比利時做認證,被告提出之廣告是原告第一代產品(94年),而TauRIS600確實有KBDB認證。且被告在庭上所演繹的充基量只能證明拷貝外碼之可能,並未拷貝內碼成功,與他的廣告不符,即被告故意隱瞞內碼不能拷貝,不擇手段打擊原告產品,又被告使用的驗碼機屬於舊式的,只能看到外碼,原告所提出的驗碼機為目前最新使用的,可以看到外碼及內碼,當庭大家可以看到內碼並未改變,即知內碼拷貝不成功,此亦為被告所自承伊僅拷貝外碼。

6、被告所涉本件妨害名譽之犯行,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1年度偵字第4375號提起公訴在案,有該署起訴書可稽,足證被告所刊登系爭廣告、系爭文章指述原告公司代理TauRIS 900電子腳環「騙很大」等內容,暗指原告銷售之電子環無專利且不能防弊等語,足以毀損原告公司之商譽。被告雖質疑中華民國賽鴿總會之回函公平性,惟該會是臺灣地區唯一世界賽鴿聯盟之成員,其所聘之顧問多達40人之多,顧問亦僅為榮譽職,對會務之運作並無任何影響力,其回函之公正性不容質疑,被告單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為該會顧問否定該會101年10月22日101中鴿金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鈞院有關電子腳環內外變碼等功能事項之說明,顯屬無稽。再被告所稱臺灣海翔國際聯盟、臺灣海上競翔總會、南海賽鴿協會、北海賽鴿聯盟均非世界賽鴿聯盟之成員,且為民間自辦之團體,據知渠等為船運團體,且臺灣海翔國際聯盟、北海競翔聯合船隊或租售或使用被告產品,亦難期其公允。

二、被告答辯意旨:

(一)被告「名鴿天下雜誌社」為被告黃廷彰獨資設立,於101年1月1日出版之第254期「名鴿天下」雜誌第42至47頁刊載「被德利士TauRIS電子環綁架的鴿界」一文(即系爭文章),其中第45頁所載TauRIS電子腳環確可拷貝,業經第42至45頁經測試以實物之圖示證實。原告不否認其電子腳環之外碼號碼可被拷貝,僅泛言電子腳環有內碼SN、外碼

EM、變碼共3碼,內碼SN無法拷貝,外碼在業界絕無任何廠商敢保證不能拷貝,且稱被變更係因被告黃廷彰予以破解云云。惟查上開文章所敘述之環號(例如CEF2F1DE、CEF24F7B等),均是指外碼,外碼係識別賽鴿身分之代碼,如可拷貝、變造,如何確保賽鴿之公平性?故外碼在其他品牌之電子腳環具備不能拷貝、變更功能。而國內賽鴿獎金優渥,如參加比賽之信鴿所配帶之電子腳環,其環號(外碼)可以被拷貝、變更,必產生弊端,難以公平、公正,則上開文章所敘之內容不但屬實,且該事項與公益有關,非僅涉於私德,復可受公評,則原告銷售之TauRIS 900電子腳環,其環號(外碼)既可被拷貝變更,為保護合法之利益,並對可受公評之事予以適當之評論,亦符合刑法第311條第1、3款之免責要件,被告係基於確信之事實,以上開文章予以評論,符合刑法上開免責要件,不構成侵權行為,自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二)原告經銷之德國TauRIS900電子腳環所使用之晶片為Hitag-2晶片,為低階之128位元晶片,依PHILIP公司於86年8月份對Hitag-2晶片模組(chip module)所出具之技術資料明載其密碼模式(password mode)及讀寫均可更改(見被證3),但使用Hitag-S256位元之晶片則因具有OTP功能(One Time Programming,一次程式化)可鎖定(Lock)(見被證4)。且依比利時KBDB鴿會公告98年之電子鴿鐘系統標準(Electronic Clocking System Standard),已列出各廠牌之格式標準,必須OTP鎖定,TauRIS亦在其中(見被證5),顯示TauRIS新電子腳環產品亦可一次程式化鎖定,不會被變更外碼。查依荷蘭NPO賽鴿協會公告使用Hitag-S高階256位元晶片電子腳環之廠牌包括TauRIS(見被證6),該公司亦於96年簽署比利時KBDB要求使用Hitag-S之同意書,同意祇接受OTP鎖定、具256位元以上之電子腳環(見被證7),但因使用高階256位元之新電子腳環需更換電子鴿鐘、電子腳環感應板等相關硬體設備,TauRIS公司在臺灣未更新相關設備,仍銷售使用Hitag2低階128位元晶片之TauRIS900電子腳環到臺灣,致其外碼可以變更,根本不需破解。臺灣各廠牌電子腳環,目前僅TauRIS仍銷售128位元之晶片(見被證8),足證其為欠缺防弊性之舊產品,不合時宜,原告亦知TauRIS900電子腳環之外碼可以更改,不思改進,僅要求媒體不要報導、不要表演(見被證9),自非允當。

(三)原告主張德利士TauRIS900電子環是使用Hitag-2晶片,依EM格式寫入電子環號碼云云。惟查EM格式係瑞士廠商EMMicroelectronic的EM4000系列檔案格式,也是國際賽鴿聯盟F.C.I. Federation Colombophile Internationale所公告設計電子環程式化軟體的檔案格式,屬公開的資訊,任何人都可以由國際賽鴿聯盟公告的資料或由EM公司的官網下載取得,有EM公司網頁資料第6頁Machester 64(EM4100 compatible)詳列之檔案格式內可證(見被證22),完全不須原告所稱「破解密碼」、「解密黑盒子」。系爭TauRIS900電子環是Hitag-2之可使用讀寫128位元低階晶片,其製成之電子環可以複製變更外碼及變碼,且128位元更是原告之供應商Ruter公司內部製造單所明確記載,有被告於102年3月28日檢呈狀附件3第2頁內載:2.Gene

ral data, Data: 128 bit(2x64bit)可按。另原告之鴿鐘系統與TauRIS900電子環並無使用內碼之功能。原告雖謂任何廠牌之電子腳環,其外碼均可複製變更云云。惟查,只要電子腳環之晶片具有一次程式化(One TimeProgramming,簡稱OTP)功能,生產廠商設計完美,即不可複製變更。例如Hitag-S 256位元晶片即屬之。至鈞院於101年9月11日當庭勘驗及由兩造當庭操作示範時,TauRIS 900電子腳環外碼、變碼經變更後,原告以解碼讀碼器讀取後,無法再為任何讀取及改寫,係因原告以解碼讀碼器變更原來電子腳環之檔案格式之故,惟不影響TauRIS 900電子腳環外碼、變碼可複製變更之事實。至EM格式係瑞士廠商

EM Microelectronic的EM4000系列檔案格式,亦是國際賽鴿聯盟F.C.I.Federation Colombophile Internationale所公告設計電子環程式化軟體的檔案格式,屬公開的資訊,任何人都可以由國際賽鴿聯盟公告的資料或由EM網頁資料第6頁Machester64(EM4100 compatible)詳列之檔案格式內容可證(見被證22),完全不需原告所稱「破解密碼」、「解密黑盒子」。矧原告於TauRIS900電子腳環及鴿鐘之廣告稱「採用KBDB認證,本身無法複製的電子環」云云,即屬廣告不實。

(四)不同意原告於民事辯論意旨(續)狀追加主張有關「荒唐脫線的T27鴿鐘」、「你相信T27公平嗎?你相信T27嚴謹嗎?」、「大陸製T27能用嗎?」等不實文宣,因與起訴之基礎事實已非同一,且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另國內外媒體關於AB鴿舍作弊之報導,中國網路上更指TauRIS900電子腳環可複製AB號碼,彰化海翔分會會長謝慧享亦可為證,足證「騙很大」之廣告內容與事實相符。98年12月25日自由時報B1版報導賽鴿作弊方法,其中之一為AB櫥,即「鴿主設A、B鴿舍,B為賽鴿訓練地,A為比賽目的地,作弊者計算時間、距離,放飛的賽鴿回到訓練B地,再以較快速的交通工具如飛機、汽車載運賽鴿到A地」(見被證10);於100年7月6日「中國信鴿信息網」報導「2011聖維仙國際賽曝重大AB棚作弊醜聞」:「被封鎖在荷蘭國界內的醜聞-事發2011聖維仙國際賽」、「醜聞的主角就是被中國鴿友稱之為荷蘭的黑夜門神-林泰爾先生。曾有相關媒體報導稱,林泰爾的鴿子在比賽中一口氣飛行860KM,甚至上千公里到家。隔夜賽的鴿子竟可以在放飛次日凌晨2點歸巢奪得冠軍。AB棚使他竟可以蟬聯2次波爾多國際冠軍(2008、2009)」(見被證11);於100年5月23日中國「賽鴿天地網」報導「觸目心驚的A和B」:「二樓鴿舍棚內養著20來只2個月左右幼鴿,鴿腳上載的都是01字頭的北京環,另一只腳都帶電子足環。再仔細看,環號字段和我參加北京某俱樂部環號字段類似,電子足環外表也有TauRIS900字樣...回北京的路上一路走一路想。要照這麼玩法還賽什麼?一個A一個B全齊話!還比什麼?太可怕了!回去就殺鴿子退還不比了!本人撰文就是希望揭露譴責鴿壇醜惡現象,共同營造公正、公平、和諧的賽鴿氛圍,讓鴿友們有一個公平競爭賽鴿舞台。編后語:讀完維基先生的文章,的確讓人觸目驚心!其實AB棚之事在鴿界已不再難。但文中所提辦賽單位使用的計時器材卻仍難防此弊。據了解,該計時器在境外也有所使用,曾發生多起問題,有的作弊成功領走獎品,承辦單位和鴿友都被蒙在鼓裡;有的鴿友發現問題使用單位被迫退款、賠償、改用其他鴿鐘。問題所在就是此計時器所用的電子環可重複置碼且不檢查電子環內部的"唯一生產號碼"。國外稱之:

UID(Unique Identification)或USN(Unique SerialNumber)」(見被證12)。文中明載作弊用之電子腳環「外表也有TauRIS900字樣」,並附上TauRIS900之電子腳環照片,照片可看出「TauRIS900」,上開報導經連宏仁見證人於101年2月1日下載並出具公證書證實(見被證13),足證TauRIS900電子腳環與配套設備無識別唯一碼(簡稱UID,Unique Identification)不具防弊功能,還可被製,而發生AB櫥(或AB棚)之作弊情事。詎原告隱瞞上開事實,稱UID只是廠商的唯一識別。被告在「五鴿雜誌」的廣告上具體指明事實,稱原告之說詞「騙很大」等語,即與事實相符。

(五)原告稱代理進口之TauRIS900電子腳環使用256位元之晶片,具鎖碼功能,不能改寫,顯非事實。原告提出PHILIPS公司95年7月份之DATA SHEET為節本,對其不利之部分故意不檢附,茲檢呈該DATASHEET3.0版之完整版本,計20頁(見被證14),其中第3頁明載上開晶片技術特徵包括非完全使用記憶體256位元(Non-Volatile memory of 256bits),使用者資料為128位元(128bit user data),另128位元為控制資料/秘密記憶(128 bit control data/secret memory);簡言之,僅能使用128位元。最重要第12頁明載結構配置(Configuration),頁面1至7頁其讀寫(read/write)可以變更(can bechanged)。依原告檢附之原證4第5頁亦明載全部記憶容量(total memorysize)雖為256位元,但使用者之讀寫記憶(user memoryread/write)僅128位元。再依PHILIPS公司100年10月10日出版3.1修正版,共51頁,關於Hitag2晶片在第6頁明載全部記憶容量(totalmemory size)雖為256位元,但使用者之讀寫記憶(user memory read/write)僅128位元,第12頁亦記載生產序號(serial number)固定,結構配置(Configuration)頁面第1至7頁其讀寫(read/write)可以變更(can be changed)(見被證15)。另原告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其涉及侵害專利權民事事件,於101年4月19日答辯(六)狀亦自認:「據被證10之內容,RES公司表示,其自94年中開始供應電子鴿環TauRIS2000/TauRIS900給其客戶、臺灣經銷商及全球,接替先前的型號TauRIS600電子鴿環。RES公司亦說明,從94年起迄今,TauRIS2000/TauRIS900都是相同的外觀及電子,在供應及配銷上亦未改變。據此RES公司聲明,其電子鴿環TauRIS2000/TauRIS900自94年起供應於全球,並且電子及機械結構自94年起到今日均未作任何變更。」,其所附被證10之技術資料明載TauRIS900為128位元。且原告檢附之原證4第5頁明載全部記憶容量(total memory size)雖為256位元,但使用者之讀寫記憶(user memory read/write)僅128位元,而TauRIS電子腳環,自94年迄未作任何變更已如前所述,PHILIPS公司出版之DATA SHEET3.0版及3.1版均記載Hitag2晶片所使用之讀寫僅128位元,其讀寫可以變更,已無需送鑑定。

(六)KBDB為比利時具國際權威性之鴿會,制定電子鴿鐘系統及電子腳環等標準供各國採行。原告經銷之TauRIS900使用Hitag-2晶片的電子腳環未經KBDB認證,TauRIS電子腳環確可變更、複製,原告於起訴狀亦自認電子腳環之外密碼「在業界絕無任何廠商敢保證不能拷貝」,卻於94年6月號之「五洲賽鴿」刊登廣告,訛稱原告經銷之電子腳環「採用KBDB認證,本身無法複製的電子腳環。」。原告復曾向彰化縣和美海翔分會騙稱TauRIS電子腳環無法拷貝複製,但該會保存證物,證實確曾被拷貝複製,有該分會會長謝秉享出具之使用說明書可按(見被證19);另臺中市中山海上賽鴿協會會長朱益森於101年6月27日出具「使用德力士鴿鐘電子環過程說明書」明載:「本會-臺中市中山海上賽鴿協會於民國94年起曾用德力士系統TauRIS鴿鐘與電子環,歷經2年後,因發現經銷商鄭明聯(嶺東資訊)隱蔽產品缺失欺瞞本會,經民國96年2月6日理監事會議決議,再於民國96年3月11日由全體會員公開決定,針對防弊功能不佳與品質缺點的德力士產品,予以停止使用。德力士TauRIS鴿鐘與電子環產品缺點如下:1.經本會發現鴿鐘原廠編號並非原廠設計,可以重複以電腦寫入同一序號。2.欺騙本會德利士電子環無法複製,與事實不符。3.鴿鐘系統缺少GPRS與衛星定位即時傳訊功能。4.比賽成績列印時,不是直接列印功能,易生糾紛。」,可見原告曾向該會訛稱TauRIS電子腳環無法複製。原告上開行為乃殷實商人所不為,則被告在「五洲賽鴿」雜誌刊登「騙很大」的廣告即與事實相符。且賽鴿使用之電子腳環可以拷貝複製,復與公共利益有關,非僅涉及私德,被告所為自非不法,不構成侵權行為。

(七)原告自名鴿天下於101年1月第254期報導德利士TauRIS900電子環可以複製後,始對外說明所謂的「內碼」、「外碼」。觀之被證19、20,可知原告隱瞞欺騙鴿會,更從未使用UID碼(外碼)驗證。原告並於得知產品發生漏洞,緊急在時代名鴿雜誌第49期(101年3月)刊登澄清廣告,是以改變檔案格式內容功能的自製設備(驗碼機)顯示內、外碼混淆消費者,不僅由標準化的讀碼機無法判讀,連配套使用德利士TauRIS900電子環的德利士電子鴿鐘系統(即目前在臺灣使用的自家產品)亦無法讀取原告所稱內碼。則被告於雜誌刊登德利士TauRIS900電子環「代誌大條了」係依據事實所為陳述。反之,原告刊登廣告稱其經銷TauRIS900電子腳環採用KBDB認證,無法複製云云,但實則未經KBDB認證(見被證18),使用TauRIS電子腳環之鴿會已證明無法防弊(見被證19、20),且飛利浦公司DATASHEET技術文件已詳載德利士TauRIS900電子腳環晶片是128位元,可以變更(見被證14至16),另瑞士EM電子公司公告的H4000系列晶片檔案格式內容,可逕從網際網路自由下載(見被證22),何需被解,原告稱被告使用黑盒子破解其密碼云云,顯非事實,在在足證原告所經銷之TauRIS900電子環使用128位元晶片可以變更。

(八)原告於101年10月4日具狀請法院函詢中華民國賽鴿總會,繕本卻未送達被告,程序已有瑕疵。且原告法定代理人鄭明聯擔任該會顧問卻隱瞞,立場即有偏頗,該會並已多年未籌辦鴿賽,對鴿鐘事務不了解,函覆內容亦諸多不實。即國內幾家廠商尚有使用美國TEMIC與瑞士LEGIC不同晶片之電子環;德國必勝廠商BENZING使用非屬飛利普Hitag-2晶片,同時具有一次性鎖碼功能之晶片,即公開聲明其生產電子環保證外碼不被複製,並提供防弊保證美金100萬元;臺灣製鴿鐘廠商生產之鴿神鴿鐘也於多年前即已具備以內碼(UID碼)杜絕複製之使用功能,98年4月份名鴿天下封面即有苗栗大炮會公開廣告鴿神一號電子鴿鐘使用UID全球唯一碼即內碼(見被證25),在在可知中華民國賽鴿總會函覆內容不實,不足採信。

(九)被告於102年2月26日調查證據狀附件3檢附原告TauRIS900電子腳環及鴿鐘之廣告,其上記載「採用KBDB認證,本身無法複製的電子環」,原告稱該廣告並未標示日期,並稱第一代商品600型電子環有經過KBDB認證云云。惟上開廣告係刊登於「五洲賽鴿雜誌」94年6月號第81期(見被證26),原告自應擔保其刊登當時廣告之內容真實。惟查,所謂經KBDB所認證之600型電子腳環係德國AEG公司製造之

SID 600型,除外觀、生產設計不同外,更使用不同記憶體容量及不同晶片,非原告供應商Ruter公司所生產。且TauRIS 600(原告供應商Ruter公司委託AEG公司代予充填SID600,晶片EM4165)與TauRIS900(晶片Hitag-2)不同,自應再經認證。而KBDB規定任一晶片製成電子環須經過認證才可以銷售使用,未經認證卻於廣告稱經過認證,原告刊登之廣告內容自有不實。

(十)國際鴿聯F.C.I是一國際性賽鴿組織,設有Electronic Cl

ock Commission電子鴿鐘委員會,掌理各會員國廠商提出之鴿鐘安全防弊機制之審查,擁有密切配合的專業檢驗機構,所轄電子鴿鐘委員會成員係由歐洲鴿鐘先進國家的專業人士所組成,絕對具有審查與鑑定鴿鐘、電子環之能力。臺灣仍是國際鴿聯F.C.I.會員國之一,且於102年1月份國際鴿聯F.C.I在歐洲國家斯洛伐克Slovakia舉辦了第33屆國際奧林匹克大會,另102年4月18日理事會於比利時結論有關賽鴿腳環統一製作的公告,亦可證該組織一切運作正常。如本件送生產商飛利浦公司(臺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同意由其鑑定生產之晶片規格,惟其對賽鴿用電子環實務上使用並不盡了解,鑑定時請中、英文說明並陳。至送請國際鴿聯F.C.I.電子鴿鐘委員會檢驗確屬專業上之必要。

(十一)按「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闡釋甚明。承上,本件TauRIS900電子腳環使用Hitag-2低階128之晶片,其程式化外碼可被變更,名鴿天下雜誌之報導內容即屬真實,TauRIS900電子腳環之外碼、變碼確可被變更,且涉及公共利益,並可受公評,被告基於確信之事實所為言論,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十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詳卷二第69至72頁之被告民事陳報及爭點整理狀;卷二第90至93頁之民事爭點整理狀),本院得據以作為本件判斷之基礎,先予敘明:

1、「名鴿天下雜誌社」為被告黃廷彰獨資設立,並擔任發行人(詳卷一第24至39頁之名鴿天下雜誌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被告於「名鴿天下雜誌社」2012年1月復刊號第42頁至第47頁刊登以「黃正」名義撰稿題為「蒙蔽鴿友被德利士TauRIS 900綁架鴿界」一文,內文為「多年來,全省各地傳聞TauRIS 900德利士電子腳環,可以輕易複製在鴿友間甚囂塵上...德利士TauRIS 900電子腳環可以任意變更號碼,也可以再改寫任一環號...數年來,上述使用鴿會的人員,多麼無辜又無奈,因誤信進口商的謊言,保證不能拷貝而使用該產品...任何鴿會使用這種欠缺安全機制的電子腳環,勢必影響鴿友參賽的意願,又有多少鴿友的投資被叫吃了?...」(詳卷一第11至18頁;下稱系爭文章)。

2、被告黃廷彰代表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五洲賽鴿雜誌2011年8月號(第155期)、9月號(第156期),連續刊登內容為「騙很大TauRIS的代理公司」之廣告,廣告內容為:「UID只是廠商的唯一識別!錯的,騙很大!...TauRIS的代理公司說:比賽的安全性並非完全取決於100元的電子環,重要的是比賽的變動碼及鴿鐘設計是否嚴謹,還有手打鐘的輔助措施;是這樣嗎?還是錯了!...還有無法達到最基本防弊功能的手打鐘,當成輔助措施的說詞,又是『騙』及『藏拙』的藉口!」、「駁TauRIS電子腳環保證聲明鴿會、鴿友不可不知!鴿會、鴿友別被拉下水!緣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日前公開刊登保證聲明強調:TauRIS電子腳環沒有侵犯專利權疑慮!這種聲明是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手法...發明專利第168962號專利權被授權人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詳卷一第93至94頁;下稱系爭廣告)。

3、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外碼在專業之儀器操作下得予複製變更。

4、被告黃廷彰因刊登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1年度偵字第4375號提起公訴在案(詳卷一第296至297頁之起訴書),現為本院刑事庭101年度易字第3515號審理中。

5、原告以被告黃廷彰寄送刊有「荒唐、脫線的T27鴿鐘」「你相信T27公正嗎?你相信T27嚴謹嗎?大陸製T27能用嗎?」等不實文宣予苗栗大新海翔會李錦租、新竹北海東區海翔會長鄭永清、新北市大新莊海翔會長黃吉祥、桃園聯合海翔會長盧耀廷等會長,指訴原告公司所銷售T27手打鐘荒唐、脫線、不公正、不嚴謹、大陸製、不能用」等有損害原告公司信譽之文字,散佈於眾為由,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375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詳卷二第80至84頁),因原告未聲請再議已告確定。

6、被告所經營之德瑞奧公司曾以原告所販售之「TauRIS 900」之電子腳環,有侵害其專利權為由提起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判決駁回其請求確定(詳卷一第98至110頁)。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訟爭之TauRIS 900電子腳環,經本院於101年9月11日諭請兩造當庭操作示範電子腳環之環號/密碼得否以專業設備逕予複製變更,勘驗結果簡述如下(詳卷一第241至249頁言詞辯論筆錄及照片):

1、被告操作示範部分:先由原告自被告提出購自屏東青田信鴿協會之TauRIS 900電子腳環隨機取樣一顆黑色電子腳環交由被告操作。被告提出被告的「讀碼器」(放置於最左方之上白下藍二長方形盒未完全重疊,白長方形盒左上有由上往下紅、綠及亮燈,藍長方形盒未重疊處有銀幕顯示,下方藍長方形盒右側相連黑線與黑長方形盒),可以讀出電子腳環的外碼。被告另提出一台「讀碼器」(上白下藍二長方形盒未完全重疊,藍長方盒未重疊處有銀幕可以顯示,下方藍長方形盒右側相連黑線與黑長方形盒),亦可讀出電子腳環的外碼。將上開由原告取樣之黑色電子腳環置於被告「讀碼器」上,藍長方形盒之透明銀幕顯示外碼為「CEF247416E」。將上開黑色電子腳環放置於藍白長方形盒之「讀碼器」,可以讀出電子腳環號碼為「CEF247416E」,再放置於最右方由被告準備與筆電相連結的「讀寫器Read/WriteTool」(銀色正方形盒子,盒子上方一半為透明感應區,另一半為銀色不透明上有一感應亮燈改寫完成會亮藍燈。透過連結的電腦程式即依國際規範統一標準EMH4100檔案格式的設計軟體,由電腦操作改寫、讀寫電子腳環號碼)上,將該黑色電子腳環改寫號碼為「0000000000」比較容易辨別後,再重新放置於最左方之藍白長方形盒之「讀碼器」,看到顯示該黑色電子腳環號碼為「000000000」,亦即電子腳環外碼業經變更。再取另一顆原告產品之黑色電子腳環放置於最左方之藍白長方形盒之「讀碼器」上,讀出電子腳環號碼為「CEF2CFAA3F」,也可以再放置最右方由被告準備與筆電相連結的「讀寫器Read/Write Tool」感應區上,重複設定改寫該「CEF2CFAA3F」為「0000000000」,再放置於最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顯示該另一顆黑色電子腳環號碼亦已變更為「0000000000」。再將原最先一個改寫的黑色電子腳環亦放置於最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顯示號碼為「0000000000」,則現在這二顆(即原先的那顆及另一顆)黑色電子腳環號碼均為「0000000000」。再隨機選取原告提供之TauRIS 900紅色電子腳環一顆,放置於最左方之藍白長方形盒之被告「讀碼器」,可以讀出電子腳環號碼為「CEB0000000」,再放置於最右方由被告準備與筆電相連結的「讀寫器Read/WriteTool」上,將該暗紅色電子腳環改寫號碼為「0000000000」,發出「嗶」聲後,再重新放置於最左方之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看到顯示該黑色電子腳環號碼為「0000000000」,再放置於中間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顯示號碼為「0000000000」。將上二顆黑色電子腳環分別放置於中間及最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分別均顯示號碼為「0000000000」,號碼都一樣。再另取一顆暗紅色電子腳環放置於與筆電相連結的「讀寫器Read/Write Tool」感應區上,將號碼改寫「0000000000」,發出「嗶」聲,再放置於中間之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顯示號碼為「0000000000」。另取出一顆暗紅色電子腳環放置於中間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顯示號碼為「CEBB76A5F1」,另一顆暗紅色電子腳環放置於最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顯示號碼為「CEBB181A97」,二顆號碼是不一樣。再將最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上號碼為「CEBB181A97」暗紅色電子腳環放置於最右方與筆電相連結的「讀寫器Read/Write Tool」感應區上,改寫號碼為「CEBB76A5F1」後,放置於最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上,並移動最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至中間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左旁,被告將該改寫號碼為「CEBB76A5F1」後之電子腳環,放置於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上,則左方藍白長方形盒「讀碼器」,與中間放置一顆暗紅色電子腳環「讀碼器」,二個「讀碼器」均顯示號碼為「CEBB76A5F1」。

2、法官諭知:此部分勘驗結果,經由被告以上操作示範顯示,以上經實際操作之電子腳環之外碼,確實可以透過被告所提出之電腦軟體(與筆電相連結的「讀寫器Read/Write Tool」)及硬體設備予以變更或複製。

3、原告操作示範部分:由原告提出一台原告的「UID驗碼機」(黑色長方形盒子自上而下分別有銀白鏍絲、綠燈、銀白三鏍絲、黑色開關鈕,中間為白色區域感應區,感應區下方有透明顯示銀幕,可以顯示電子腳環的內、外碼),放置於藍白長方形盒之「讀碼器」之最左方,將前述經被告操作變更外碼之黑色電子腳環放置於原告「UID驗碼機」感應區上,發出「嗶嗶嗶」聲,外碼顯示為「EM:0000000000」,內碼顯示為「SN:1EA9561C」,亦即內碼部分並未變更或複製。另取一顆前經被告操作變更外碼之暗紅色電子腳環置於「UID驗碼機」感應區上,發出「嗶嗶嗶」聲,銀幕上排顯示內碼為「SN:E8E5801DX」、下排顯示外碼為「EM:CEBB76A5F1」,亦即內碼部分亦未變更或複製。再將一顆前經被告操作變更外碼之暗紅色電子腳環置於「UID驗碼機」感應區上,發出「嗶嗶嗶」聲,銀幕上排顯示內碼為「SN:A520011DX」、下排顯示外碼為「EM:CEBB76A5F1」,亦即內碼部分未變更或複製。另取一顆前經被告操作變更外碼之暗紅電子腳環置於「UID驗碼機」感應區上,發出「嗶嗶嗶」聲,銀幕上排顯示內碼為「SN:0000000DX」、下排顯示外碼為「EM:0000000000」,亦即內碼部分亦未變更或複製。

4、法官當庭詢問被告:「迄至今日為止,被告是否曾成功改寫過原告銷售代理TauRIS 900電子腳環的內碼?」,經被告答稱:「沒有嘗試過」等語。

(四)承上所述,原告所代理販售之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外碼,固經兩造當庭操作示範後,確有得以專業設備蓄意破解並複製變更其外碼之事實存在,然關於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內碼及變碼部分,則尚無證據證明亦得以專業設備蓄意破解並複製變更之。而查,中華民國賽鴿總會101年10月22日101中鴿金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稱:「一、全省各賽鴿分會,都有一套自己賽鴿身分的認證,但是不外乎以下幾項:總會腳環號碼、照相核對、封密碼紙、加封塑膠套環、每次每關蓋章、歌眼辨識、羽毛DNA、電子環號、不定時查驗鴿子...等等,各賽鴿分會當然有他們自己的比賽規則,而且各家分會都有不同...二、有關電子環事項,根據總會所知,國內幾家廠商都是同樣採用飛利普晶片;電子環之內碼、外碼、變碼等大致可分下列幾點:1.外碼是廠商為了管理方便,自己定義自己寫入,這個部分可以讀寫就是可以複製,幾家廠商都是一樣可以複製。2.至於變碼是每關比賽鴿子經過儀器自動改變,如果你在家事先複製也沒有用,因為比賽時鴿子經過儀器會寫入一組變動碼,當鴿子歸返會重新驗證新的變動碼,自然就無法作弊了,約十幾年前歐洲率先採用RFID在賽鴿運動上面,變碼的機制就是反制有人事先拷貝電子環,變碼是有防弊的功能。3.內碼是晶片廠商出廠時的序號,這個部分是寫死的,任何人無法複製,包括國內幾家大廠,都是無法複製內碼,有人故意吹噓電子環可以複製,目前這部分是不行的...4.至於檢視哪些碼,看自己分會需求,剛開始大家都只檢視外碼及變碼,目前國內各廠商也有人開始檢視內碼,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家廠商,將市場上全部改為檢視內碼。5.其實電子環只是讓大家比賽更方便,減少人工作業,並有如第一點所談很多相關的措施來驗證比賽公平性,不能光靠電子環一樣,最重要還是鴿鐘本身的安全設計,國內電子環都是一樣的,有外碼、變碼、內碼...鴿鐘安全設計在比賽中才是真正重要的設備...」(詳卷一第284頁);北海賽鴿聯誼會102年6月6日102北海賽字第0000000號函覆本院稱:「一、本會舉辦比賽之賽鴿身份以協會公環與電子環二者一起登載號碼並儲存於電腦與賽鴿用計時器(鴿鐘),以供賽鴿平時訓練及正式比賽時認證之用。二、本會使用之鴿鐘系統為德國進口『必勝牌』鴿鐘,該產品防弊特點於訓練計時紀錄、比賽集鴿檢驗、賽鴿返舍紀錄時,均會一次讀取同時驗證電子腳環的外碼、內碼、變碼」(詳卷二第85頁);臺灣海翔國際聯盟102年6月21日臺灣海翔樺字號第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稱:「一、本臺灣海翔國際聯盟係內政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賽鴿組織,輔佐全國各地會員及下屬分支協會辦理海上比賽之相關業務。現行業務包括籌備賽程與日期的制定、海上訓放、比賽船舶之申請及報關、運輸作業等相關事項,另本聯盟部分會員也有所參與賽鴿相關活動。二、賽鴿參與比賽之身份認證方法,係以賽鴿自出生日起(約5-8天齡)之幼鴿即時配帶協會所提供之足環(鴿界習稱:公環)與電子腳環分別掛在左、右二隻腳部,成長至30天齡,則由各協會配對註冊後作為日後該隻賽鴿身份雙重認證之依據...四、有關臺灣目前賽鴿電子腳環之檢視,係依據各廠牌之設計及晶片功能不同而有區別...五、依本聯盟所瞭解各廠商皆依可驗證外碼、內碼、比賽變碼為號召之下,各分支協會之作業認證依據大部分皆以均須驗證通過為基準」(詳卷一第98至99頁)。綜合上開證據內容,可徵賽鴿身分之認證,除可經電子腳環之外碼、內碼及變碼多重驗證,亦設有其它防弊措施,並非徒憑電子腳環外碼一途爾,且訟爭由原告代理販售之TauRIS 900電子腳環,外碼部分雖確可經由專業儀器之操作而變更複製之,惟其內碼及變碼是否亦可恣意變更複製,而使其電子腳環全失防弊之功能,被告就此尚未能舉證證明,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亦尚不足以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該TauRIS900電子腳環之內碼及變碼亦可經恣意變更複製而失其防弊之功能。而觀諸被告所刊登之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其中關於變更複製電子腳環環號(本院按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並未特別註明經拷貝者為「外碼」,而僅籠統稱為「環號」)之操作過程照片及文字說明,固屬事實,然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中,全然未予指明「外碼」、「內碼」、「變碼」之不同,亦毫無隻字釐清得遭變更複製拷貝者係指「外碼」,但電子腳環之防弊功能尚有賴「內碼」、「變碼」及「鴿鐘設計良窳」等環節共同把關,卻於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中逕指原告所代理販售之系爭商品「綁架鴿界」、「不能防弊」、「可以任意變更」、「進口商(按即指原告)謊言」、「騙很大」、「欠缺安全機制」,此等文字之使用,或屬被告表達自己見解或立場之意見表達,而屬其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雖係可受公評之事,但被告使用「不能防弊」、「可以任意變更」、「進口商(按即指原告)謊言」、「欠缺安全機制」等文字,已顯有誇大之情;被告復使用超大字體強調「綁架鴿界」、「騙很大」等意見,依客觀經驗及觀察,其即有指射原告惡意欺騙消費者及鴿會、鴿友之寓意,其言詞已屬偏激不堪;再核諸兩造長年處於販售不同廠牌型號電子腳環之市場競爭關係,被告且就電子腳環專利爭議迭向原告興訟,更可徵被告於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動輒使用、強調「綁架鴿界」、「騙很大」等語詞,係企圖以單一事實(即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外碼得遭蓄意變更複製),刻意渲染放大系爭商品之可靠性,復蓄意隱匿電子腳環尚有內碼及變碼等防弊措施可供制衡外碼遭變更複製之弊病之訊息,而使一般閱聽大眾於閱覽系爭廣告及系爭文章後,頓時油生對原告商譽及其所代理販售產品之不信任與厭惡感,顯然已脫逸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且已侵害原告之商譽,當堪認定。

(五)基上所述,被告於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中關於原告所代理販售之TauRIS 900電子腳環得經變更複製環號(外碼)之內容,要屬事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核屬可受公評之事,故被告此部分之評論,尚屬適當,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故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刊登內容侵害其名譽云云,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惟被告於系爭文章及系爭廣告中逕指原告「綁架鴿界」、「不能防弊」、「可以任意變更」、「進口商(按即指原告)謊言」、「騙很大」、「欠缺安全機制」,其意見之表達不僅誇大,更屬偏激不堪,核非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故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刊登內容侵害其名譽一節,仍屬有據,為有理由。查被告既係於鴿友、鴿會間普遍使用閱覽之刊物上刊登系爭廣告及系爭文章,用以侵害原告之名譽,已足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則原告主張以登報道歉之方式回復其名譽,確有其必要。而本院核諸賽鴿活動之性質與普遍性,賽鴿爭議多於報紙之社會版面報導之(參卷一第123至124頁之自由時報2009年12月25日B1〈即社會版〉報導),以及被告刊登系爭廣告及系爭文章對原告名譽侵害之程度等情,認為原告請求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刊登道歉啟事,尚有過當之虞,應以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社會版」刊登道歉啟事,即為已足。至於道歉啟事之內容,原告主張應如附件一所示;惟本院認為系爭廣告及系爭文章確有部分報導內容為事實,並非全為錯誤報導,業如前述,故附件一內容關於「乃是錯誤報導」等文字,即有不當,應予刪除;又附件一內容關於「TauRIS電子鴿鐘是德國製造世界知名品牌,行銷世界四十餘國,希望鴿界予以尊重德利士TauRIS品牌,我們尊重德利士TauRIS有其防弊措施」,未據原告舉證證明確有行銷四十餘國一事,且核與回復原告名譽並無必要性,故此段文字亦應予刪除之。從而,本院認為本件道歉啟事應將文字部分刪除並修正如附件二所示,方為適當。

四、被告固聲請另將TauRIS 900電子腳環送請國際賽鴿聯盟(Federation Colombophile Internationale,位於Gaasbeeksesteenweg 52/24, B-1500 HALLE, BELGIUM)鑑定系爭Tau

RIS 900電子腳環是否使用Manchester Code依RES生產規範D

ata Sheet內之CustomID:CE寫入,檔案結構Data Structure是否以H4002 competible的型式完成?其使用之晶片,是否為原生產商Ruter EPV-System GmbH(簡稱RES)所使用之Philipes Hitag-2晶片模組MOA?可供使用之讀寫記憶體是多少位元?可使用之讀寫記憶體是否具有一次讀寫鎖定功能?其已寫入之資料是否可以改變?等事項,惟本院核其聲請鑑定之部分事項,由出廠商Philips公司出具之產品資訊說明(DATA SHEET)即可得知,其餘事項則與被告前述蓄意渲染單一事實而使用偏激言詞侵害原告名譽之事實無涉,故認無送請國外單外予以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社會版,以黑白版面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日,其字體大小為「道歉啟事」部分以20級超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10級字體刊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之主張,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附件一(原告起訴主張之道歉啟示內容)┌──────────────────────────────────┐│ 道歉啟事 ││ ││本人(本社)於2012年1月1日刊登於名鴿天下雜誌第42頁至第47頁「被德利士││TauRIS電子腳環綁架的鴿界」一文及五洲賽鴿雜誌2011年8月號(第155期)、││9月號(第156期)刊登「騙很大」廣告文,乃是錯誤報導,已損及代理商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德利士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信譽,特此聲明道歉,以││正視聽。 ││TauRIS電子鴿鐘是德國製造世界知名品牌,行銷世界四十餘國,希望鴿界予以││尊重德利士TauRIS品牌,我們尊重德利士TauRIS有其防弊措施。 ││ ││ 道歉人黃廷彰即名鴿天下雜誌社│└──────────────────────────────────┘附件二(本院判准之道歉啟示內容)┌──────────────────────────────────┐│ 道歉啟事 ││ ││本人(本社)於2012年1月1日刊登於名鴿天下雜誌第42頁至第47頁「被德利士││TauRIS電子腳環綁架的鴿界」一文及以瑞得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刊登於五││洲賽鴿雜誌2011年8月號(第155期)、9月號(第156期)之「騙很大」廣告文││,損及代理商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德利士TauRIS 900電子腳環之信譽,││特此聲明道歉,以正視聽。 ││ 道歉人黃廷彰即名鴿天下雜誌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