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7號反訴原 告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13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查,本件本訴係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本於自己對兩造間經銷合約關係(下稱系爭合約)所生糾紛及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而提起,反訴則係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本於自己對系爭合約關係所生糾紛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而提起,乃不同之權利主體,雖然爭執之標的物同一即皆為系爭合約關係解除後請求違約金等,惟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法本應就反訴部分另徵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42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15,1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