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訴訟代理人 蔡吉祥
胡龍祺被 告 廖淑香
廖林瑞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子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