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德醫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491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