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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騰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瑤棋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資格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之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此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819號裁定在案。準此,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4,500元後,尚應補繳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