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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 訴 人 盧富滄即盧復興被 上訴人 陳美齡當事人間交付土地、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1 年11月9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 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房屋
裁判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