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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許炎山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複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進益

林進宗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岦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原告請求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證人童培峰、廖秀春(均原告聲請傳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日期: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