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0號原 告 李宗鍵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蔡易紘律師被 告 林雅雯
號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65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44),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2段281之8號8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500,000元及遲延利息。又上開「先位聲明」所示房地之交易價值為6,500,000元,已為兩造一致不爭執(參見本院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則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原告僅繳納35,650元,尚欠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