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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 告 陳元生被 告 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德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