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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卉穎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白崇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4,9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1,348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