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黃衍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給付地價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92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