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3號原 告 黃衍坪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訴訟代理人 林永松法定代理人 廖發隆上當事人間給付地價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廖發隆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記載,顯係贅列之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