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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黃衍坪被上訴人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訴訟代理人 林永松上當事人間給付地價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0月31日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給付地價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