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 訴 人 陳佩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子敬、劉少欽因101 年度訴字第1781號請求房屋所有權回復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