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 告 杜慧意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智障者家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被告101年11月27日答辯(一)狀如有不同意見,應於5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對造。另本件預定於該日辯論終結,兩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均應於5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