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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 告 杜慧意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智障者家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對原告除名之六項理由,分別表示各構成何等除名事由(究係違反法令或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及危害團體情節重大之說明);並就原告主張被告決議違反比例原則(即喪失會員或理事長資格之異同),提出具體意見。兩造如有和解意願,應各自提出書面和解方案,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日期:201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