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4號上 訴 人 賴紹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烱章、烱立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