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丰富
莊榮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劉海倫及汪尚麟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7號損害賠償等(登報道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另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為新臺幣45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