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張金樹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並將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
㈠被告於102 年3 月4 日民事答辯(二)狀第1 頁第一段(一
)陳述之最小分配基地面積為80平方公尺,與本件重劃計劃書第6/30頁(可參起訴狀原證十)註2 所載70平方公尺不符。請查明後陳報。
㈡請查明原告依本件重劃區土地分配成果配得之臺中市○○區
○○段○○○ ○號土地重劃前是否為公有土地?並提出該筆土地重劃前之土地謄本到院。
㈢請陳報原告依本件重劃區土地分配成果,分別配得臺中市○
○區○○段○○○ ○號土地、面積213.84平方公尺,及同段31
0 地號、面積234.43平方公尺,各該面積係如何算得?計算式之依據為何?(若係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計算,請詳細列出各符號之數字)。
㈣請陳報原告102 年2 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第6-7 頁第六段,
本件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人黃梁梅、賴榮貴、吳美英、賴婉婷、賴蘭真、賴孟瑜之下列事項:
⒈上開各員之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⒉請詳述上開各員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之依據、面積計算方式(同上述㈢,應詳列算式各項數字)。
⒊請說明原告與上開各員參與重劃之土地同時有道路用地及非
道路用地,何以原告分配結果會分配成2 筆,上開各員則集中分配1筆。
㈤請陳報重劃後臺中市○○區○○段○○○ ○號至原告受分配之
310 地號間,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之「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之情形及證明資料到院。
三、原告請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於14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並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
㈠被告關於上開第二段各項陳述之意見。
㈡原告主張本件應受分配之面積,起訴狀、102 年2 月26日民
事準備書狀第6 頁第四段與101 年9 月4 日民事準備書暨爭點整理狀第8 頁(二)之計算結果不同,而上開二種結果均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不符,請確認以何項主張為準,若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不符,併應說明計算之依據。
四、本院另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詢下列事項:㈠重劃前臺中市○○區○○段○○○○○ ○號係何時列為都市計劃區。
㈡該局101 年7 月17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所稱查無申請完工證明資料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