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被 上訴人 張金樹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4,98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196,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附表:

一、297地號土地部分:

213.84(平方公尺)×30,000(元/㎡)=6,415,200

二、310地號土地部分:

234.43(平方公尺)×30,200(元/㎡)=7,079,786

三、以上2筆合計13,494,986元。

裁判日期: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