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號原 告 李煉合原 告 宋愛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被 告 均岱爬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玉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5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起訴狀附件二之承諾書,原告係主張由唐玉霞收買原告之股
份?抑或係主張由被告公司退股?㈡如主張由唐玉霞收買原告之股份,有否依公司法第111條規
定辦理?㈢如主張係退股,然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對於出資負有限責任,
為資合之組織,公司法並無有限公司股東退股之規定,原告主張之法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