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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原 告 盧俊銘

劉柏樂張麗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飛雀等等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二、訴訟標的(即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須明列法律條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