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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賀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士元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1,680元(以被告與泰旭國際有限公司間之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收益金總價:2,551,680元」為依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