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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洪囍被 告 名媛仕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文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定可資參考),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原告並未釋明,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於扣除已繳裁判費3000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不能釋明,致不能核定時,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