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洪禧被 告 名媛仕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文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民國100年10月2日被告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則其訴訟標的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定可資參考,前經本院於10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補正,然原告固於101年1月16日提出陳報狀但仍未能釋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執意本件非財產權訴訟云云,致不能核定,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5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