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吳光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耀東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係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上訴人間信徒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為信徒身分上之權利,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