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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耀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南天宮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其中就確認信徒關係及管理委員關係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信徒及管理委員身分上之權利,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至其餘確認決議不成立或無效部分,則非屬因身分上權利而起訴,而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因確認決議不成立或無效所受利益無法計算,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繳納27,5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裁判費亦僅繳納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之3,000元,尚應補繳財產權訴訟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一、二審裁判費44,8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