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張雪映
呂國暐呂國杰黃長雄黃本森黃傑琳江俊賢湯木欽湯政輝湯瑞芳湯淯荏黃富良黃雪梨黃雪昭黃鎮明黃海明黃堪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木生訴訟代理人 賴俊宇
許景鐿律師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服配地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元公司)於本院前次辯論終結後,對於原告怡元公司所有系爭土地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分配之問題具狀陳報,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對於原告怡元公司之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