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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 告 李秀麗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被 告 陳王秀娥

陳怡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