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 告 李秀麗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被 告 陳王秀娥 陳怡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建物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