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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上 訴 人 陳王秀娥

陳怡如被上訴人 李秀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