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 告 林駿宏被 告 達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哲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日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送達原告之代收人莊慶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