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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 告 林見和被 告 亞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24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