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 告 林見和被 告 亞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24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