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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蔣公亨

蔣文傑蔣瑜清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彭敬元律師孫興啓廖志平被 告 鮑有雯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鮑耀榮被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寶耀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位「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秀雲」記載,應更正為「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洪富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以變更為洪富揚,此有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陳報之公司登記變更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且前開更正不影響本院之判決結果。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