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林友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區000000000000000000號撤銷土地重劃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