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原 告 賴韻如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複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被 告 周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張金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原 告 賴韻如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複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被 告 周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張金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