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原 告 賴韻如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林錦隆律師被 告 周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張金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再開辯論,請兩造就原告請求追加部分是否基礎事實同一、有否有礙於訴訟終結、追加部分是否符合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原則,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將斟酌為是否准許原告追加訴之聲明之參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