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義際季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被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