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青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順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423號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9,961元,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