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530號原 告 張文萱被 告 張榮恩訴訟代理人 林鳳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之父。原告於民國48年退役後,以其退休金及變賣婚前所購之房子所獲得之價金,購買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登記於其前妻即訴外人林鳳英名下。復於65年間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並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又原告生活困苦,以生活補助費及拾荒所得支應生活開銷,詎被告自取得系爭土地至今,皆未曾履行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撤銷贈與並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並聲明:原告行使撤銷於民國65年10月23日贈與被告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4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答辯意旨:系爭土地係原告與林鳳英(即被告之母)結婚後,由林鳳英與原告共同出資所購,並約定登記於林鳳英名下。後因被告自幼罹患嚴重眼疾,原告及林鳳英為免被告日後無謀生能力,經濟無依,遂於65年間共同決定將系爭土地以贈與之方式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原告與被告之母林鳳英於85年間離婚,雙方約定含被告在內之所有子女均由林鳳英照顧,原告對子女照顧不聞不問,原告退役後領有終生俸、退休金,且亦有存款,生活尚屬餘裕,並非不能維持生活,反觀被告現在雖居住美國,但其在華人教會當傳道,仰賴教友的奉獻為生,生活狀況不佳,無力扶養其它親人。況且自贈與當時至今已逾數十年,原告行使本件撤銷權業已超過除斥期間。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為被告(00年0月00日生)之父,被告訴訟代理人林鳳英為原告之前妻(已於85年1月25日離婚)暨被告之母,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57-13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係於65年12月17日由原登記所有權人林鳳英名下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登記原因為贈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65年10月23日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詳卷第5頁)、戶籍資料(詳卷第22、24、54頁)、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1年12月13日中正地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系爭土地人工登記簿影本(詳卷第60至64頁)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其贈與被告,其生活困苦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被告皆未曾履行扶養義務,故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撤銷贈與並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撤銷系爭土地之贈與並請求返還登記於原告名下,是否合於民法第416條之規定。按民法第416條規定「(第1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第2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而查,原告始終自陳:「(問:被告何時開始未給你扶養費?)從來沒有,五年前回來(臺灣)有給我二千元」、「(問:被告何時開始未扶養原告?)被告從頭到尾從未扶養過我,我從頭到尾都知道被告從來沒扶養過我」等語綦詳(詳卷第57頁訊問筆錄、第106頁言詞辯論筆錄);則本件姑不論原告主張被告對於原告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是否為真尚有疑義,復不論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暨是否為系爭贈與契約之贈與人等情亦有所疑,惟系爭土地既係於65年12月17日即以贈與為原因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迄今已逾36年,若自被告成年時起算,迄今亦已達30年之久,又原告始終知悉被告從未扶養過原告一事,則原告遲於101年9月12日(詳卷第4頁原告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日期戳章)始提起本件撤銷贈與之訴,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撤銷之意思表示,顯已逾民法第416條第2項所規定「自知悉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撤銷之」之期間甚明。從而,原告主張撤銷系爭贈與,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返還登記予原告名下,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主張撤銷贈與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