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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國凱、高國銘及高曉怡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部分,係以財產法上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而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件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日期:201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