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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4號原 告 高國銘原 告 高曉怡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高國凱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先位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備位則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均係以財產法上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而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本件原告之聲明核均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且其先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日期:20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