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正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建物,其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518,000元,而上訴人請求返還之面積則為194.73平方公尺,占建物全體面積為8.5%(計算式:194.73/2280.99=8.5%,小數點一位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應為724,030元,即為本件上訴標的價額,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7,93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4,9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一、二審裁判費16,8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法 官 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