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7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62號原 告 杜英彬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被 告 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昆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佩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昆翰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元為被告林昆翰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林昆翰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乃民事訴訟法第12條就特別審判籍所設之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即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6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林昆翰原為摩里西斯籍之境外公司即訴外人GOLD-IN

CO.,LTD(未經我國許可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GOLD-IN公司)之負責人(GOLD-IN公司自設立時之90年7月9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登記負責人及唯一股東為被告林昆翰;自97年1月1日起迄今之登記負責人及唯一股東為Mr. Bhooshan Sowumber。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原告主張其在被告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林昆翰)臺中辦公室(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由被告林昆翰為GOLD-IN公司招募原告為GOLD-IN公司業務人員,並訂立佣金契約,由原告為GOLD-IN公司招攬客戶代辦設立境外公司案件給予業績獎金(即設立費、年費佣金),被告林昆翰亦將GOLD-IN公司應給付予原告之業績獎金匯款至原告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位於臺中市)帳戶,此為被告林昆翰所不否認,是原告主張若被告林昆翰、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應依法對原告負給付業績獎金(即佣金)之義務,則該履行地依約係約定在臺中市給付,應屬可採。是本件因契約涉訟,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為臺中市,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本事件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原告前固曾以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為被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間有僱傭契約(應為佣金契約)存在,乃訴請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依約給付報酬(即佣金),惟經本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34號(以下簡稱前案)民事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佣金契約存於原告與GOLD -IN公司之間,原告與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間並無佣金契約存在而駁回原告請求確定,有本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二、按前案訴訟中,原告係以被告林昆翰為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負責人,代表該公司與原告簽署退佣計算標準,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並以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為被告,依僱傭關係及退佣計算標準之契約關係請求退佣額,惟本案原告是以GOLD-IN公司為未經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被告林昆翰以其名義與原告簽訂佣金契約,而起訴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佣金,其訴訟標的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佣金契約之佣金給付請求權,且除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列為被告外,尚有被告林昆翰,本事件與前案之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聲明均有所不同,故非同一案件,本事件之提起訴訟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併此敘明。

叁、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GOLD-IN公司屢經通知無法送達,而於103年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被告GOLD-IN公司之訴訟,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與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GOLD-IN公司為一未經我國許可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而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之負責人為被告林昆翰,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受託服務GOLD-IN公司在臺灣地區之客戶,並代收代付屬於GOLD-IN公司之款項,於91年10月1日由被告林昆翰代GOLD-IN公司與原告簽訂「George獎金計算方式」,約定就原告完成客戶海外投資理財規劃、成立境外公司案件給予業績獎金;嗣於98年4月1日改簽訂系爭退佣標準,原告得按招攬之客戶,按件計算取得設立費及年費之退佣佣金,並溯及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後經原告為NGOLD-IN公司招攬如附表一、二示之客戶,上開客戶現仍由GOLD-IN公司持續收取年費,然GOLD-IN公司及被告林昆翰僅結算至98年7月31日前之退佣金額,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為結算給付迄今,爰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佣金予原告等語,並起訴聲明請求:「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0萬8750元(即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3年11月4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九)狀追加請求佣金之期間,乃變更聲明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4萬1523元(即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萬6061元(即101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又於103年12月2日變更聲明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4076元(即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萬3340元(即101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復於104年1月16日民事更正聲明暨陳報狀變更聲明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3萬7851元(即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2334元(即101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末於104年2月16日民事更正聲明暨爭點整理(二)狀變更聲明為: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萬2139元(即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1777元(即101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之佣金)及自10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係基於同一佣金契約,於佣金繼續發生期間,基於同一契約之基礎事實所為訴之追加、擴張、減縮,依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GOLD-IN公司為摩里西斯籍之境外公司,係以提供客戶申辦境外公司設立及維護登記等服務為業,為一未經我國許可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而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為經營投資顧問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等業務之公司,由被告林昆翰任公司負責人。GOLD-IN公司為服務在臺灣地區之客戶,乃委託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提供服務並代收代付屬於GOLD-IN公司之款項,如GOLD-IN公司之客戶年費繳納期限屆至,便由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代為寄發繳費通知,客戶得選擇以美金支付年費而匯入GOLD-IN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敦南分行之OBU美金帳戶;或客戶選擇以新臺幣繳納,而匯入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設在臺灣金融機構之代收帳戶繳納,再由GOLD-IN公司開立收據證明。

二、GOLD-IN公司為招攬臺灣客戶設立境外公司,初由被告林昆翰於91年10月1日與原告簽訂「George獎金計算方式」之佣金契約,約定就原告完成客戶海外投資理財規劃、成立境外公司案件給予業績獎金(以下簡稱系爭佣金契約);嗣於98年4月1日改簽訂系爭退佣標準,其上並有GOLD-IN公司名章及由林昆翰蓋印之印文。依上開退佣計算標準約定:原告得按招攬之客戶,按件計算取得設立費及年費之退佣佣金,並溯及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按:原告不曾接獲任何GOLD-IN公司為終止系爭退佣標準之文件資料,故GOLD-IN公司並未向原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歷年來,由原告成立及轉入之境外公司設立案件有「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為憑,上開客戶現仍由GOLD-IN公司持續收取年費,而GOLD-IN公司於收取年費後即會開立發票交付客戶收執。故原告每月應享有之退佣額(即業務獎金),應係GOLD-IN公司委託被告林昆翰支付,而林昆翰於每月匯入獎金前,會先交付業績獎金明細一覽表(下稱獎金明細表)予原告閱覽及對照,再由被告林昆翰帳戶將款項轉匯入原告所有銀行帳戶。

三、惟GOLD-IN公司及被告林昆翰僅結算至98年7月31日前之退佣金額,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為結算給付。由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在前案(即鈞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足民事事件)所提出Gold-in公司在98年1-8月份對帳單(即原證20),可知原告招覽之境外客戶所屬台灣客戶有如附表一、二客戶名稱欄所載之客戶,設立如附表一、二境外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原告佣金欄所示之佣金予原告,故除被告舉證或經鈞院函詢證實該等公司有撤銷或未續繳事實外,卷附原證20對帳單上客戶及金額應為本案佣金請求之依據。綜合被告自認原告招覽可請求佣金部分、及如附件一附註功泰等客戶回函資料,與GOLD-IN公司98年1-8月份對帳單上之客戶及金額等資料,去除函詢證實已撤銷或未續繳部分,原告統計可請求佣金之金額如聲明第一、二項所示金額,原告並製作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

31 日應給付佣金明細表(如附表一)、及101年9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應給付佣金明細表(如附表二)。是原告爰依上揭系爭退佣標準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98年8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之佣金。

四、又被告應於客戶設立所屬月份之次月5日發給佣金,然被告遲延給付,自應自各該所屬月份之次月6日起按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為統一計算,原告爰均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為確保本件給付,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對被告催告給付之通知。另於該前案中,被告林昆翰並未否認於上開「George獎金計算方式」、「特殊顧問業績退佣計算標準」上簽名或蓋章,並提出GOLD-IN公司委託被告公司代收代付及98年1-7月委託林昆翰給付原告佣金等資料,可證明GOLD-IN公司委託阿姆斯特丹公司代收代付,及委託林昆翰代為付佣金予原告之事實,故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及被告林昆翰顯屬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行為人」,故原告以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及林昆翰為本件被告,並依該條文負連帶給付責任。

五、並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佣金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合計新臺幣122萬21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佣金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合計78萬1777元,及自103年12月3日(即103年12月2日更正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六、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一)本件與前案之被告當事人、訴訟標的並非同一,故非同一案件。

(二)關於原告附表一編號34銘安公司顧問費用新臺幣5萬5000元,此金額為其境外公司回台投資顧問費,因原告與被告林昆翰議定以公司成本佔7成,顧問費佣金佔3成計價,故佣金為新臺幣1萬6500元(55,000元*0.3=16,500元)。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前曾對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具狀向鈞院提起給付佣金之訴,由鈞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迭以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及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在案,顯見原告對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所提之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其訴。

二、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曾於鈞院審理之99年重勞訴字第9號事件審理時,爭執原告於該件訴訟中提出之客戶確認書及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等證據之證據力,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於前案審理時,業已主張原告應就其提出之客戶確認書及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等之真正,應先舉證上開證據之真實性,假設原告提出之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為真者,原告仍需證明該等客戶確是原告招攬而來,且該等客戶自98年8月迄今皆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 -IN公司後,原告始得主張伊對GOLD-IN公司有給付退佣金之請求權存在。惟原告於上開案件審理中始終無法證明該等證物之真實性,故遭鈞院判決原告敗訴,由上可知,原告在本件之主張仍應依法舉證伊所提出之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及客戶確認書均為真實,且須證明該等客戶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後,原告始得主張伊對GOLD- IN公司有給付退佣金之請求權存在,始能依據系爭退佣標準之約定計算退佣金。

三、被告就原告提出之獎金明細表一一核對後,發現其中諸多客戶並非原告招攬,原告竟能起訴請求給付佣金,另雖有部分客戶為原告招攬,但或因撤銷註冊、或因未能繼續繳交年費等,原告自不得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佣金,則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等自無庸連帶負責,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等特列附表說明,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等如需給付,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美金2606元(兩造同意以本件起訴當天匯率29.37新台幣/美金計算),惟因原告猶積欠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新臺幣87萬7819元,早經判決確定(鈞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被告等特就此部分主張抵銷(被告林昆翰自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處取得新臺幣47萬7819元債權,為抵銷預備抗辯;另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以新臺幣40萬元,為銷預備抗辯),則原告對被告等早已無任何請求權存在。

四、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與原告間並未存有契約關係,是原告主張伊有以系爭「境外申請表」招攬之事實,並稱伊在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臺中分公司上班、招攬客戶抽取佣金云云,顯然不實,蓋因:

(一)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在前案即鈞院99年重勞訴字第9號審理時,便已爭執原告所主張雙方之僱傭關係,當時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即主張原告與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間並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並經判決確定。

(二)原告將其與GOLD-IN公司簽署之文件強指為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與原告之約定,亦非真正。

(三)至於原告主張冠軍公司、明安公司與明興皮革等客戶皆由其所招攬,請求給付佣金云云,乃原告洵以慣常之張冠李戴伎倆,亦非真正:

1、原告主張冠軍公司、銘安公司等客戶,確由其所招攬,且自98年8月後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依此請求給付佣金。惟查:

⑴冠軍公司部分:冠軍公司雖為原告所招攬,然其自98

年8月後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佣金並無理由。另原告於民事準備(四)狀中僅以境外公司申請表證明冠軍公司係原告招攬(按:被告並非承認境外公司申請表具有證據能力,而係被告就冠軍公司本為原告所招攬並不爭執),但被告否認冠軍公司自98年8月以後仍繼續繳費,是以就冠軍公司於98年8月以後是否仍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此部分係屬有利於原告主張之部分自應由原告盡其舉證責任,否則即應為原告主張無理由之認定。

⑵銘安公司部分:查銘安公司雖為原告招攬,然該公司

已撤銷註冊,依系爭退佣標準之約定,被告自是無庸連帶給付佣金予原告,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2、又原告所主張木川公司、中達公司、弘堡公司、永冠鑄造公司、永凱盛公司、唐重吉公司、國統公司、中達公司、明興皮革公司及羿(誤載為昱)昇公司等確由原告招攬,而該等公司並於98年8月以後仍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原告因而得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佣金云云。惟查:

⑴木川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27日

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該附表中編號32、45、126、153及245木川公司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按:編號232附註欄本記載為「未繼續繳費」故不需更正)。故木川公司雖為原告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以後便未再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等請求連帶給付該部分之佣金。

⑵中達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27日

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43、

44、164、165、243、244及75、172、274中達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中達公司雖為原告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

⑶弘堡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27日

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48弘堡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弘堡公司雖為原告所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⑷永冠鑄造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

27日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49永冠鑄造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永冠鑄造雖為原告所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原告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

⑸永凱盛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27

日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50、131及250永凱盛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永凱盛公司雖為原告所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

⑹「唐重吉」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27

日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58、138及258唐重吉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唐重吉雖為原告所招攬,惟該其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

⑺國統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27日

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62、141及262國統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國統公司雖為原告所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

⑻明興皮革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

27日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

16、53、117、134、215、253及311明興皮革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明興皮革公司雖為原告所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

⑼羿昇公司部分:經被告仔細核對被告於102年3月27日

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後,爰特更正編號56、137及256昱昇附註欄中之「非原告招攬」為「未繼續繳費」。故昱昇公司雖為原告所招攬,惟該公司自98年8月起並未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是以原告自不得以系爭退佣標準為請求權基礎,向GOLD-IN公司及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佣金。

3、另被告於102年3月27日提呈民事答辯(續二)狀附表一編號

25、68、125、166之聚欣公司、編號28之鰱巍公司、編號

29、150、229之三仁公司、編號33、34之健匯公司、編號36之開寧公司(原告就此部分未請求)、編號37至40之育達公司、編號42之大田公司、編號54、135之盈德公司、編號63、142、263之崇偉公司、編號65、143、265之博翌公司、編號66、144、266之新晨公司、編號67、267之漢哲公司(原告就此部分未請求)、編號72、170、27 2之培林公司(原告就此部分未請求)、編號74、170、272之戈甲泰公司、編號82、179、281之藝碁公司(原告就此部分未請求)、編號83、180、282之許亞麗公司(原告就此部分未請求)、編號89、186、288之新華興公司、編號91、188之中達公司等雖為原告所招攬,惟如被告所提附表附註欄所列,上開公司自98年8月後,若非未繼續繳費,便是已撤銷註冊,因此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五、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既受GOLD-IN公司委託為GOLD-IN公司在台灣地區之客戶提供服務,並代收代付屬於GOLD-IN公司之款項,因此GOLD-IN公司每月核對客戶繳費資料後會將對帳單寄給被告林昆翰,並將應付予原告之款項連同GOLD-IN公司應付予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之款項匯予被告林昆翰,而後被告林昆翰便會指示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員工製作中文版之對帳單後,指示第三人陳美智將款項換算成新臺幣後,將款項自被告林昆翰個人帳戶匯至原告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內,此有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於100年7月6日在前案提呈民事答辯(續十)狀附呈證物一所示「GOLD-IN公司對帳單」可佐,徵之「GOLD-IN公司對帳單」所示內容,足可證明原告先前所受領之佣金確實係源自原告與GOLD-IN公司間之契約關係,且佣金發生之時間點均在98年7月之前。惟原告卻在無任何證據佐證之情況下,主張98年8月1日後仍應由GOLD-IN公司依據系爭退佣標準給付佣金,忽略原告仍應就98年8月1日後客戶仍然持續繳納設立費、年費及其他變更費用予GOLD-IN公司後,原告始得主張伊對GOLD-IN公司有給付退佣金之請求權存在等事實盡其舉證責任,可見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明顯無據。另關於原告主張曾經招攬美崙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公司,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並未否認此等事實,然就佣金給付之範圍應以被告於102年3月27日所提出民事答辯續二狀中附表所示為限,且此等債務如前所述,被告等亦已主張抵銷,故原告對被告等早已無任何請求權存在。又GOLD-IN公司前曾於103年1月21日提呈民事答辯狀予鈞院,並將書狀內容以國際快遞方式陳報至法院(參見被告於103年8月7日提呈民事陳報狀附呈證物一),今被告等再度查知GOL D-IN公司前開民事答辯狀業於103年4月7日經鈞院收發室簽收,此有附呈證物一所示快遞簽收單影本乙份可佐,益徵GO LD-IN公司早已遞呈書狀到院並表明伊與原告早已在98年8月1日終止系爭退佣標準,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之佣金,顯無理由。

六、原告自起訴迄今未曾提出伊確有招攬如附表一、二所示全部客戶之相關證據,便要求鈞院調閱前案曾調取之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設於各大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除未陳明與待證事實何關聯外,原告透過閱卷方式取得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在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縱使本件原告敗訴,亦難防原告將之用於其他用途(如交予黑道藉機向被告公司勒索或其他違法行為),徒然造成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困擾,更何況金融帳戶之資料乃屬個人隱私,除能確切證明與本件待證事實有關,而有調查必要外,本應駁回原告聲請調閱金融機構資料之請求。

七、原告辯稱被告整理之附表不可採,容有誤會,蓋因:

(一)功泰公司函覆鈞院稱該公司負責人並不認識原告,境外公司亦非透過原告招攬,且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並未提供服務與該公司,是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佣金自是顯無理由。

(二)永冠鑄造公司函覆亦稱該公司負責人並不認識原告,所成立之境外公司PRO-TEC INDUSTRIALL.L.C.非透過原告招攬,且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並未提供服務予該公司,是原告請求給付佣金自無理由。

(三)明興皮革公司僅函覆表示該公司與原告曾有往來,惟亦明確表示函詢之兩家境外公司之成立與原告無關,是原告自應就明興皮革公司成立之兩家境外公司確係原告所招攬、且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確有提供服務,以及該境外公司仍繼續繳費等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難認原告請求有理由。

(四)同安公司函覆該公司負責人不認識原告,是原告應就該公司設立之境外公司為其所招攬、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期間原告有提供服務、且該境外公司仍有繼續繳費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原告請求給付佣金自無理由。

(五)高賓公司函覆稱,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期間並未提供服務予該公司,且該公司成立之境外公司已停止繳費2年,是原告請求給付佣金自無理由。

(六)國統公司函覆,表示該公司並不認識原告,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並未提供服務予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請求給付佣金自無理由。

(七)燁輝公司函覆表示該公司並不認識原告,是該公司成立之境外公司亦非透過原告招攬,且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並未提供服務予該公司,是原告請求給付佣金自無理由。

(八)榮嘉公司函覆因接洽人員離職已久,故不清楚其設立之境外公司是否為原告招攬,此部分原告自應就該境外公司係由原告招攬、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有提供服務予榮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標準財信)等事實盡舉證責任,否則原告請求給付佣金自無理由。

(九)博翊公司雖函覆是否為原告招攬因時間久遠不復記憶,然其表示原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期間原告並未提供服務,是原告請求佣金自無理由。

(十)原告謂被告就木川公司未提出任何縮減及停繳之證明,被告之主張自不可採云云,惟依舉證責任之法則,本件本應由原告提出證據證明伊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確有提供服務予各該境外公司,且就該境外公司仍有繼續繳費等事實,原告始能證明其請求給付佣金為有理,乃原告迄今未就上開事實加以證明,反意圖混淆事實顛倒舉證責任之分配,可見其主張並非合法。

八、原告積欠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新臺幣87萬7819元,被告林昆翰受讓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對原告之債權共計新臺幣47萬7819元,若鈞院認定被告林昆翰應對原告給付佣金者,則被告林昆翰在新臺幣47萬7819元之範圍內主張對原告之債權抵銷。

九、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被告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叁、本院之判斷:

一、訴外人GOLD-IN公司為未經我國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被告林昆翰以GOLD-IN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前述佣金契約,被告林昆翰就GOLD-IN公司依前述佣金契約應對原告所負之給付義務,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應與GOLD-IN公司負連帶責任:

(一)原告主張:GOLD-IN公司為摩里西斯籍之境外公司,係以提供客戶申辦境外公司設立及維護登記等服務為業,為一未經我國許可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而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為經營投資顧問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等業務之公司,由被告林昆翰任公司負責人,GOLD-IN公司為服務在臺灣地區之客戶,乃委託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提供服務並代收代付屬於GOLD-IN公司之款項等事實,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GOLD-IN公司設立資料影本、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設立資料影本,及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於100年7月6日在前案提呈民事答辯(續十)狀附呈證物一所示「GOLD-IN公司對帳單」(即本件原證20)可佐,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復主張:GOLD-IN公司為招攬臺灣客戶設立境外公司,初由被告林昆翰於91年10月1日與原告簽訂「George獎金計算方式」,約定就原告完成客戶海外投資理財規劃、成立境外公司案件給予業績獎金;嗣於98年4月1日改簽訂系爭退佣標準,其上並有GOLD-I N公司名章及由林昆翰蓋印之印文。依上開退佣計算標準約定:原告得按招攬之客戶,按件計算取得設立費及年費之退佣佣金,並溯及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原告每月應享有之退佣額(即業務獎金),應係訴外人GOLD-IN公司委託被告林昆翰支付,而林昆翰於每月匯入獎金前,會先交付業績獎金明細一覽表(下稱獎金明細表)予原告閱覽及對照,再由被告林昆翰帳戶將款項轉匯入原告所有銀行帳戶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George獎金計算方式」(91/10/1簽訂)影本(見本院卷一第10頁)、特殊顧問業績退佣計算標準(98/4/1簽訂)影本(見本院卷一第11頁)、獎金明細表影本(見本院卷一第60─62頁)、原告國泰世華帳戶往來明細影本(見本院卷第63─65頁)在卷可憑,亦屬可採。再者,GOLD-IN公司每月核對客戶繳費資料後,會將對帳單寄給被告林昆翰,並將應付予原告之款項連同GOLD-IN公司應付予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之款項匯予被告林昆翰,而後被告林昆翰便會指示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員工製作中文版之對帳單後,指示第三人陳美智將款項換算成新臺幣後,將款項自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昆翰個人帳戶匯至原告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內等事實,亦為被告二人所自承,並有前述被告所提出之「GOLD-IN公司對帳單」在卷可佐,亦堪信為真實。

(二)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GOLD-IN公司為未經我國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被告林昆翰以GOLD-IN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前述佣金契約,被告林昆翰就GOLD-IN公司依前述佣金契約應對原告所負之給付義務,依前述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應與Gold-in公司負連帶責任。又原告與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間並無前述佣金契約關係存在,業經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4 號事確定判決審認無誤,並經本院調閱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顯見被告林昆翰係基於個人身分,以GOLD-IN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前述招攬契約,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無涉。另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僅為GOLD-IN公司之顧問諮詢公司,代為處理境外客戶運用及設立等顧問譆詢事項,並代GOLD-I N公司催繳、代收代付境外客戶款項事宜,惟此僅係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代為處理GOLD-IN公司與客戶間之事務,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並未以GOLD-IN公司之名義與原告訂立前述佣金契約,就系爭佣金契約而言,自無適用前述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之情事,原告主張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亦有前述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之情事,應與被告林昆翰就GOLD-IN公司依前述佣金契約應對原告所負之給付義務,一併負連帶責任,進而請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連帶給付其所主張之佣金,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基上,GOLD-IN公司為招攬臺灣客戶設立境外公司,由被告林昆翰於91年10月1日與原告簽訂「George獎金計算方式」之佣金契約,約定就原告完成客戶海外投資理財規劃、成立境外公司案件給予業績獎金(即佣金);嗣於98年

4 月1日改簽訂系爭退佣標準,其上並有GOLD-IN公司名章及由林昆翰蓋印之印文。依上開退佣計算標準約定:原告得按招攬之客戶,按件計算取得設立費及年費之退佣佣金,並溯及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且由原告成立及轉入之境外公司設立案件,原告應得之佣金,係GOLD-IN公司委託被告林昆翰支付,而林昆翰於每月匯入獎金前,會先交付業績獎金明細一覽表予原告閱覽及對照,再由林昆翰帳戶將款項轉匯入原告所有銀行帳戶,已如前述。又GOLD -IN公司僅結算至98年7月31日前之佣金額予原告,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為結算給付等情,為被告林昆翰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就原告為GOLD-IN公司對外招覽設置境外公司業務,於98年8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GOLD-IN公司應給付原告之佣金義務負連帶給付之責,應屬可採。

至於原告與GOLD-IN公司之佣金契約係以各個客戶是否繼續繳交費用為GOLD-IN公司是否應繼續給付佣金之要件,故必須原告招攬之客戶未繼續繳費,GOLD-I N公司方得停止給付佣金,GOLD-IN公司自不得任意終止佣金契約,被告以GOLD-IN公司已終止佣金約而辯稱:GOLD- IN公司無給付佣金義務,自無可採。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 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GOLD-IN公司所招覽設置境外公司之客戶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於98年

8 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被告林昆翰應與GOLD-IN公司連帶給付之金數額如附表一所示;及101年9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應給付佣金數額如附表二所示,原告上開主張之數額,除部分經被告林昆翰所自認外,其餘業為被告林昆翰所否認,是除被告林昆翰所自認部分之佣金數額外,其餘部分依法原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又原告固提出之客戶確認書及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然該等表格均係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之文件格式,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業否認該等文件係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交由原告開立,且該等文件亦未經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確認,更因原告在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臺中分公司有辦公室,且該文件係電子檔,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網路上即有該文件電子檔,是原告很容易取得。況原告在前案亦自承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之內容係原告自己書寫,故尚難僅依前述原告自行書寫之客戶確認書及成立境外公司申請表即認原告之主張全部為真實。惟本院審諸本件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為經營投資顧問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等業務之公司,由被告林昆翰任公司負責人,GOLD-IN公司為服務在臺灣地區之客戶,乃委託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提供服務催繳並代收代付屬於GOLD-I N公司之款項;且GOLD-IN公司每月核對客戶繳費資料後,會將對帳單寄給被告林昆翰,並將應付予原告之款項連同GOLD-IN公司應付予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之款項匯予被告林昆翰,而後被告林昆翰便會指示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員工製作中文版之對帳單後,指示第三人陳美智將款項換算成新臺幣後,將款項自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昆翰個人帳戶匯至原告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甚且,原告每月應享有之退佣額(即業務獎金),係GOLD-IN公司委託被告林昆翰支付,而被告林昆翰於每月匯入獎金前,會先交付業績獎金明細一覽表予原告閱覽及對照,再由被告林昆翰帳戶將款項轉匯入原告所有銀行帳等事實,足見原告為GOLD-I N公司所招攬之客戶資料,GOLD-I N公司每月向通知客戶繳及所收之年費資料,GOLD-I N公司每月應給付原告之佣金明細、數額等所有資料,均在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處,被告林昆翰為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法定代理人可輕易舉證提出,惟今因被告林昆翰未不提出相關資料,如遽令原告負所有舉證之責,顯失公平,是本院認除卷附兩造所提相關證據外,並參酌本院依兩造聲請所函詢之客戶(詳如附件一,回函內容如附註)回函,若有明確證據證明原告所招攬之客戶,且GOLD-I N公司曾就該客戶按月給付佣金,除有明確證據證明該客戶已停止繳費或撤銷境外公司登記者,或現址不明無從通知繳費者外,均應認GOLD-I N公司仍有按月給付佣金之義務存在,合先敘明。

三、原告為GOLD-I N公司對外招覽設置境外公司業務,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期間,GOLD-I N公司應給付原告之佣金數額為27420美元,轉換為新臺幣,其金額為新臺幣80萬5325元(27420×新臺幣29.37=新臺幣80萬5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被告林昆翰抵銷新臺幣47萬7819元後,被告林昆翰就此部分,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7506元。

(一)茲就附表一原告主張審酌如下:

1、功泰公司部分:依原證20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GO LD -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確有支付附表一編號7「BV-04」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功泰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39頁)亦表示其「ORIE NTAL ROSE」境外公司至今仍繼續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7回函內容),且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一(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僅表示功泰公司未有繼續繳費(其後改為否認)之情事,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之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

59、132、19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94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4=940美元)。

2、同安公司部分:雖原證20之GOLD -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BV-E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惟經本院函詢同安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48頁)亦表示其有申設之境外公司,至今仍繼續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12回函內容),且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僅曾表示同安公司未繼續繳費(其後改為否認)之情事,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55、12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 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5美元(計算式:35美元×3=105美元)。

3、華宏公司部分:卷附原證20所示GOLD -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確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22「MA- M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再經本院函詢華宏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76─278頁)表示申請外公司於99年5月27日撤銷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37回函內容),且無證據證明華宏公司有繳付99年度費用予GOLD-IN公司,是原告請求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2之佣金,即無理由。

4、榮嘉公司部分:雖卷附原證20所示GOLD -IN公司之98年1-7 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確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0「MA-M3」佣金予原告;惟經本院函詢榮嘉公司,其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80─281頁)表示其確有透過GOLD-IN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10之境外公司從未停止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42回函內容),且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僅表示榮嘉公司未繼續繳費(其後改為否認)之情事,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0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0、

93、16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5、國益公司部分:

(1)「SV-W13」部分:依原證20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15─216頁),GOLD -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 IN公司確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03「SV-W1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國益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63─269頁)亦表示「就WELLL

EA DING境外公司自93年5月10日開始繳費到99 年1月22日止,共繳七年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29回函內容),且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一(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僅曾表示「SV- W13」境外公司已撤銷(其後改為否認)之情事,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03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0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編號176 佣金原告已修正為0美元),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3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1=235美元)。

(2)「SV-B65」部分:至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73「S

V - B65」境外公司部分,國益公司回函表示:「BRI

GHT VISION GLOBAL境外公司自91年6月3日開始繳費,98年3月31日繳後第二次即中止,又於101年4 月5日續繳3次」等語,顯見國益公司在原告未繼續為GOLD-IN公司招攬業務時,「SV-B65」境外公司已停止繳費,原告已無報酬得為請求,至於國益公司事後於101年4月5日續繳乃因GOLD-IN公司人員事後服務之結果,原告就此部分自不得請求佣金,故被告林昆翰拒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15之101-103年佣金,自有理由,原告此部分請求無理由。

6、永冠鑄造公司部分:依原證20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16頁),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68「DE-PI」境外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永冠鑄造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68「DE-PI」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永冠鑄造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44頁)亦表示其申請之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DE-PI」境外公司於102年4月12日申請撤銷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9回函內容),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8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8(99年度佣金)、141(100年度佣金)、210(101年度佣金)所示之佣金予原告無誤,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05美元(計算式:335美元×3=1005美元)。

7、永凱盛公司部分:依原證20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16頁),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69「BV-J2」境外公司之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永凱盛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46頁)亦表示其申請如附表一編號69「BV-J2」境外公司至今仍繼續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10回函內容),且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一(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僅表示永凱盛公司未繼續繳費(其後改為否認)之情事,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69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9、142、21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8、美輪公司部分:

(1)「DE-P6」部分:依原證20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16頁),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0「DE-P6」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美輪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25─229頁)亦表示其申請如附表一編號70「DE-P6」境外公司至今仍繼續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23回函內容),且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一(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不爭執原告之主張,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70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0、143、212 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5美元(計算式:35美元×3=105美元)。

(2)「BV-B18」部分:雖原證20之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54「BV-B1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惟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不爭執原告之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4之境外公司之主張,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54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4、127、19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5美元(計算式:35美元×3=105美元)。

(3)以上小計: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原告之佣金數額為210美元。

9、高賓公司部分:

(1)「BV-V2」部分:依原證20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16頁),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2「BV-V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高賓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61頁)亦表示其申請如附表一編號72「

BV -V2」境外公司至今仍繼續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9回函內容),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 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2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2、145、214 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 5美元)。

(2)「AN-E2」部分:依原證20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21頁),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9「AN-E2」佣金,但高賓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61頁)表示「Matster Link

Intemational Go., Ltd.」已多年停繳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9回函內容),而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一(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就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9(98年度)、88-1 (99年度)、161-1之請求,被告林昆翰承認99年度應給付85美元,編號19(98年度)已給付,而原證20記載該「AN-E2」應付佣金為185美元,綜合上情,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8-1(99年度)185美元部分,為有理由;至於161-1(100年度佣金)被告已否認有給付義務,且高賓公司回函多年未繳,被告拒絕給付,應有理由,原告此部分請求,自無理由。

(3)「BV-W29」部分:雖原證20之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3-1「BV-W29」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惟經本院函詢高賓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61頁)亦表示其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3-1「BV-W29」境外公司已多年停繳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9回函內容),而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就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33-1(98年度)、88-2(99年度)、161-2之請求,被告林昆翰僅承認99年度應給付85美元,審諸編號33-1(98年度)未有清償紀錄,而原證20記載該「BV-W29」應付佣金為85美元,綜合上情,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3-1(98年度)、88-2(99年度)部分(合計170美元),為有理由;至於161-2(100年度佣金)被告已否認有給付義務,且高賓公司回函多年未繳,被告拒絕給付,應有理由,原告此部分請求,自無理由。

(4)以上小計:760美元(計算式:405美元+185+170美元=760美元)

10、國統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

GO LD -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4「DE-K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國統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74「DE-K3」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本院函詢國統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72頁),亦表示申請之境外公司迄今仍持續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30回函內容),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4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4、1

47、21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05美元(計算式:335美元×3=1005美元)。

11、博翊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

GO LD -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6「BV-B26」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國統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76「BV-B26」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本院函詢博翊公司,該公司回函(見本院卷二第274頁),亦表示申請之境外公司迄今仍持續繳納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31回函內容),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6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6、

149、21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12、弘堡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

GO LD -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20「BV-S5」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弘堡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20「BV-S5」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本院函詢弘堡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境外公司年費,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0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0、108、18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13、聚欣塑膠公司部分:

(1)「BV-B30」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4「BV-B30」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聚欣塑膠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14「BV-B30」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聚欣塑膠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境外公司年費,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4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4、96、16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2)「DE-B10」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21「DE-B10」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聚欣塑膠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 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8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DE-B10」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

21、114、186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1、114、186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14、峰勝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20頁)所示,

GOL 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23「SV-L39」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且被告林昆翰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就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82(99年度)、224(101年度)之請求,被告林昆翰亦承認有給付義務,更明原告有招攬峰勝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23「SV-L39」境外公司可採。又經本院函詢峰勝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境外公司年費,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3 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3、82 、155、224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140美元(計算式:285美元×4=1140美元)。

15、新華興公司部分:

(1)「AN-E1」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20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24「AN-E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新華興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24「AN-E1」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聚欣塑膠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4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4、83、156、22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40美元(計算式:85美元×4=340美元)。

(2)「MA-S11」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20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3「MA-S1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新華興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3「MA-S11」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聚欣塑膠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3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3、81、

154、22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40美元(計算式:85美元×4=340美元)。

(3)以上小計:680美元(計算式:340美元+340美元=680美元)

16、中達公司部分:

(1)「SV-B3」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25「SV-B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中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25「SV-B3」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中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5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5、84、15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2)「BV-E5」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0「BV-E5」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中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0「BV-E5」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中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0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0、106、17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3)「BV-M3」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1「BV-M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中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1「BV-M3」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中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1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1、107、18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4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4)「MA-W1」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8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6「MA-W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中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6「MA-W1」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中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6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6、115、18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5)「SV-C1」部分:雖原證20之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26「SV-C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惟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不爭執原告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6之境外公司之主張,且自認GOLD-IN公司就附表一編號85之佣金135美元有給付義務。又經本院函詢中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6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6、85、15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6)「SA-J1」部分:雖原證20之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57「SA-J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惟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不爭執原告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7之境外公司之主張,且經本院函詢中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7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7、130、20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7)以上小計:2130美元(計算式:405美元+405美元+405 美元+255美元+405美元+255=2130美元)

17、同隆興業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8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0「MA-P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同隆興業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0「MA-P3 」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同隆興業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0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0、118、19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 255美元)。至於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報酬85美元,與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報酬均為同一年度,顯係重複,原告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18、健匯實業公司部分:

(1)「SV-F9」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5「SV-F9」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健匯實業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5「SV-F9」」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健匯實業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5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5、101、174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55美元(計算式:185美元×3=555美元)。

(2)「SV-W12」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6「SV-W1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健匯實業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6「SV-W12」」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健匯實業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6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6、10

2、17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55美元(計算式:185美元×3=555美元)。

(3)「BV-M18」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5「BV-M1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健匯實業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BV-M18」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90、163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90、163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4)「BV-M19」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6「BV-M19」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健匯實業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BV-M19」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

6、91、164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90、163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亦無理由。

(5)小計,此部分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110美元(計算式:555美元+555美元=1110美元)

19、木川公司部分:

(1)「MA-Fl」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8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7「MA-Fl」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木川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7「MA-Fl」」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木川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7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7、116、18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2)「BV-P4」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67「BV-P4」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木川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67「BV-P4」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木川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7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7、140、20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3)「BV-U6」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31「BV-U6」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木川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1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BV-U6」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 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1、8

6、159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1、86、159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4)「SV-C56」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8「SV-C56」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木川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18「SV-C56」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木川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8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8、100、17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5)「SV-G5」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7「SV-G5」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且被告林昆翰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就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7(99年度)、172之請求,被告林昆翰亦承認有給付義務,更明原告有招攬木川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17「SV-G5」境外公司無誤。又經本院函木川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7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7、99、17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85美元×3=855美元)。

(6)「CA-K1」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20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58「CA-K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且被告林昆翰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就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58(99年度)之請求,被告林昆翰亦承認有給付義務,更明原告有招攬木川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58「CA-K1」境外公司。又經本院函木川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8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8、131、20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355美元(計算式:785美元×3=2355美元)。

(7)「SV-U18」部分:雖原證20之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未記載GOLD-IN公司有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SV-U1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惟被告於104年5月12日所提出之對應附表(見本院卷三252頁至263頁),亦不爭執原告之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SV-U18」之境外公司之主張,並對附表一編號1(98年度佣金685美元)、51(99年度佣金235美元)、124(100年度佣金235美元)自承有給付義務,且經本院函詢木川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之境外公司,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5

1、124、19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390美元(計算式:685美元+235美元×3=1390美元)。

(8)以上小計:5965美元(405美元+255美元+705美元+855美元+235 5美元+1390美元=5965美元)。

20、永豐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9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8「MA-Y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永豐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8「MA-Y1」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永豐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 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8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8、117、18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55美元(計算式:185美元×3=555美元)。

21、燁輝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9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9「MA-G5」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9「MA-G5」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燁輝公司,該公司回函表示:確有代亞眾公司繳納系爭境外公司年費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47回函內容),此外,並無證據證明申設人有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之情事,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9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9、119、19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22、鰱巍公司部分:

(1)「MA-F6」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8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50「MA-F6」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鰱巍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50「MA-F6」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鰱巍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0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0、120、19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55美元(計算式:185美元×3=555美元)。

(2)「AN-S1」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50「MA-F6」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鰱巍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15「AN-S1」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鰱巍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5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5、97、17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3)以上小計:555美元+255美元 =810美元

23、育達公司部分:

(1)「SV-M10」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63「SV-M10」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育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63「SV-M10」境外公司自無可採。

又經本院函育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3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3、136、20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2)「SV-E37」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64「SV-E37」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育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64「SV-E37」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育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4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4、137、20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3)「BV-S16」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65「BV-S16」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育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65「BV-S16」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育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5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5、138、20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 5美元)。

(4)「BA-P48」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8「BA-P4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育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8「BA-P48」境外公司自無可採。

又經本院函育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8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8、104、177 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5)「SE-B4」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9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87「SE-B4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育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87「SE-B48」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育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87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7、160、22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6)「SE-T8」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88「SE-T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育達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88「SE-T8」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育達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88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8、161、22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7)小計:705美元+705美元+405美元+255美元+705美元+ 705美元=3480美元

24、協榮興業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3-2「BV-B1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協榮興業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3-2「BV-B12」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協榮興業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3-2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3-2、109、196-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 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

135 美元×3=405美元)。

25、明興皮革公司部分:

(1)「DE-M2」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2「DE-M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2「DE-M2」」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明興皮革公司,該公司回函表示:「杜英彬的名字在本公司的通訊錄中,本公司跟杜英彬先坐曾有往來。..本公司與MULTITECH HOLDINGS LLC.STDMUND,SENTERPRISE S LIMITED境外公司無關。」等語(詳見附件一附註編號18回函內容),此外,並無證據證明申設人有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之情事,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2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2、110、182 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 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2)「BV-S24」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9「BV-S24」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明興皮革公司,該公司回函復未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9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9「BV-S24」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9、60、133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

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9、60、133所示之佣金(31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26、盈德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3「BV-F15」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盈德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3「BV-F15」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盈德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 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3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3、111、18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27、「倪岩鷹」先生部分:雖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4「BV-S3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申設如附表一編號44「BV-S32」境外公司固無可採。惟經本院函詢「倪岩鷹」先生,「倪岩鷹」先生已遷移不明,實無法確認「倪岩鷹」先生有續繳如附表一編號44「BV-S32」境外公司之年費,則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44「BV-S32」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 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4、112、184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4、112、184所示之佣金(4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28、「唐重吉」先生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8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5「BV-S3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唐重吉」如附表一編號45「BV-S33」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唐重吉」先生,其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45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5、113、18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29、羿昇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羿昇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9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1「BV-E17」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羿昇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71「BV-E17」境外公司自無可採。此外被告復未提出羿昇公司未繼續繳納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之證明,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1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1、144、21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 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30、博晨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9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5「BV-M3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博晨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75「BV-M38」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博晨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表示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 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5之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5、148、21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55美元(計算式:185美元×3=555美元)。

31、新晨油空壓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晨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7「BV-G4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新晨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77「BV-G43」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被告林昆翰復就新晨公司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之事,未提出證明,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7「BV-G43」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7、150、21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32、崇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偉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8「BV-C14」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崇偉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78「BV-C14」境外公司自無可採。

又被告林昆翰復就崇偉公司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之事,未提出證明,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 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8「BV-C14」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8、151、22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33、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弋甲泰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8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9「MA-K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弋甲泰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79「MA-K1」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被告林昆翰復就弋甲泰公司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之事,未提出證明,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79境外公司,且GOL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79、152、22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55美元(計算式:185美元×3=555美元)。

34、富利龍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62「SA-F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富利龍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2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62「SA-F2」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2、135、204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2、13

5、204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35、鑫群公司部分:

(1)「BV-D31」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28「BV-D3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鑫群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8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28「BV-D31」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8、122、194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8、

122、194所示之佣金(25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2)「SA-S1O」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29「SA-S1O」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鑫群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9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29「SA-S1O」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9、123、196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9、

123、196所示之佣金(85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3)「SV-FlO」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66「SV-FlO」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鑫群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66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66「SV-FlO」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6、139、208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66、

139、208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4)「BV-T32」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12「BV-T3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鑫群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2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12「BV-T32」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2、94、167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

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2 、94、167所示之佣金(85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36、康強公司部分:

(1)「BV-D31」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3「BV-D3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鑫群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3「BV-D31」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89、162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89、162所示之佣金(25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2)「SA-S1O」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8「SA-S1O」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鑫群公司,該公司復未回函表示有申設此一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8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8「SA -S1O」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92、165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92、165所示之佣金(55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37、冠軍公司部分:

(1)「BE-U4」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13「BE-U4」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冠軍公司,該公司遷移不明,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3之境外公司,且該公司有續繳年費之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13「BE-U4」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 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3、95、168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3、95、168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2)「BU-E30」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56「BU-E30」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冠軍公司,該公司遷移不明,原告主張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6之境外公司,且該公司有續繳年費之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56「BU-E30」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 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6、129、200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6、129、200所示之佣金(4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38、順浦沉水公司部分:

(1)「BV-M48」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53「BV-M48」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順浦沉水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證明有申設上開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53之境外公司,且該公司有續繳年費之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53「BV-M48」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3、

126 、198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53、126、198所示之佣金(25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2)「SV-C73」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2「SV-C7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順浦沉水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證明有申設上開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之境外公司,且該公司有續繳年費之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2「SV-C73」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52、125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52、125所示之佣金(10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39、宏偉勝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80「MA-E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宏偉勝公司,該公司回函表示不認識原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0頁),原告主張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80之境外公司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80「MA-E2」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0、153、222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0、153、222所示之佣金(25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40、新境龍華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11「BV-S39」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新境龍華公司,該公司未回函證明有申設上開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11之境外公司,且該公司有續繳年費之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11「BV-S39」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I 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1、61、134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1、61、134所示之佣金(1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41、「湯奇引小姐」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5─221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未有支付附表一編號27「SV-S22」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又經本院函詢「湯奇引小姐」,其未回函證明有申設上開境外公司之情事,原告主張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27之境外公司,且該公司有續繳年費之事實,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得就如附表一編號27「SV-S22」」境外公司之設立向GOLD -IN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一編號

27、121、193所示之佣金,於法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7、121、193所所示之佣金(705美元)予原告自無理由。

42、大田精密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39「BV-I1」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大田精密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9「BV-I1」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被告林昆翰復就大田精密公司未續繳上開境外公司年費或已撤銷之事,未提出證明,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

39 境外公司,且GOL 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

39、105、17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 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55美元(計算式:85美元×3=255美元)。

43、王林公司部分: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GOLD-IN公司仍支付如附表一編號88-3「DE-C3」境外公司佣金予原告,被告林昆翰否認原告有招攬王林公司申設如附表一編號88-3「DE-C3」境外公司自無可採。又經本院函詢王林公司,該公司表示不認識原告代其家人代親戚委由原告申設二家境外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7頁),顯見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88-3「DE-C3」境外公司,且

GOL D-I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編號88-3、161-3、227-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無誤,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5美元(計算式:35美元×3=105美元)。

44.銘安科技部分:原告固主張其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一編號34「HK-M3」境外公司,佣金新臺幣1萬6500元云云,惟依原證20(見本院卷一第217頁)所示,GOLD-IN公司之98年1-7月對帳單,其上記載34「HK-M3」(扣USD50即扣美元50元)等語,固可認原告有為GOLD-IN公司招攬境外公司,然上開對帳單既是支付原告佣金之對帳單,顯見原告所招攬如附表一編號34「HK-M3」境外公司佣金業已結算,再參諸單上有「扣USD50」即扣美元50元之記載,足認於結算中,已自佣金扣除該50美元,顯見原告招攬如附表一編號34「HK-M3」境外公司佣金業已清算,原告主張其得再向GOLD-IN公司請求佣金新臺幣1萬6500元,且被告林昆翰應負連帶給付之責,實無可採。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無理由。

(二)以上統計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佣金之數額為27420美元(計算式:940美元+105美元+705美元+235美元+1005美元+405美元+210美元+760美元+1005美+405美元+405美元+405美元+1140美元+680美元+2130美元+255 美元+1110美元+5965美元+555美元+405美元+810美元+3480美元+405美元+705美元+255美元+255美元+255美元+405美元+555美元+255美元+105美元=27420美元)

(三)依兩造合意之匯率即1美元比新臺幣29.37元計算(見本院卷二第7頁、卷三第140頁),上開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27420美元,轉換為新臺幣,其金額為新臺幣80 萬5325元(27420×新臺幣29.37=新臺幣80萬5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確有積欠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新臺幣87萬7819元並經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阿姆斯特丹公司將前述對原告債權中之新臺幣47萬7819元讓與移轉予被告林昆翰,並由被告林昆翰以該債權對原告為抵銷預備抗辯,且以書狀通知原告,有被告103年5月13日庭提之民事陳報狀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1頁)可憑,是原告對被告林昆翰之債權新臺幣80萬5325元於抵銷新臺幣47萬7819元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新臺幣32萬7506元。

四、原告為GOLD-IN公司對外招覽設置境外公司業務,於101年9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期間,GOLD-IN公司應給付原告之佣金數額為16530美元,轉換為新臺幣,其金額為新臺幣48萬5486元(16530×新臺幣29.37=新臺幣48萬5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林昆翰就此部分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5486元。

(一)茲就附表二原告主張審酌如下:

1、功泰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12之「BV-04」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2、79、14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功泰公司之「BV-04」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5美元(計算式:235美元×3=705美元)。

2、同安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9之「BV-04」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9、74、13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同安公司之「BV-E8」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5美元(計算式:35美元×3=105美元)。

3、榮嘉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16之「MA-M3」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6、84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榮嘉公司之「MA-M3」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4、國益公司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16「SV-B65」部分:原告就此部分自99年度起即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國益公司之「SV-B65」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6、110 之佣金顯無理由。

5、永冠鑄造公司部分:於附表二編號59、127均記載「0」,應屬未請求,附此敘明。

6、永凱盛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3之「BV-J2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3、10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永凱盛公司之「BV-J2」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7、美輪公司部分:

(1)「DE-P6」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7之「DE-P6」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7、10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美輪公司之「DE-P6」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美元(計算式:35美元×2=70美元)。

(2)「BV-B18」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72之「BV-B18」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72、13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美輪公司之「BV-B18」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美元(計算式:35美元×2=70美元)。

(3)以上小計140美元(70美元+70美元=140美元)。

8、高賓公司部分:

(1)「BV-V2」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1之「BV-V2」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1、10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高賓公司之「BV-V2」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2)「AN-E2」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16-1「AN-E2」部分,原告就此部分自100年度起即不得請求GOLD-I 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高賓公司之「AN-E2」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6-1、84-1、143-1之佣金顯無理由。

(3)「BV-W29」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84-2「BV-W29」部分,原告就此部分自100年度起即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高賓公司之「BV-W29」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84-2、143-2之佣金顯無理由。

(4)以上小計:270美元(計算式:270美元+0+0=270美元)

9、國統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3之「DE-K3」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3、11 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國統公司之「DE- K3」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670美元(計算式:335美元×2=670美元)。

10、弘堡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 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2之「BV-S5」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2、10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弘堡公司之「BV-S5」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11、聚欣塑膠公司部分:

(1)「BV-B30」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15之「BV-B30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5、8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聚欣塑膠公司之「BV-B30」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2)「DE-B10」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1「DE-B10」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聚欣塑膠公司之「DE-B10」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60之佣金顯無理由。

12、峰勝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63之「SV-L39」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63、12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峰勝公司之「SV-L39」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70美元(計算式:285美元×2=570美元)。

13、新華興公司部分:

(1)「AN-E1」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64之「AN-E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64、13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新華興公司之「AN-E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2)「MA-S11」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62之「MA-S1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62、12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新華興公司之「MA-S1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3)以上小計:340美元(計算式170美元+170美元=340 美元)

14、中達公司部分:

(1)「SV-B3」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之「SV-B3」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65、13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中達公司之「SV-B3」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2)「BV-E5」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9之「BV-E5」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9、9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中達公司之「BV-E5」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3)「BV-M3」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0之「BV-M3」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0、9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中達公司之「BV-M3」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4)「MA-W1」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7之「MA-W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7、11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中達公司之「MA-W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5)「SV-C1」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之「SV-C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66、13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中達公司之「SV-C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05美元(計算式:135美元×3=405美元)。

(6)「SA-J1」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53之「SA-J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3、12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中達公司之「SA-J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7)以上小計:1690美元(計算式:405美元+270美元+270美元+170美元+405美元+170美元=1690美元)

15、同隆興業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之「MA-P3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61 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同隆興業公司之「MA-P3」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16、健匯實業公司部分:

(1)「SV-F9」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1之「SV-F9」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1、8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健匯實業公司之「SV-F9」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70美元(計算式:185美元×2=370美元)。

(2)「SV-W12」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2之「SV-W12」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2、9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健匯實業公司之「SV-W12」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70美元(計算式:185美元×2=370美元)。

(3)「BV-M18」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10「BV-M18」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健匯實業公司之「BV-M18」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0、77 之佣金顯無理由。

(4)「BV-M19」公司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11「BV-M19」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健匯實業公司之「BV-M19」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1、78之佣金顯無理由。

(5)小計,此部分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40元370美元+370美元=740美元)

17、木川公司部分:

(1)「MA-Fl」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8之「MA-Fl」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8、11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木川公司之「MA-Fl」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2)「BV-P4」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1之「BV-P4」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1、9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木川公司之「BV-P4」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3)「BV-U6」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6「BV-U6」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木川公司之「BV-U6」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6、69、135之佣金顯無理由。

(4)「SV-C56」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0之「SV-C56」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0、8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木川公司之「SV-C56」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 470美元)。

(5)「SV-G5」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19之「SV-G5」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9、8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木川公司之「SV-G5」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570美元(計算式:285美元×2=570美元)。

(6)「CA-K1」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54之「CA-K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4、12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木川公司之「CA-K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美元(計算式:785美元×2=1570美元)。

(7)「SV-U18」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76之「SV-U18」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76、140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木川公司之「SV-U18」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 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8)以上小計:3520美元(270美元+170美元+470美元+570 美元+1570美元+470美元=3520美元)

18、永豐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9之「MA-Y1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9、117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永豐公司之「MA-Y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185美元×2=370美元)。

19、燁輝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51之「MA-G5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1、11 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永豐公司之「MA- G5」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20、鰱巍公司部分:

(1)「MA-F6」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52之「MA-F6」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2、119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鰱巍公司之「MA-F6」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70美元(計算式:185美元×2=370美元)。

(2)「AN-S1」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17之「AN-S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7、85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鰱巍公司之「AN-S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3)以上小計:370美元+170美元 =540美元

21、育達公司部分:

(1)「SV-M10」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3之「SV-M10」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3、91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育達公司之「SV-M10」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2)「SV-E37」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2之「SV-E37」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4、9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育達公司之「SV-E37」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3)「BV-S16」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5之「BV-S16」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5、9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育達公司之「BV-S16」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4)「BA-P48」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6之「BA-P48」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6、94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育達公司之「BA-P48」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5)「SE-B4」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55之「SE-B4」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5、12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育達公司之「SE-B4」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6)「SE-T8」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70之「SE-T8」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70、13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育達公司之「SE-T8」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7)小計:2320美元(470美元+470美元+270美元+170美元+470美元+ 470美元=2320美元)

22、協榮興業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4之「BV-B1 2」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4、10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協榮興業公司之「BV-B12」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23、明興皮革公司部分:

(1)「DE-M2」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5之「DE-M2」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5、10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明興皮革公司之「DE-M2」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4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 0美元)。

(2)「BV-S24」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13「BV-S24」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明興皮革公司之「BV-S24」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3、80、142之佣金顯無理由。

24、盈德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6之「BV-F15」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6、104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盈德公司之「BV-F15」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 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X2=270美元)。至於如附表二編號58、125所示佣金乃原告重複請求,自不得准許,此部分原告請求為無理由。

25、「倪岩鷹」先生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39「BV-S32」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倪岩鷹」之「BV-S32」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9、107之佣金顯無理由。

26、「唐重吉」先生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0之「BV-S33」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0、108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唐重吉」之「BV-S33」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235美元×2=470美元)。

27、羿昇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38之「BV-E17」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8、10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羿昇公司之「BV-E17」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28、博晨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5「BV-M38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5、11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羿昇公司之「BV-M38」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70美元(計算式:185美元×2=370美元)。

29、崇偉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4「BV-C14」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4、112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崇偉公司之「BV-M38」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270美元(計算式:135美元×2=270美元)。

30、弋甲泰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46「MA-K1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46、144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弋甲泰公司之「MA-K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D- IN 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370美元(計算式:185美元×2=370美元)。

31、富利龍公司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57「SA-F2」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富利龍公司之「SA-F2」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7、124之佣金顯無理由。

32、鑫群公司部分:

(1)「BV-D31」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8「BV-D31」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鑫群公司之「BV-D31」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8、73之佣金,顯無理由。

(2)「SA-S1O」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56「SA-S1O」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鑫群公司之「SA-S1O」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6、123之佣金,顯無理由。

(3)「SV-FlO」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27「SV-FlO」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鑫群公司之「SV-FlO」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7、95之佣金,顯無理由。

(4)「BV-T32」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14「BV-T32」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鑫群公司之「BV-T32」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4、82之佣金,顯無理由。

33、冠軍公司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75「BV-E30」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鑫群公司之「BV-E30」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75、139之佣金,顯無理由。

34、順浦沉水公司部分:

(1)「BV-M48」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68「BV-M48」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順浦沉水公司之「BV-M48」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68、134 之佣金,顯無理由。

(2)「SV-C73」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5「SV-C73」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順浦沉水公司之「SV-C73」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67、133之佣金,顯無理由。

35、宏偉勝公司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50「MA-E2」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宏偉勝公司之「MA-E2」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50、126之佣金,顯無理由。

36、新境龍華公司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81「BV-S39」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新境龍華公司之「BV-S39」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81、143之佣金,顯無理由。

37、「湯奇引小姐」部分:就系爭如附表二編號7「SV-S22」部分,原告就此部分不得請求GOLD-IN公司給付佣金,已如前述(參附表一「湯奇引小姐」之「SV-S22」境外公司部分),原告於此再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7、71之佣金,顯無理由。

38、大田精密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8「BV-I1」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8、96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大田精密公司之「BV -I1」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 D- IN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170美元(計算式:85美元×2=170美元)。

39、王林公司部分:原告確有為GOLD-IN公司招攬設立如附表二編號84-3「DE-C3 」境外公司,GOLD-I N公司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二編號84-3、143-3所示之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參附表一王林公司之「DE-C3」境外公司部分),則被告林昆翰自應與GOL D- IN 公司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金額為70美元(計算式:35美元×2=70美元)。

(二)以上統計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佣金之數額為16530美元(計算式:705美元+105美元+470美元+270美元+140美元+270美元+670美元+270美元+470美+570美元+340美元+1690美元+170美元+740美元+3520美元+370美元+270美元+540美元+2320美元+270美元+470美元+270美元+470美元+170美元+370美元+370美元+170美元+70美元=16530美元)。

(三)依兩造合意之匯率即1美元比新臺幣29.37元計算,上開原告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16530美元,轉換為新臺幣,其金額為新臺幣48萬5486元(16530×新臺幣29.37=新臺幣48萬5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以上合計原告尚得請求被告林昆翰給付之佣金數額為新臺幣81萬2992元(即新臺幣327506元+新臺幣485486元=新臺幣812992元)

六、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原告主張如原證9退佣明細表之金額,被告林昆翰應於客戶設立所屬月份之次月5日發給,然被告林昆翰未為給付,原告主張被告林昆翰已陷遲延給付,應屬可採。是原告主張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 1日期間之未付佣金新臺幣32萬7506元(經抵銷後之餘額),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0月27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101年91日至103年10月31日期間之未付佣金新臺幣48萬5486元,應自原告103年12月2日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2月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被告林昆翰GOLD-IN公司為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被告林昆翰以其名義與原告簽訂系爭佣金契約,使原告為GOLD-IN公司招攬客戶設立境外公司,被告林昆翰就GOLD-IN公司應給付予原告之佣金義務,應與GOLD-IN公司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及佣金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林昆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萬2992元,及其中新臺幣32萬7506元自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48萬5486元自1

03 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及被告林昆翰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附件一:

編號 客戶名稱 回函或退回 備註

1 三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退回 查無此址

(以下簡稱三仁公司)

2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大田精密公司)

3 中達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中達公司)

4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 有回函

公司(以下簡稱天良公司)

5 木川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木川公司)

6 王林機械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王林公司)

7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功泰公司)

8 弘堡纖維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弘堡公司)

9 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永冠鑄造公司)

10 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永凱盛公司)

11 永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永豐公司)

12 同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同安公司)

13 同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同隆興業公司)

14 宏偉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宏偉勝公司)

15 李振國 退回 查無此址

(未列於附

表)

1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育達公司)

17 協榮興業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協榮興業公司)

18 明興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明興皮革公司)

19 林羿廷 無回函 (未列於附

表)

20 林慧鈞 退回 查無此人

(未列於附表)

21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退回 遷移不明

(以下簡稱冠軍公司)

22 盈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盈德公司)

23 美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美輪公司)

24 倪延鷹 退回 遷移不明

25 唐重吉 無回函

26 峰勝國際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峰勝公司)

27 高賓採石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高賓公司)

28 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健匯公司)

29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國益公司)

30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國統公司)

31 康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康強公司)

32 張糸秀壬 無回函 (未列於附

表)

33 博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博晨公司)

34 博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博翊公司)

35 富利龍實業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富利龍公司)

36 湯奇引 無回函

37 華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華宏公司)

38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順浦沉水公司)

39 新華興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新華興公司)

40 新境龍華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新境龍華公司)

41 瑞集實業有限公司 無回函 (未列於附

表)

42 榮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榮嘉公司)

43 漢哲貿易有限公司 無回函 (未列於附

表)

44 綺園企業行有限公司 有回函 (未列於附

表)

45 聚欣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聚欣塑膠公司)

46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銘安公司)

47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函

(以下簡稱燁輝公司)

48 鰱巍實業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鰱巍公司)

49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無回函

(以下簡稱鑫群公司)◎附註:(前列公司,各回函公司之文號及詳細內容)編號 回函文號

4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9日103良字第000000000號函(參本院卷二第234─235頁):

【內容:

一、公司並未委託「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杜英彬先生成立境外公司。

二、本公司查詢所知如下:

1、係員工謝永富(Hsi eh, Yung-Fu)、鄭紫玄(CHEN,CHIH-HSIEN)P96年間委託「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境外公司,當時由杜英彬先生(檢附名片影本)負責協助辦理。成立之名稱分別為:

(1)JET WAY GLOBAL LIMITED捷威國際有限公司

(2)KONG KEEN 168 COMPANY LIMITED康健168有限公司

2、該二境外公司係於96年成立,所繳年費僅至97年,共二年。貴院來函所稱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止,已停止繳納年費,故無杜英彬先生提供服務之情事。

3、如前所述,年費僅繳至97年,係以匯款匯入「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繳後即未續繳至今。

6 王林機械有限公司103年8月27日信函(參本院卷二第237頁):

【內容:不認識原告但家人代親戚由原告招攬委託GOLD

─IN公司成立二家境外公司】

7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7日函,阿姆斯特丹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之年費通知單、帳戶資料、INVOICE及該公司匯款之匯款回條影本各一份(參本院卷二第239─242頁):

【內容:

一、本公司負責人王志洋不認識杜英彬先生。本公司前曾委託GOLD-IN公司成立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境外公司,但是不是透過杜英彬先生招攬。

二、民國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止,杜英彬先生沒有就上開成立的境外公司對本公司提供過任何服務。

三、公司申請設立之上開境外公司,本公司至今仍繼續繳納年費,並無停繳或停繳後續繳之情。本公司是以匯款方f,將款項匯給GOLD-IN公司(其中文名稱為阿姆斯特丹弩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茲檢附該公司提供本公司之年慧通知單、帳戶資料、INVOICE及本公司之匯款證明。】

9 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103年09月05日永字第000000000號函(參本院卷二第244頁):

【內容:

一、本公司負責人張添全並不認說杜英彬先生,也未透過杜英彬先生申請GOLD-IN公司成立PRO-TECINDUSTR

IAL L.L.C.境外公司。

二、民國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止,若有任何境外公司的問題,公司均聯絡阿姆斯特丹的承辦人員處理,並不認識杜英彬先生。

三、了解PRO-TEC INDUSTRIAL L.L.C.境外公司已於2013/04/12申請撤銷至今,未繼續繳交年費。 】

10 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103年8月29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46頁):

【內容:

一、鈞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文敬悉,茲說明如下:

(1)本公司確實認識杜英彬先生,亦曾介紹他代友人等在香港成立J WELL INTERNATIONAL CO.,LTD公司。

(2)經查該公司確由杜英彬先生提供服務,且該公司至目前為止尚在存續中,其繳費亦然,其年費之繳納均按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通知匯款。

二、本公司係J WELL INTERNATIONAL CO.,LTD公司在台之暫定聯絡處,法定代理人莊連進與該境外公司完全無涉,併此敘明。】

12 同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8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48頁):

【內容:

一、敝公司負責人並不認識杜英彬先生,ELITE公司為敝公司之代理進口商。

二、據ELITE公司表示,杜英彬先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至101年8月31日止,確實有對該公司提供服務。

三、LITE公司也表示一直都有向杜英彬先生所服務的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匯款方式繳交年費。】

14 宏偉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6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50頁):

【內容:敝司的負責人不認識杜英彬先生。】

18 明興皮革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4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52頁):

【內容:

一、經查,杜英彬的名字在本公司的通訊錄中,本公司跟杜英彬先生曾有往來。

二、本公司與MULTITECH HOLDINGS LLC、STDMUND,SENTERPRISES LIMITED境外公司無關。

23 美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09月03日美輪發字第0000000

號函:附境外公司註冊說明2份、繳費通知2份(年費650美元)(參本院卷二第255─259頁):

【內容:

一、認識杜先生。也委託杜先生成立了2家境外公司,但不知已透過那家公司成立的。

二、境外公司成立後所有服務均由阿姆斯特丹公司人員提供。

三、目前為止每年均有繳納年費。由阿姆斯特丹公司傳真通知我司電匯繳款。】

27 高賓採石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2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61頁):

【內容:

一、本公司認識原告杜英彬先生。有成立WAVE PROFITCO.'LTD.、VAST INTO CO.'LTD、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LTD.境外公司。

二、多年無連絡。

三、VAST INTO CO.'LTD.有繼續繳年費,每年管理費美元850元整。

四、WAVE PROHT CO.,LTD. ` 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LTD.兩家公司多年前已停繳。】

29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9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63─269頁):

【內容:

敝公司認識杜英彬先生,並由杜先生招攬承辦境外公司WELLLEJING CO.JTD.並由杜先生提供服務。自93年5月10日開始繳費到99年1月22日止,(最後一次繳費)共繳七年。(年繳)。

另有BRIGHT VISION GLOBAL CO.'LTD.境外公司同樣由杜英彬先生招提供服務,自97年6月03日開始繳費,98年3月31日第二次即中止;又於101年4月5日續繳三次年繳,至今年仍有繳費。】

30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10日(103)國統總字第09021號函(參本院卷二第272頁):

【內容:

說明:一、本公司不認識杜英彬先生,亦無接受其服務。

二、本公司係委託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成立境外公司:KOU TOONG INTERNATIONAL

L.L.C",迄今仍持續繳納年費與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曾中斷。】

31 博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103年8月28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74頁):

【內容:

一、時間久遠,不復記憶是否透過原告成立函詢之境外公司。

二、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原告未提供服務。

三、申請之境外公司尚在繳費中。】

37 華弘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3日函:附阿姆斯特丹管理領問

股份有限公司傳真1份、境外公司撤銷聲明書1份(參本院卷二第276─278頁):

【內容:函詢之境外司已於99年5月27日撤銷申請。】

42 榮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22日函(參本院卷二第280─281頁):

【內容:

一、陳報人之法定代理人確實透過GOLD-In即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GOLD-In)成立STANDARDTECHCO.'LTD境外公司,當時與GOLD-In接洽之業務人員已離職許久,並不清楚GOLD-In之代表是否為杜英彬先生?

二、陳報人之法定代理人受GOLD-In以傳真方式通知繳納STANDARD TECH CO.、境外公司之年費(附件一)時,方為繳納,從未停止繳納年費,GOLD一in提供之匯款帳號,陳報人即匯入其指定之匯款帳號。

44 綺園企業行有限公司103年9月16日函文(參本院卷二第283─284頁):

【內容:

一、我司透過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杜英彬先生,業務劉佩君小姐成立境外公司Glory LuckIntemational Co.' Ltd.。

二、立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民國九十七年起即停繳,亦不再續繳。】

46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7日銘字第103001號函:(參本院卷二第286頁):

【內容:

一、本公司於98年2月間,曾委託阿姆斯特丹管理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姆斯特丹公司),協助本公司於香港設立MINIMA TECHNOLOGY[HK]CO.' LTD.事宜,當時該公司承辦人員為杜英彬先生。

二、其後由於MINIMA TECHNOLOGY[HK] CO.' LTD.股權變動,故本公司另曾於98年10月間,委由阿姆斯特丹公司協助辦理股權轉讓事宜。

三、末查,_上述MINIMA TECHNOLOGY[HK] CO.' LTD.境外公司因無繳納年費必要,故本公司並無鈞院題述來函所詢相關繳 納年費問題。】

47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8日(103)燁輝字第MB00

0-0000號函(檢附三次繳納年費之繳款通知、繳款單及收據等資料影本一,參本院卷二第288─299頁):

【內容:

一、本公司並不認識杜英彬先生,故無透過其招攬委請GOLD-IN公司成立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LTD境外公司,亦無其於民國98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就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 LTD境外公司對本公司提供服務之情事。

二、本公司與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LTD境外公司間之關係,僅係於民國95年3月30日至100年3月30日之期間,因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LTD境外公司股東張水旺等四人,以所持該境外公司股權作為擔保品,向本公司轉投資之亞眾有限公司(ASIAZONECO,,LTD,登記在香港)借款時,曾三次協助亞眾有限公司代辦GREA TSUCCES S WORLDWIDE CO. ' LTD境外公司之繳納年費事宜而已,此外並無其他牽連。】(以下空白)

◎附表一(1)┌──┬─────┬───────┬──────────────────┬───────────────────┬──┬──────────────┐│編號│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設立費-固││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定諮詢電話費US$15】;第二年 ││ │DL德拉瓦 │ │ │ │金(│以後【收款-年費-固定諮詢電話││ │BV維京群島│ │ │ │美元│費US$15-存續費US$100】 ││ │SA薩摩亞 │ │ │ │) │ ││ │MA模里西斯│ │ │ │ │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淶 │ │ │ │ │ │├──┴─────┴───────┴──────────────────┴───────────────────┴──┴──────────────┤│民國98年8月-99年1月 │├──┬─────┬───────┬──────────────────┬───────────────────┬──┬──────────────┤│l │SV-U18 │2009/8/16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685 │0000-000-00=685(新設立) │├──┼─────┼───────┼──────────────────┼───────────────────┼──┼──────────────┤│2 │SV-C73 │2008/10/2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CIRCLE UNIVERSE LIMITED │335 │000-000-00=335 │├──┼─────┼───────┼──────────────────┼───────────────────┼──┼──────────────┤│3 │BV-D31 │2007/11/21 │康強興業(股)公司 │DR.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4 │BV-E8 │2003/10/17 │同安工業(股)有限公司 │ELITE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35 │000-000-00-000=35 │├──┼─────┼───────┼──────────────────┼───────────────────┼──┼──────────────┤│5 │BV-M18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6 │BV-M19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ARTI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7 │BV-04 │2000/9/20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 │235 │000-000-00=235 │├──┼─────┼───────┼──────────────────┼───────────────────┼──┼──────────────┤│8 │SA-S10 │2008/1/3 │康強興業(股)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185 │000-000-00=185 │├──┼─────┼───────┼──────────────────┼───────────────────┼──┼──────────────┤│9 │BV-S24 │1997/10/1 │明興皮革公司 │ST. EDMUND'S ENTERPRISES LIMITED │105 │000-000-00=105 │├──┼─────┼───────┼──────────────────┼───────────────────┼──┼──────────────┤│10 │SV-S25 │2003/11/28 │榮嘉資產管理(股)公司(標準財信) │STANDARD 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11 │BV-S39 │1999/8/5 │新境龍華有限公司 │SUNRISE ENTERPRISES GROUP CO., LTD. │35 │000-000-00=35 │├──┼─────┼───────┼──────────────────┼───────────────────┼──┼──────────────┤│12 │BV-T32 │2002/12/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T&S INTERNATIONAL INVEST CORP. │285 │000-000-00=285 │├──┼─────┼───────┼──────────────────┼───────────────────┼──┼──────────────┤│13 │DE-U4 │2004/12/6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業) │UNIQUE BIODEGRADABLE TECH.INTL'L.L.C. │235 │000-000-00-000=235 │├──┼─────┼───────┼──────────────────┼───────────────────┼──┼──────────────┤│14 │BV-B3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TE INTERNATIONAL CORP. │235 │000-000-00=235 │├──┼─────┼───────┼──────────────────┼───────────────────┼──┼──────────────┤│15 │AN-S1 │2006/1/10 │鏈巍實業有限公司 │SKY MARK INTERNATIONAL LTD. │85 │000-000-00=85 │├──┼─────┼───────┼──────────────────┼───────────────────┼──┼──────────────┤│16 │SV-S1 │2004/1/6 │三仁企業有限公司 │SPEED-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235 │000-000-00=235 │├──┼─────┼───────┼──────────────────┼───────────────────┼──┼──────────────┤│17 │SV-G5 │2004/1/6 │木川(股)公司 │GREAT WINNE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18 │SV-C56 │2008/1/2 │木川(股)公司 │CHAMP SPEED INTERNATIONAL LTD. │235 │000-000-00-00=235 │├──┼─────┼───────┼──────────────────┼───────────────────┼──┼──────────────┤│19 │AN-E2 │2006/9/12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235 │000-000-00=235 │├──┼─────┼───────┼──────────────────┼───────────────────┼──┼──────────────┤│20 │BV-S5 │2002/1/2 │弘堡纖維有限公司 │SUN STAND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21 │DE-B1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X INTERNATIONAL L.L.C │235 │000-000-00-000=235 │├──┼─────┼───────┼──────────────────┼───────────────────┼──┼──────────────┤│22 │MA-M3 │2007/1/18 │華弘(股)公司/(邦達) │MEGA SHINE ENTERPRISE LIMITED │135 │000-000-00=135 │├──┼─────┼───────┼──────────────────┼───────────────────┼──┼──────────────┤│23 │SV-L39 │2008/8/4 │峰勝國際有限公司 │LUCKY GLORY GROUP INC. │285 │000-000-00=285 │├──┼─────┼───────┼──────────────────┼───────────────────┼──┼──────────────┤│24 │AN-E1 │2006/8/8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EVER SAFETY ENTERPRISE CO.,LTD. │85 │000-000-00=85 │├──┼─────┼───────┼──────────────────┼───────────────────┼──┼──────────────┤│25 │SV-B3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BIG DIAMOND CO.,LTD. │135 │000-000-00=135 │├──┼─────┼───────┼──────────────────┼───────────────────┼──┼──────────────┤│26 │SV-C1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CRYSTAL CLEAR SERVICE CO.,LTD. │135 │000-000-00=135 │├──┼─────┼───────┼──────────────────┼───────────────────┼──┼──────────────┤│27 │SV-S22 │2003/12/8 │湯奇引小姐 │ST. AN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 │235 │000-000-000-00=235 │├──┼─────┼───────┼──────────────────┼───────────────────┼──┼──────────────┤│28 │BV-D31 │2007/11/21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DR. 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29 │SA-S10 │2008/1/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30 │MA-P3 │2005/12/15 │同隆興業(股)公司 │PLANK BRIDGE INTERNATIONAL CORP. │85 │000-000-00=85 │├──┼─────┼───────┼──────────────────┼───────────────────┼──┼──────────────┤│31 │BV-U6 │2006/9/22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LTD. │135 │000-000-00=135 │├──┼─────┼───────┼──────────────────┼───────────────────┼──┼──────────────┤│32 │MA-P3 │2005/12/15 │同隆興業(股)公司 │PLANK BRIDGE INTERNATIONAL CORP. │85 │000-000-00=85 │├──┼─────┼───────┼──────────────────┼───────────────────┼──┼──────────────┤│33 │MA-S11 │2006/8/16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SAFETY PLANET GROUP CO.,LTD. │85 │000-000-00=85 │├──┼─────┼───────┼──────────────────┼───────────────────┼──┼──────────────┤│33-1│BV-W29 │2006/8/23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Wave Profit Co., Ltd. │85 │000-000-00=85 │├──┼─────┼───────┼──────────────────┼───────────────────┼──┼──────────────┤│33-2│BV-B12 │2001/l/2 │協榮興業有限公司 │BIG POWER GLOB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總計 │6595│ │├──┬─────┬───────┬──────────────────┬───────────────────┴──┴──────────────┤│34 │HK-M3 │2009/1/5 │ 銘安科技 │ 顧問費NT$55OOOx0.3=NT$16500 │└──┴─────┴───────┴──────────────────┴─────────────────────────────────────┘◎附表一(2)┌──┬─────┬──────┬───────────────┬───────────────────┬──┬──────────┐│編號│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設立費-固定諮詢電話 ││ │DL德拉瓦 │ │ │ │金 │費US$15】;第二年以 ││ │BV維京群島│ │ │ │ │後【收款-年費-固定諮││ │SA薩摩亞 │ │ │ │ │詢電話費US$15-存續費││ │MA模里西斯│ │ │ │ │US$100】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民國99年2月-99年3月 │├──┬─────┬──────┬───────────────┬───────────────────┬──┬──────────┤│35 │SV-F9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FAST GROW ENTERPRISES CO., LTD. │185 │000-000-00-000=185 │├──┼─────┼──────┼───────────────┼───────────────────┼──┼──────────┤│36 │SV-W12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WONDERFUL ENTERPRISES INC. │185 │000-000-00-000=185 │├──┼─────┼──────┼───────────────┼───────────────────┼──┼──────────┤│37 │SV-W13 │2004/3/19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WELL LEADING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38 │BV-P48 │2008/3/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LUB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39 │BV-11 │2003/3/5 │大田精密工業(股)公司 │INDA NANO INDUSTRIAL CORP. │85 │000-000-00-000=85 │├──┼─────┼──────┼───────────────┼───────────────────┼──┼──────────┤│40 │BV-E5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EXEL WIN CORPORATION LTD. │135 │000-000-00=135 │├──┼─────┼──────┼───────────────┼───────────────────┼──┼──────────┤│41 │BV-M3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MAXFAIR TECHNOLOGY CO.,LTD. │135 │000-000-00=135 │├──┼─────┼──────┼───────────────┼───────────────────┼──┼──────────┤│42 │DE-M2 │1998/3/23 │明興皮革公司 │MULTITECH HOLDINGS L.L.C. │235 │000-000-00=235 │├──┼─────┼──────┼───────────────┼───────────────────┼──┼──────────┤│43 │BV-F15 │2001/3/7 │盈德實業(股)公司 │FOREVER WEALTHY CO.,LTD. │135 │000-000-00-000=135 │├──┼─────┼──────┼───────────────┼───────────────────┼──┼──────────┤│44 │BV-S32 │2003/3/6 │倪岩鷹先生 │STEED BRIGHT INC. │135 │000-000-00-000=135 │├──┼─────┼──────┼───────────────┼───────────────────┼──┼──────────┤│45 │BV-S33 │2000/3/21 │唐重吉先生 │SUCCESS GATE l INTERNATIONAL CO.,LTD. │235 │000-000-00-000=235 │├──┼─────┼──────┼───────────────┼───────────────────┼──┼──────────┤│46 │MA-W1 │2002/3/14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WELLMIX INT'L LTD. │85 │000-000-00=85 │├──┼─────┼──────┼───────────────┼───────────────────┼──┼──────────┤│47 │MA-F1 │2003/3/27 │木川(股)公司 │FORDMAN INT'L LTD. │135 │000-000-00=135 │├──┼─────┼──────┼───────────────┼───────────────────┼──┼──────────┤│48 │MA-Y1 │2001/2/28 │永豐食品公司 │YUNG FENG FOOD INDUSTRIAL CORP. │185 │000-000-00=185 │├──┼─────┼──────┼───────────────┼───────────────────┼──┼──────────┤│49 │MA-G5 │2004/3/23 │燁輝企業(股)公司 │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LTD. │135 │000-000-00=135 │├──┼─────┼──────┼───────────────┼───────────────────┼──┼──────────┤│50 │MA-F6 │2001/2/8 │鰱巍實業有限公司 │FAR FORTUNE ENTERPRISE LIMITED. │185 │000-000-00=185 │├──┴─────┴──────┴───────────────┴───────────────────┼──┼──────────┤│總計 │2510│ │└───────────────────────────────────────────────────┴──┴──────────┘◎附表一(3)┌──┬─────┬───────┬─────────────┬───────────────────────┬──┬────────────┐│ │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設立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費-固定諮詢電話費US$15】││ │DL德拉瓦 │ │ │ │金 │;第二年以後【收款-年費-││ │BV維京群島│ │ │ │ │固定諮詢電話費US$15-存續││編號│SA薩摩亞 │ │ │ │ │費US$100 】 ││ │MA模里西斯│ │ │ │ │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民國99年4月-99年10月 │├──┬─────┬───────┬────────────────┬────────────────────┬──┬────────────┤│51 │SV-U18 │2009/8/16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235 │000-000-00=235 │├──┼─────┼───────┼────────────────┼────────────────────┼──┼────────────┤│52 │SV-C73 │2008/10/2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CIRCLE UNIVERSE LIPIITED │335 │000-000-00=335 │├──┼─────┼───────┼────────────────┼────────────────────┼──┼────────────┤│53 │BV-M48 │2008/7/25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MAGNIFICENT ELITE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54 │BV-B18 │2008/7/28 │美輪工業(股)公司 │BEST GUIDE TRADING CO., LTD. │35 │000-000-00-000=35 │├──┼─────┼───────┼────────────────┼────────────────────┼──┼────────────┤│55 │BV-E8 │2003/10/17 │同安工業(股)有限公司 │ELITE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35 │000-000-00-000=35 │├──┼─────┼───────┼────────────────┼────────────────────┼──┼────────────┤│56 │BV-E30 │2006/7/10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案)│EVER YIELD ENTERPRISE LIMITED │135 │000-000-00-000=135 │├──┼─────┼───────┼────────────────┼────────────────────┼──┼────────────┤│57 │SA-J1 │2005/4/8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JOY FAITH GROUP LIMITED │85 │000-000-00=85 │├──┼─────┼───────┼────────────────┼────────────────────┼──┼────────────┤│58 │CA-K1 │2004/4/13 │木川(股)公司 │KIMBERLY WORLDWIDE LIMITED │785 │0000-0000-00=785 │├──┼─────┼───────┼────────────────┼────────────────────┼──┼────────────┤│59 │BV-04 │2000/9/20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 │235 │000-000-00=235 │├──┼─────┼───────┼────────────────┼────────────────────┼──┼────────────┤│60 │BV-S24 │1997/10/1 │明典皮革公司 │ST. EDFIUND'S ENTERPRISES LIXITED │105 │000-000-00=105 │├──┼─────┼───────┼────────────────┼────────────────────┼──┼────────────┤│61 │BV-S39 │1999/8/5 │新境龍華有限公司 │SUNRISE ENTERPRISES GROUP CO., LTD. │35 │000-000-00=35 │├──┼─────┼───────┼────────────────┼────────────────────┼──┼────────────┤│62 │SA-F2 │2003/5/7 │富利龍實業有限公司 │FULILONG ENTERPRISE CO. , LTD. │235 │000-000-00=235 │├──┼─────┼───────┼────────────────┼────────────────────┼──┼────────────┤│63 │SV-M10 │2005/4/29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MEGANITE INC. │235 │000-000-00-000=235 │├──┼─────┼───────┼────────────────┼────────────────────┼──┼────────────┤│64 │SV-E37 │2007/5/7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ENE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65 │BV-S16 │2003/6/12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SOCA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66 │SV-F10 │2005/4/4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FARM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67 │BV-P4 │2001/4/2 │木川(股)公司 │PROMTING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68 │DE-P1 │2000/7/12 │永冠鑄造工廠(股)有限公司 │PRO-TEC INDUSTRIAL L. L. C. │335 │0000-000-00-000=335 │├──┼─────┼───────┼────────────────┼────────────────────┼──┼────────────┤│69 │BV-J2 │2003/4/15 │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 │J.WELL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70 │DE-P6 │2001/5/17 │美輪工業(股)公司 │POWER KAT GROUP L.L.C. │35 │000-000-00=35 │├──┼─────┼───────┼────────────────┼────────────────────┼──┼────────────┤│71 │BV-E17 │2004/4/1 │羿昇財務顧問管理(股)公司 │EVERBRIGH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85 │000-000-00-000=85 │├──┼─────┼───────┼────────────────┼────────────────────┼──┼────────────┤│72 │BV-V2 │2003/6/17 │高賓採石(股)公司(南台) │VAST INTO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73 │SV—B65 │2008/6/5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Bright Vision Global Co. Ltd. │0 │ │├──┼─────┼───────┼────────────────┼────────────────────┼──┼────────────┤│74 │DE-K3 │2003/4/25 │國境國際(股)公司 │KUO TOONG INTERNATIONAL LLC. │335 │0000-000-00-000=335 │├──┼─────┼───────┼────────────────┼────────────────────┼──┼────────────┤│75 │BV-M38 │2007/4/12 │博晨實業(股)公司 │MANSION ENTERPRISE CO.,LTD. │185 │000-000-00=185 │├──┼─────┼───────┼────────────────┼────────────────────┼──┼────────────┤│76 │BV-B26 │2003/4/14 │博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BOTHEVEN MACHINERY INDUSTRIAL CORP. │135 │000-000-00=135 │├──┼─────┼───────┼────────────────┼────────────────────┼──┼────────────┤│77 │BV-G43 │2006/4/7 │新晨油空壓工業有限公司 │GLOBAL ORBIT TECH CO.,LTD. │85 │000-000-00-000=85 │├──┼─────┼───────┼────────────────┼────────────────────┼──┼────────────┤│78 │BV-C14 │2000/5/22 │崇偉實業(股)公司 │CARTREX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79 │MA-Kl │2001/5/22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 │KINGS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 │185 │000-000-00=185 │├──┼─────┼───────┼────────────────┼────────────────────┼──┼────────────┤│80 │MA-E2 │2001/4/27 │宏偉勝工業(股)公司 │EXCEL WIN INDUSTRIAL LIMITED │85 │000-000-00=85 │├──┼─────┼───────┼────────────────┼────────────────────┼──┼────────────┤│81 │MA-S11 │2006/8/16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SAFETY PLANET GROUP CO.,LTD. │85 │000-000-00=85 │├──┼─────┼───────┼────────────────┼────────────────────┼──┼────────────┤│82 │SV-L39 │2008/8/4 │峰勝國際有限公司 │LUCKY GLORY GROUP INC. │285 │000-000-00=285 │├──┼─────┼───────┼────────────────┼────────────────────┼──┼────────────┤│83 │AN-E1 │2006/8/8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EVER SAFETY ENTERPRISE CO.,LTD. │85 │000-000-00=85 │├──┼─────┼───────┼────────────────┼────────────────────┼──┼────────────┤│84 │SV-B3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BIG DIAMOND CO., LTD. │135 │000-000-00=135 │├──┼─────┼───────┼────────────────┼────────────────────┼──┼────────────┤│85 │SV-C1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CRYSTAL CLEAR SERVICE CO.,LTD. │135 │000-000-00=135 │├──┼─────┼───────┼────────────────┼────────────────────┼──┼────────────┤│86 │BV-U6 │2006/9/22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135 │000-000-00=135 │├──┼─────┼───────┼────────────────┼────────────────────┼──┼────────────┤│87 │SE-B4 │2009/5/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BEST SOLID SURFACES CORP. │235 │000-000-00=235 │├──┼─────┼───────┼────────────────┼────────────────────┼──┼────────────┤│88 │SE-T8 │2009/7/23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THE O'BRIEN GROUP LTD. │235 │000-000-00=235 │├──┼─────┼───────┼────────────────┼────────────────────┼──┼────────────┤│88-1│AN-E2 │2006/9/12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235 │000-000-00=235 │├──┼─────┼───────┼────────────────┼────────────────────┼──┼────────────┤│88-2│BV-W29 │2006/8/23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Wave Profit Co., Ltd. │85 │000-000-00=85 │├──┼─────┼───────┼────────────────┼────────────────────┼──┼────────────┤│88-3│DE-C3 │2004/7/13 │王林機械有限公司 │CBA International L. L.C. │35 │ │├──┴─────┴───────┴────────────────┴────────────────────┼──┼────────────┤│總計 │6820│ │└──────────────────────────────────────────────────────┴──┴────────────┘◎附表一(4)┌──┬─────┬───────┬──────────────────┬─────────────────────┬──┬──────────┐│編號│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立費-固定諮詢電話費 ││ │DL德拉瓦 │ │ │ │金 │US$15】;第二年以後 ││ │BV維京群島│ │ │ │ │【收款-年費-固定諮詢││ │SA薩摩亞 │ │ │ │ │電話費US$15-存續費 ││ │MA模里西斯│ │ │ │ │US$100】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民國99年11月至100年3月 │├──┬─────┬───────┬──────────────────┬─────────────────────┬──┬──────────┤│89 │BV-D31 │2007/11/21 │康強興業(股)公司 │DR. 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90 │BV-M18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91 │BV-M19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ARTI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92 │SA-S10 │2008/1/3 │康強興業(股)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185 │000-000-00=185 │├──┼─────┼───────┼──────────────────┼─────────────────────┼──┼──────────┤│93 │SV-S25 │2003/11/28 │榮嘉資產管理(股)公司(標準財信) │STANDARD 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94 │BV-T32 │2002/12/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T&S INTERNATIONAL INVEST CORP. │285 │000-000-00=285 │├──┼─────┼───────┼──────────────────┼─────────────────────┼──┼──────────┤│95 │BE-U4 │2004/12/6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業) │UNIQUE BIODEGRADABLE TECH. INTL'L.L. C. │235 │000-000-00-000=235 │├──┼─────┼───────┼──────────────────┼─────────────────────┼──┼──────────┤│96 │BV-B3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TE INTERNATIONAL CORP. │235 │000-000-00=235 │├──┼─────┼───────┼──────────────────┼─────────────────────┼──┼──────────┤│97 │AN-S1 │2006/1/10 │鏈巍實業有限公司 │SKY MARK INTERNATIONAL LTD. │85 │000-000-00=85 │├──┼─────┼───────┼──────────────────┼─────────────────────┼──┼──────────┤│98 │SV-S1 │2004/1/6 │三仁企業有限公司 │SPEED-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235 │000-000-00=235 │├──┼─────┼───────┼──────────────────┼─────────────────────┼──┼──────────┤│99 │SV-G5 │2004/1/6 │木川(股)公司 │GREAT WINNE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100 │SV-C56 │2008/l/2 │木川(股)公司 │CHAMP SPEED INTERNATIONAL LTD. │235 │000-000-00-00=235 │├──┼─────┼───────┼──────────────────┼─────────────────────┼──┼──────────┤│101 │SV-F9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FAST GROW ENTERPRISES CO., LTD. │185 │000-000-00-000=185 │├──┼─────┼───────┼──────────────────┼─────────────────────┼──┼──────────┤│102 │SV-W12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WONDERFUL ENTERPRISES INC. │185 │000-000-00-000=185 │├──┼─────┼───────┼──────────────────┼─────────────────────┼──┼──────────┤│103 │SV-W13 │2004/3/19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WELL LEADING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104 │BV-P48 │2008/3/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LUB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105 │BV-11 │2003/3/5 │大田精密工業(股)公司 │INDA NANO INDUSTRIAL CORP. │85 │000-000-00-000=85 │├──┼─────┼───────┼──────────────────┼─────────────────────┼──┼──────────┤│106 │BV-E5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EXEL WIN CORPORATION LTD. │135 │000-000-00=135 │├──┼─────┼───────┼──────────────────┼─────────────────────┼──┼──────────┤│107 │BV-M3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MAXFAIR TECHNOLOGY CO., LTD. │135 │000-000-00=135 │├──┼─────┼───────┼──────────────────┼─────────────────────┼──┼──────────┤│108 │BV-S5 │2002/1/2 │弘堡纖維有限公司 │SUN STAND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109 │BV-B12 │2001/l/2 │協榮興業有限公司 │BIG POWER GLOB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10 │DE-M2 │1998/3/23 │明興皮革公司 │MULTITECH HOLDINGS L. L. C, │235 │000-000-00=235 │├──┼─────┼───────┼──────────────────┼─────────────────────┼──┼──────────┤│111 │BV-F15 │2001/3/7 │盈德實業(股)公司 │FOREVER WEALTHY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12 │BV-S32 │2003/3/6 │倪岩鷹先生 │STEED BRIGHT INC. │135 │000-000-00-000=135 │├──┼─────┼───────┼──────────────────┼─────────────────────┼──┼──────────┤│113 │BV-S33 │2000/3/21 │唐重吉先生 │SUCCESS GATE l INTERNATIONAL CO. , LTD. │235 │000-000-00-000=235 │├──┼─────┼───────┼──────────────────┼─────────────────────┼──┼──────────┤│114 │DE-B1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X INTERNATIONAL L. L. C │235 │000-000-00-000=235 │├──┼─────┼───────┼──────────────────┼─────────────────────┼──┼──────────┤│115 │MA-W1 │2002/3/14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WELLMIX INT'L LTD. │85 │000-000-00=85 │├──┼─────┼───────┼──────────────────┼─────────────────────┼──┼──────────┤│116 │MA-F1 │2003/3/27 │木川(股)公司 │FORDMAN INT'L LTD. │135 │000-000-00=135 │├──┼─────┼───────┼──────────────────┼─────────────────────┼──┼──────────┤│117 │MA-Y1 │2001/2/28 │永豐食品公司 │YUNG FENG FOOD INDUSTRIAL CORP. │185 │000-000-00=185 │├──┼─────┼───────┼──────────────────┼─────────────────────┼──┼──────────┤│118 │MA-P3 │2005/12/15 │同隆興業(股)公司 │PLANK BRIDGE INTERNATIONAL CORP. │85 │000-000-00=85 │├──┼─────┼───────┼──────────────────┼─────────────────────┼──┼──────────┤│119 │MA-G5 │2004/3/23 │燁輝企業(股)公司 │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 LTD. │135 │000-000-00=135 │├──┼─────┼───────┼──────────────────┼─────────────────────┼──┼──────────┤│120 │MA-F6 │2001/2/8 │鰱巍實業有限公司 │FAR FORTUNE ENTERPRISE LIMITED. │185 │000-000-00=185 │├──┼─────┼───────┼──────────────────┼─────────────────────┼──┼──────────┤│121 │SV-S22 │2003/12/8 │湯奇引小姐 │ST, AN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 │235 │000-000-000-00=235 │├──┼─────┼───────┼──────────────────┼─────────────────────┼──┼──────────┤│122 │BV-D31 │2007/11/21 │鑫群賀易有限公司 │DR. 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123 │SA-S10 │2008/1/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總計 │6275│ │└─────────────────────────────────────────────────────────┴──┴──────────┘◎附表一(5)┌───┬─────┬───────┬────────────────┬───────────────────┬──┬──────────┐│編號 │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立費-固定諮詢電話費 ││ │DL德拉瓦 │ │ │ │金 │US$15】;第二年以後 ││ │BV維京群島│ │ │ │ │【收款-年費-固定諮詢││ │SA薩摩亞 │ │ │ │ │電話費US$15-存續費 ││ │MA模里西斯│ │ │ │ │US$100】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民國100年4月至100年10月 │├───┬─────┬───────┬────────────────┬───────────────────┬──┬──────────┤│124 │SV-U18 │2009/8/16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25 │SV-C73 │2008/10/2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CIRCLE UNIVERSE LIMITED │335 │000-000-00=335 │├───┼─────┼───────┼────────────────┼───────────────────┼──┼──────────┤│126 │BV-M48 │2008/7/25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MAGNIFICENT ELITE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127 │BV-B18 │2008/7/28 │美輪工業(股)公司 │BEST GUIDE TRADING CO., LTD. │35 │000-000-00-000=35 │├───┼─────┼───────┼────────────────┼───────────────────┼──┼──────────┤│128 │BV-E8 │2003/10/17 │同安工業(股)有限公司 │ELITE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35 │000-000-00-000=35 │├───┼─────┼───────┼────────────────┼───────────────────┼──┼──────────┤│129 │BV-E30 │2006/7/10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業)│EVER YIELD ENTERPRISE LIMITED │135 │000-000-00-000=135 │├───┼─────┼───────┼────────────────┼───────────────────┼──┼──────────┤│130 │SA-JI │2005/4/8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JOY FAITH GROUP LIMITED │85 │000-000-00=85 │├───┼─────┼───────┼────────────────┼───────────────────┼──┼──────────┤│131 │CA-K1 │2004/4/13 │木川(股)公司 │KIMBERLY WORLDWIDE LIMITED │785 │0000-0000-00=785 │├───┼─────┼───────┼────────────────┼───────────────────┼──┼──────────┤│132 │BV-04 │2000/9/20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 │235 │000-000-00=235 │├───┼─────┼───────┼────────────────┼───────────────────┼──┼──────────┤│133 │BV-S24 │1997/10/1 │明興皮革公司 │ST. EDMUND'S ENTERPRISES LIMITED │105 │000-000-00=105 │├───┼─────┼───────┼────────────────┼───────────────────┼──┼──────────┤│134 │BV-S39 │1999/8/5 │新境龍華有限公司 │SUNRISE ENTERPRISES GROUP CO., LTD. │35 │000-000-00=35 │├───┼─────┼───────┼────────────────┼───────────────────┼──┼──────────┤│135 │SA-F2 │2003/5/7 │富利龍實業有限公司 │FULILONG ENTERPRISE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36 │SV-M10 │2005/4/29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MEGANITE INC. │235 │000-000-00-000=235 │├───┼─────┼───────┼────────────────┼───────────────────┼──┼──────────┤│137 │SV-E37 │2007/5/7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ENE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138 │BV-S16 │2003/6/12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SOCA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139 │SV-F10 │2005/4/4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FARM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140 │BV-P4 │2001/4/2 │木川(股)公司 │PROMPTING C0., LTD. │85 │000-000-00-000=85 │├───┼─────┼───────┼────────────────┼───────────────────┼──┼──────────┤│141 │DE-P1 │2000/7/12 │永冠鑄造工廠(股)有限公司 │PRO-TEC INDUSTRIAL L.L. C. │335 │0000-000-00-000=335 │├───┼─────┼───────┼────────────────┼───────────────────┼──┼──────────┤│142 │BV-J2 │2003/4/15 │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 │J.WELL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43 │DE-P6 │2001/5/17 │美輪工業(股)公司 │POWER KAT GROUP L.L.C. │35 │000-000-00=35 │├───┼─────┼───────┼────────────────┼───────────────────┼──┼──────────┤│144 │BV-E17 │2004/4/1 │羿昇財務顧問管理(股)公司 │EVERBRIGH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85 │000-000-00-000=85 │├───┼─────┼───────┼────────────────┼───────────────────┼──┼──────────┤│145 │BV-V2 │2003/6/17 │高賓採石(股)公司(南台) │VAST INTO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46 │SV-B65 │2008/6/5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Bright Vision Global Co. Ltd. │0 │ │├───┼─────┼───────┼────────────────┼───────────────────┼──┼──────────┤│147 │DE-K3 │2003/4/25 │國統國際(股)公司 │KUO TOONG INTERNATIONAL LLC. │335 │0000-000-00-000=335 │├───┼─────┼───────┼────────────────┼───────────────────┼──┼──────────┤│148 │BV-M38 │2007/4/12 │博晨實業(股)公司 │MANSION ENTERPRISE CO.,LTD. │185 │000-000-00=185 │├───┼─────┼───────┼────────────────┼───────────────────┼──┼──────────┤│149 │BV-B26 │2003/4/14 │博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BOTHEVEN MACHINERY INDUSTRIAL CORP. │135 │000-000-00=135 │├───┼─────┼───────┼────────────────┼───────────────────┼──┼──────────┤│150 │BV-G43 │2006/4/7 │新晨油空壓工業有限公司 │GLOBAL ORBIT TECH CO.,LTD. │85 │000-000-00-000=85 │├───┼─────┼───────┼────────────────┼───────────────────┼──┼──────────┤│151 │BV-C14 │2000/5/22 │崇偉實業(股)公司 │CARTREX INTERNATIONAL CO. ,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52 │MA-K1 │2001/5/22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 │KINGS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185 │000-000-00=185 │├───┼─────┼───────┼────────────────┼───────────────────┼──┼──────────┤│153 │MA-E2 │2001/4/27 │宏偉勝工業(股)公司 │EXCEL WIN INDUSTRIAL LIMITED │85 │000-000-00=85 │├───┼─────┼───────┼────────────────┼───────────────────┼──┼──────────┤│154 │MA-S11 │2006/8/16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SAFETY PLANET GROUP CO.,LTD. │85 │000-000-00=85 │├───┼─────┼───────┼────────────────┼───────────────────┼──┼──────────┤│155 │SV-L39 │2008/8/4 │峰勝國際有限公司 │LUCKY GLORY GROUP INC. │285 │000-000-00=285 │├───┼─────┼───────┼────────────────┼───────────────────┼──┼──────────┤│156 │AN-E1 │2006/8/8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EVER SAFETY ENTERPRISE CO.,LTD. │85 │000-000-00=85 │├───┼─────┼───────┼────────────────┼───────────────────┼──┼──────────┤│157 │SV-B3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BIG DIAMOND CO.,LTD. │135 │000-000-00=135 │├───┼─────┼───────┼────────────────┼───────────────────┼──┼──────────┤│158 │SV-C1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CRYSTAL CLEAR SERVICE CO.,LTD. │135 │000-000-00=135 │├───┼─────┼───────┼────────────────┼───────────────────┼──┼──────────┤│159 │BV-U6 │2006/9/22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135 │000-000-00=135 │├───┼─────┼───────┼────────────────┼───────────────────┼──┼──────────┤│160 │SE-B4 │2009/5/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BEST SOLID SURFACES CORP. │235 │000-000-00=235 │├───┼─────┼───────┼────────────────┼───────────────────┼──┼──────────┤│161 │SE-T8 │2009/7/23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THE O’BRIEN GROUP LTD. │235 │000-000-00=235 │├───┼─────┼───────┼────────────────┼───────────────────┼──┼──────────┤│161-1 │AN-E2 │2006/9/12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61-2 │BV-W29 │2006/8/23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Wave Profit Co., Ltd. │85 │000-000-00=85 │├───┼─────┼───────┼────────────────┼───────────────────┼──┼──────────┤│161-3 │DE-C3 │2004/7/13 │王林機械有限公司 │CBA International L. L.C. │35 │ │├───┴─────┴───────┴────────────────┴───────────────────┼──┼──────────┤│總計 │6820│ │└──────────────────────────────────────────────────────┴──┴──────────┘◎附表一(6)┌───┬─────┬───────┬──────────────────┬────────────────────┬──┬──────────┐│編號 │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設立費-固定諮詢電話 ││ │DL德拉瓦 │ │ │ │金 │費US$15】;第二年以 ││ │BV維京群島│ │ │ │ │後【收款-年費-固定諮││ │SA薩摩亞 │ │ │ │ │詢電話費US$15-存續費││ │MA模里西斯│ │ │ │ │ US$100】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淶 │ │ │ │ │ │├───┴─────┴───────┴──────────────────┴────────────────────┴──┴──────────┤│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3月 │├───┬─────┬───────┬──────────────────┬────────────────────┬──┬──────────┤│162 │BV-D31 │2007/11/21 │康強興業(股)公司 │DR. 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163 │BV-M18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64 │BV-M19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ARTI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65 │SA-S10 │2008/1/3 │康強興業(股)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185 │000-000-00=185 │├───┼─────┼───────┼──────────────────┼────────────────────┼──┼──────────┤│166 │SV-S25 │2003/11/28 │榮嘉實產管理(股)公司(標準財信) │STANDARD 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167 │BV-T32 │2002/12/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T&S INTERNATIONAL INVEST CORP. │285 │000-000-00=285 │├───┼─────┼───────┼──────────────────┼────────────────────┼──┼──────────┤│168 │BE-U4 │2004/12/6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業) │UNIQUE BIODEGRADABLE TECH. INTL'L.L.C. │235 │000-000-00-000=235 │├───┼─────┼───────┼──────────────────┼────────────────────┼──┼──────────┤│169 │BV-B3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TE INTERNATIONAL CORP. │235 │000-000-00=235 │├───┼─────┼───────┼──────────────────┼────────────────────┼──┼──────────┤│170 │AN-S1 │2006/1/10 │鏈巍實業有限公司 │SKY MARK INTERNATIONAL LTD. │85 │000-000-00=85 │├───┼─────┼───────┼──────────────────┼────────────────────┼──┼──────────┤│171 │SV-S1 │2004/1/6 │三仁企業有限公司 │SPEED-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235 │000-000-00=235 │├───┼─────┼───────┼──────────────────┼────────────────────┼──┼──────────┤│172 │SV-G5 │2004/1/6 │木川(股)公司 │GREAT WINNE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173 │SV-C56 │2008/1/2 │木川(股)公司 │CHAMP SPEED INTERNATIONAL LTD. │235 │000-000-00-00=235 │├───┼─────┼───────┼──────────────────┼────────────────────┼──┼──────────┤│174 │SV-F9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FAST GROW ENTERPRISES CO., LTD. │185 │000-000-00-000=185 │├───┼─────┼───────┼──────────────────┼────────────────────┼──┼──────────┤│175 │SV-W12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WONDERFUL ENTERPRISES INC. │185 │000-000-00-000=185 │├───┼─────┼───────┼──────────────────┼────────────────────┼──┼──────────┤│176 │SV-W13 │2004/3/19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WELL LEADING CO., LTD. │0 │ │├───┼─────┼───────┼──────────────────┼────────────────────┼──┼──────────┤│177 │BV-P48 │2008/3/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LUB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178 │BV-I1 │2003/3/5 │大田精密工業(股)公司 │INDA NANO INDUSTRIAL CORP. │85 │000-000-00-000=85 │├───┼─────┼───────┼──────────────────┼────────────────────┼──┼──────────┤│179 │BV-E5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EXEL WIN CORPORATION LTD. │135 │000-000-00=135 │├───┼─────┼───────┼──────────────────┼────────────────────┼──┼──────────┤│180 │BV-M3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MAXFAIR TECHNOLOGY CO., LTD. │135 │000-000-00=135 │├───┼─────┼───────┼──────────────────┼────────────────────┼──┼──────────┤│181 │BV-S5 │2002/1/2 │弘堡纖維有限公司 │SUN STAND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182 │DE-M2 │1998/3/23 │明興皮革公司 │MULTITECH HOLDINGS L. L. C. │235 │000-000-00=235 │├───┼─────┼───────┼──────────────────┼────────────────────┼──┼──────────┤│183 │BV-F15 │2001/3/7 │盈德實業(股)公司 │FOREVER WEALTHY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84 │BV-S32 │2003/3/6 │倪岩鷹先生 │STEED BRIGHT INC. │135 │000-000-00-000=135 │├───┼─────┼───────┼──────────────────┼────────────────────┼──┼──────────┤│185 │BV-S33 │2000/3/21 │唐重吉先生 │SUCCESS GATE l INTERNATIONAL CO.,LTD. │235 │000-000-00-000=235 │├───┼─────┼───────┼──────────────────┼────────────────────┼──┼──────────┤│186 │DE-B1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X INTERNATIONAL L. L. C │235 │000-000-00-000=235 │├───┼─────┼───────┼──────────────────┼────────────────────┼──┼──────────┤│187 │MA-W1 │2002/3/14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WELLMIX INT'L LTD. │85 │000-000-00=85 │├───┼─────┼───────┼──────────────────┼────────────────────┼──┼──────────┤│188 │MA-F1 │2003/3/27 │木川(股)公司 │FORDMAN INT'L LTD. │135 │000-000-00=135 │├───┼─────┼───────┼──────────────────┼────────────────────┼──┼──────────┤│189 │MA-Y1 │2001/2/28 │永豐食品公司 │YUNG FENG FOOD INDUSTRIAL CORP. │185 │000-000-00=185 │├───┼─────┼───────┼──────────────────┼────────────────────┼──┼──────────┤│190 │MA-P3 │2005/12/15 │同隆興業(股)公司 │PLANK BRIDGE INTERNATIONAL CORP. │85 │000-000-00=85 │├───┼─────┼───────┼──────────────────┼────────────────────┼──┼──────────┤│191 │MA-G5 │2004/3/23 │燁輝企業(股)公司 │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LTD. │135 │000-000-00=135 │├───┼─────┼───────┼──────────────────┼────────────────────┼──┼──────────┤│192 │MA-F6 │2001/2/8 │鰱巍實業有限公司 │FAR FORTUNE ENTERPRISE LIMITED. │185 │000-000-00=185 │├───┼─────┼───────┼──────────────────┼────────────────────┼──┼──────────┤│193 │SV-S22 │2003/12/8 │湯奇引小姐 │ST. AN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 │235 │000-000-000-00=235 │├───┼─────┼───────┼──────────────────┼────────────────────┼──┼──────────┤│194 │BV-D31 │2007/11/21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DR. 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195 │BV-O4 │2000/9/20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 │235 │000-000-00=235 │├───┼─────┼───────┼──────────────────┼────────────────────┼──┼──────────┤│196 │SA-S10 │2008/1/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196-1 │BV-B12 │2001/1/2 │協榮興業有限公司 │BIG POWER GLOB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總計 │ │6275│ │└────────────────────────────────────┴────────────────────┴──┴──────────┘◎附表一(7)┌───┬──────┬───────┬────────────────┬────────────────────┬───┬──────────┐│編號 │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付│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佣金 │設費-固定諮詢電話費 ││ │DL德拉瓦 │ │ │ │ │US$15 】;第二年以後││ │BV維京群島 │ │ │ │ │【收款-年費-固定諮詢││ │SA薩摩亞 │ │ │ │ │電話費US$15-存續費 ││ │MA模里西斯 │ │ │ │ │US$100】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淶 │ │ │ │ │ │├───┴──────┴───────┴────────────────┴────────────────────┴───┴──────────┤│民國101年4月至101年8月 │├───┬──────┬───────┬────────────────┬────────────────────┬───┬──────────┤│197 │SV-U18 │2009/8/16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98 │BV-M48 │2008/7/25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MAGNIFICENT ELITE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199 │BV-B18 │2008/7/28 │美輪工業(股)公司 │BEST GUIDE TRADING CO., LTD. │35 │000-000-00-000=35 │├───┼──────┼───────┼────────────────┼────────────────────┼───┼──────────┤│200 │BV-E30 │2006/7/10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業)│EVER YIELD ENTERPRISE LIMITED │135 │000-000-00-000=135 │├───┼──────┼───────┼────────────────┼────────────────────┼───┼──────────┤│201 │SA-J1 │2005/4/8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JOY FAITH GROUP LIMITED │85 │000-000-00=85 │├───┼──────┼───────┼────────────────┼────────────────────┼───┼──────────┤│202 │CA-K1 │2004/4/13 │木川(股)公司 │KIMBERLY WORLDWIDE LIMITED │785 │0000-0000-00=785 │├───┼──────┼───────┼────────────────┼────────────────────┼───┼──────────┤│203 │BV-S39 │1999/8/5 │新境龍華有限公司 │SUNRISE ENTERPRISES GROUP CO., LTD. │35 │000-000-00=35 │├───┼──────┼───────┼────────────────┼────────────────────┼───┼──────────┤│204 │SA-F2 │2003/5/7 │富利龍實業有限公司 │FULILONG ENTERPRISE CO., LTD. │235 │000-000-00=235 │├───┼──────┼───────┼────────────────┼────────────────────┼───┼──────────┤│205 │SV-Ml0 │2005/4/29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MEGANITE INC. │235 │000-000-00-000=235 │├───┼──────┼───────┼────────────────┼────────────────────┼───┼──────────┤│206 │SV-E37 │2007/5/7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ENE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207 │BV-S16 │2003/6/12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SOCA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208 │SV-F10 │2005/4/4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FARM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209 │BV-P4 │2001/4/2 │木川(股)公司 │PROMPTING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210 │DE-P1 │2000/7/12 │永冠鑄造工廠(股)有限公司 │PRO-TEC INDUSTRIAL L.L.C. │335 │0000-000-00-000=335 │├───┼──────┼───────┼────────────────┼────────────────────┼───┼──────────┤│211 │BV-J2 │2003/4/15 │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 │J.WELL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212 │DE-P6 │2001/5/17 │美輪工業(股)公司 │POWER KAT GROUP L.L.C. │35 │000-000-00=35 │├───┼──────┼───────┼────────────────┼────────────────────┼───┼──────────┤│213 │BV-E17 │2004/4/l │羿昇財務顧問管理(股)公司 │EVERBRIGH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85 │000-000-00-000=85 │├───┼──────┼───────┼────────────────┼────────────────────┼───┼──────────┤│214 │BV-V2 │2003/6/17 │高賓採石(股)公司(南台) │VAST INTO CO.,LTD. │135 │000-000-00-000=135 │├───┼──────┼───────┼────────────────┼────────────────────┼───┼──────────┤│215 │SV-B65 │2008/6/5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Bright Vision Global Co. Ltd. │285 │000-000-00=285 │├───┼──────┼───────┼────────────────┼────────────────────┼───┼──────────┤│216 │DE-K3 │2003/4/25 │國統國際(股)公司 │KUO TOONG INTERNATIONAL LLC. │335 │0000-000-00-000=335 │├───┼──────┼───────┼────────────────┼────────────────────┼───┼──────────┤│217 │BV-M38 │2007/4/12 │博晨實業(股)公司 │MANSION ENTERPRISE CO.,LTD. │185 │000-000-00=185 │├───┼──────┼───────┼────────────────┼────────────────────┼───┼──────────┤│218 │BV-B26 │2003/4/14 │博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BOTHEVEN MACHINERY INDUSTRIAL CORP. │135 │000-000-00=135 │├───┼──────┼───────┼────────────────┼────────────────────┼───┼──────────┤│219 │BV-G43 │2006/4/7 │新晨油空壓工業有限公司 │GLOBAL ORBIT TECH CO.,LTD. │85 │000-000-00-000=85 │├───┼──────┼───────┼────────────────┼────────────────────┼───┼──────────┤│220 │BV-C14 │2000/5/22 │崇偉實業(股)公司 │CARTREX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221 │MA-Kl │2001/5/22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 │KINGS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 │185 │000-000-00=185 │├───┼──────┼───────┼────────────────┼────────────────────┼───┼──────────┤│222 │MA-E2 │2001/4/27 │宏偉勝工業(股)公司 │EXCEL WIN INDUSTRIAL LIMITED │85 │000-000-00=85 │├───┼──────┼───────┼────────────────┼────────────────────┼───┼──────────┤│223 │MA-S11 │2006/8/16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SAFETY PLANET GROUP CO.,LTD. │85 │000-000-00=85 │├───┼──────┼───────┼────────────────┼────────────────────┼───┼──────────┤│224 │SV-L39 │2008/8/4 │峰勝國際有限公司 │LUCKY GLORY GROUP INC. │285 │000-000-00=285 │├───┼──────┼───────┼────────────────┼────────────────────┼───┼──────────┤│225 │AN-E1 │2006/8/8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EVER SAFETY ENTERPRISE CO.,LTD. │85 │000-000-00=85 │├───┼──────┼───────┼────────────────┼────────────────────┼───┼──────────┤│226 │SE-B4 │2009/5/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BEST SOLID SURFACES CORP. │235 │000-000-00=235 │├───┼──────┼───────┼────────────────┼────────────────────┼───┼──────────┤│227 │SE-T8 │2009/7/23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THE O'BRIEN GROUP LTD. │235 │000-000-00=235 │├───┼──────┼───────┼────────────────┼────────────────────┼───┼──────────┤│227-1 │BV-W29 │2006/8/23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Wave Profit Co., Ltd. │85 │000-000-00=85 │├───┼──────┼───────┼────────────────┼────────────────────┼───┼──────────┤│227-2 │DE-C3 │2004/7/13 │王林機械有限公司 │CBA International L.L.C. │35 │ │├───┴──────┴───────┴────────────────┴────────────────────┼───┼──────────┤│總計: │5755 │ │├────────────────────────────────────────────────────────┼───┼──────────┤│民國98年8月至101年8月總計應給付佣金: │41050 │ ││ ├───┼──────────┤│ │NTD$ │ ││ │16500 │ │└────────────────────────────────────────────────────────┴───┴──────────┘(以下空白)◎附表二(1)┌──┬─────┬───────┬─────────────────┬───────────────────┬──┬───────────┐│編號│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設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立費-固定諮詢電話費 ││ │DL德拉瓦 │ │ │ │金(│US$15】;第二年以後【 ││ │BV維京群島│ │ │ │美元│收款-年費-固定諮詢電話││ │SA薩摩亞 │ │ │ │) │費US$15-存續費US$100】││ │MA模里西斯│ │ │ │ │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民國101年9月至101年12月 │├──┬─────┬───────┬─────────────────┬───────────────────┬──┬───────────┤│l │DE-B1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X INTERNATIONAL L. L. C │235 │000-000-00-000=235 │├──┼─────┼───────┼─────────────────┼───────────────────┼──┼───────────┤│2 │MA-P3 │2005/12/15 │同隆興業(股)公司 │PLANK BRIDGE INTERNATIONAL CORP. │85 │000-000-00=85 │├──┼─────┼───────┼─────────────────┼───────────────────┼──┼───────────┤│3 │SV-B3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BIG DIAMOND CO., LTD. │135 │000-000-00=135 │├──┼─────┼───────┼─────────────────┼───────────────────┼──┼───────────┤│4 │SV-C1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CRYSTAL CLEAR SERVICE CO.,LTD. │135 │000-000-00=135 │├──┼─────┼───────┼─────────────────┼───────────────────┼──┼───────────┤│5 │SV-C73 │2008/10/2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CIRCLE UNIVERSE LIMITED │335 │000-000-00=335 │├──┼─────┼───────┼─────────────────┼───────────────────┼──┼───────────┤│6 │BV-U6 │2006/9/22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135 │000-000-00=135 │├──┼─────┼───────┼─────────────────┼───────────────────┼──┼───────────┤│7 │SV-S22 │2003/12/8 │湯奇引小姐 │ST. AN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 │235 │000-000-000-00=235 │├──┼─────┼───────┼─────────────────┼───────────────────┼──┼───────────┤│8 │BV-D31 │2007/11/21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DR. 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9 │BV-E8 │2003/10/17 │同安工業(股)有限公司 │ELITE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35 │000-000-00-000=35 │├──┼─────┼───────┼─────────────────┼───────────────────┼──┼───────────┤│10 │BV-M18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1 │BV-M19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ARTJ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2 │BV-04 │2000/9/20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 │235 │000-000-00=235 │├──┼─────┼───────┼─────────────────┼───────────────────┼──┼───────────┤│13 │BV-S24 │1997/10/1 │明興皮革公司 │ST.EDMUND' S ENTERPRISES LIMITED │135 │000-000-00=135 │├──┼─────┼───────┼─────────────────┼───────────────────┼──┼───────────┤│14 │BV-T32 │2002/12/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T&S INTERNATIONAL INVEST CORP. │185 │000-000-00-000=185 │├──┼─────┼───────┼─────────────────┼───────────────────┼──┼───────────┤│15 │BV-B3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TE INTERNATIONAL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16 │SV-S25 │2003/11/28 │榮嘉資產管理(股)公司(標準財信)│STANDARD 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16-1│AN-E2 │2006/9/12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235 │000-000-00=235 │├──┴─────┴───────┴─────────────────┴───────────────────┼──┼───────────┤│合計 │3045│ │└──────────────────────────────────────────────────────┴──┴───────────┘◎附表二(2)┌──┬─────┬───────┬───────────────┬───────────────────┬──┬──────────┐│編號│境外地區SV│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聖文森DL德│ (西元) │ │ │付佣│設立費-固定諮詢電話 ││ │拉瓦BV維京│ │ │ │金 │費US$15】;第二年以 ││ │群島SA薩摩│ │ │ │ │後【收款-年費-固定諮││ │亞MA模里西│ │ │ │ │詢電話費US$15-存續費││ │斯BL貝里斯│ │ │ │ │US$100】 ││ │BR汶萊 │ │ │ │ │ │├──┴─────┴───────┴───────────────┴───────────────────┴──┴──────────┤│民國102年1月至102年6月 │├──┬─────┬───────┬───────────────┬───────────────────┬──┬──────────┤│17 │AN-S1 │2006/1/10 │鏈巍實業有限公司 │SKY MARK INTERNATIONAL LTD. │85 │000-000-00=85 │├──┼─────┼───────┼───────────────┼───────────────────┼──┼──────────┤│18 │SV-S1 │2004/1/6 │三仁企業有限公司 │SPEED-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235 │000-000-00=235 │├──┼─────┼───────┼───────────────┼───────────────────┼──┼──────────┤│19 │SV-G5 │2004/1/6 │木川(股)公司 │GREAT WINNE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20 │SV-C56 │2008/l/2 │木川(股)公司 │CHAMP SPEED INTERNATIONAL LTD. │235 │000-000-00-00=235 │├──┼─────┼───────┼───────────────┼───────────────────┼──┼──────────┤│21 │SV-F9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FAST GROW ENTERPRISES CO., LTD. │185 │000-000-00-000=185 │├──┼─────┼───────┼───────────────┼───────────────────┼──┼──────────┤│22 │SV-W12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WONDERFUL ENTERPRISES INC. │185 │000-000-00-000=185 │├──┼─────┼───────┼───────────────┼───────────────────┼──┼──────────┤│23 │SV-M10 │2005/4/29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MEGANITE INC. │235 │000-000-00-000=235 │├──┼─────┼───────┼───────────────┼───────────────────┼──┼──────────┤│24 │SV-E37 │2007/5/7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ENE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25 │BV-S16 │2003/6/12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SOCA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26 │BV-P48 │2008/3/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LUB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27 │SV-F10 │2005/4/4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FARMTECH C0., LTD. │235 │000-000-00-000=235 │├──┼─────┼───────┼───────────────┼───────────────────┼──┼──────────┤│28 │BV-I1 │2003/3/5 │大田精密工業(股)公司 │INDA NANO INDUSTRIAL CORP. │85 │000-000-00-000=85 │├──┼─────┼───────┼───────────────┼───────────────────┼──┼──────────┤│29 │BV-E5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EXEL WIN CORPORATION LTD. │135 │000-000-00=135 │├──┼─────┼───────┼───────────────┼───────────────────┼──┼──────────┤│30 │BV-M3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MAXFAIR TECHNOLOGY CO., LTD. │135 │000-000-00=135 │├──┼─────┼───────┼───────────────┼───────────────────┼──┼──────────┤│31 │BV-P4 │2001/4/2 │木川(股)公司 │PROMPTING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32 │BV-S5 │2002/1/2 │弘堡纖維有限公司 │SUN STAND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33 │BV-J2 │2003/4/15 │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 │J.WELL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34 │BV-B12 │2001/1/2 │協榮興業有限公司 │BIG POWER GLOB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35 │DE-M2 │1998/3/23 │明興皮革公司 │MULTITECH HOLDINGS L.L. C. │235 │000-000-00=235 │├──┼─────┼───────┼───────────────┼───────────────────┼──┼──────────┤│36 │BV-F15 │2001/3/7 │盈德實業(股)公司 │FOREVER WEALTHY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37 │DE-P6 │2001/5/17 │美輪工業(股)公司 │POWER KAT GROUP L. L. C. │35 │000-000-00=35 │├──┼─────┼───────┼───────────────┼───────────────────┼──┼──────────┤│38 │BV-E17 │2004/4/1 │羿昇財務顧問管理(股)公司 │EVERBRIGH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85 │000-000-00-000=85 │├──┼─────┼───────┼───────────────┼───────────────────┼──┼──────────┤│39 │BV-S32 │2003/3/6 │倪岩鷹先生 │STEED BRIGHT INC. │135 │000-000-00-000=135 │├──┼─────┼───────┼───────────────┼───────────────────┼──┼──────────┤│40 │BV-S33 │2000/3/21 │唐重吉先生 │SUCCESS GATE l INTERNATIONAL CO.,LTD. │235 │000-000-00-000=235 │├──┼─────┼───────┼───────────────┼───────────────────┼──┼──────────┤│41 │BV-V2 │2003/6/17 │高賓採石(股)公司(南台) │VAST INTO CO.,LTD. │135 │000-000-00-000=135 │├──┼─────┼───────┼───────────────┼───────────────────┼──┼──────────┤│42 │SV-B65 │2008/6/5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Bright Vision Global Co. Ltd. │285 │000-000-00=285 │├──┼─────┼───────┼───────────────┼───────────────────┼──┼──────────┤│43 │DE-K3 │2003/4/25 │國統國際(股)公司 │KUO TOONG INTERNATIONAL LLC. │335 │0000-000-00-000=335 │├──┼─────┼───────┼───────────────┼───────────────────┼──┼──────────┤│44 │BV-C14 │2000/5/22 │崇偉實業(股)公司 │CARTREX INTERNATI0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45 │BV-M38 │2007/4/12 │博晨實業(股)公司 │MANSION ENTERPRISE CO.,LTD. │185 │000-000-00=185 │├──┼─────┼───────┼───────────────┼───────────────────┼──┼──────────┤│46 │MA-K1 │2001/5//2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 │KINGS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185 │000-000-00=185 │├──┼─────┼───────┼───────────────┼───────────────────┼──┼──────────┤│47 │MA-W1 │2002/3/14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WELLMIX INT'L LTD. │85 │000-000-00=85 │├──┼─────┼───────┼───────────────┼───────────────────┼──┼──────────┤│48 │MA-F1 │2003/3/27 │木川(股)公司 │FORDMAN INT'L LTD. │135 │000-000-00=135 │├──┼─────┼───────┼───────────────┼───────────────────┼──┼──────────┤│49 │MA-Y1 │2001/2/28 │永豐食品公司 │YUNG FENG FOOD INDUSTRIAL CORP. │185 │000-000-00=185 │├──┼─────┼───────┼───────────────┼───────────────────┼──┼──────────┤│50 │MA-E2 │2001/4/27 │宏偉勝工業(股)公司 │EXCEL WIN INDUSTRIAL LIMITED │85 │000-000-00=85 │├──┼─────┼───────┼───────────────┼───────────────────┼──┼──────────┤│51 │MA-G5 │2004/3/23 │燁輝企業(股)公司 │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 LTD. │135 │000-000-00=135 │├──┼─────┼───────┼───────────────┼───────────────────┼──┼──────────┤│52 │MA-F6 │2001/2/8 │鰱巍實業有限公司 │FAR FORTUNE ENTERPRISE LIMITED. │185 │000-000-00=185 │├──┼─────┼───────┼───────────────┼───────────────────┼──┼──────────┤│53 │SA-J1 │2005/4/8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JOY FAITH GROUP LIMITED │85 │000-000-00=85 │├──┼─────┼───────┼───────────────┼───────────────────┼──┼──────────┤│54 │CA-K1 │2004/4/13 │木川(股)公司 │KIMBERLY WORLDWIDE LIMITED │785 │0000-0000-00=785 │├──┼─────┼───────┼───────────────┼───────────────────┼──┼──────────┤│55 │SE-B4 │2009/5/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BEST SOLID SURFACES CORP. │235 │000-000-00=235 │├──┼─────┼───────┼───────────────┼───────────────────┼──┼──────────┤│56 │SA-S10 │2008/1/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285 │000-000-00=285 │├──┼─────┼───────┼───────────────┼───────────────────┼──┼──────────┤│57 │SA-F2 │2003/5/7 │富利龍實業有限公司 │FULILONG ENTERPRISE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58 │BV-F15 │2001/3/7 │盈德實業(股)公司 │FOREVER WEALTHY C0., LTD. │135 │000-000-00-000=135 │├──┴─────┴───────┴───────────────┴───────────────────┼──┼──────────┤│合計 │7570│ │└────────────────────────────────────────────────────┴──┴──────────┘◎附表三(3)┌──┬─────┬───────┬─────────────────────┬───────────────────┬──┬──────────┐│編號│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設立費-固定諮詢電話 ││ │DL德拉瓦 │ │ │ │金 │費US$15】;第二年以 ││ │BV維京群島│ │ │ │ │後【收款-年費-固定諮││ │SA薩摩亞 │ │ │ │ │詢電話費US$15-存續費││ │MA模里西斯│ │ │ │ │US$100】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民國102年7月至102年12月 │├──┬─────┬───────┬─────────────────────┬───────────────────┬──┬──────────┤│59 │DE-P1 │2000/7/12 │永冠鑄造工廠(股)有限公司 │PRO-TEC INDUSTRIAL L. L. C. │0 │ │├──┼─────┼───────┼─────────────────────┼───────────────────┼──┼──────────┤│60 │DE-B1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X INTERNATIONAL L. L. C │235 │000-000-00-000=235 │├──┼─────┼───────┼─────────────────────┼───────────────────┼──┼──────────┤│61 │MA-P3 │2005/12/15 │同隆興業(股)公司 │PLANK BRIDGE INTERNATIONAL CORP. │85 │000-000-00=85 │├──┼─────┼───────┼─────────────────────┼───────────────────┼──┼──────────┤│62 │MA-Sll │2006/8/16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SAFETY PLANET GROUP CO.,LTD. │85 │000-000-00=85 │├──┼─────┼───────┼─────────────────────┼───────────────────┼──┼──────────┤│63 │SV-L39 │2008/8/4 │峰勝國際有限公司 │LUCKY GLORY GROUP INC. │285 │000-000-00=285 │├──┼─────┼───────┼─────────────────────┼───────────────────┼──┼──────────┤│64 │AN-E1 │2006/8/8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EVER SAFETY ENTERPRISE CO.,LTD. │85 │000-000-00=85 │├──┼─────┼───────┼─────────────────────┼───────────────────┼──┼──────────┤│65 │SV-B3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BIG DIAMOND CO.,LTD. │135 │000-000-00=135 │├──┼─────┼───────┼─────────────────────┼───────────────────┼──┼──────────┤│66 │SV-C1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CRYSTAL CLEAR SERVICE CO.,LTD. │135 │000-000-00=135 │├──┼─────┼───────┼─────────────────────┼───────────────────┼──┼──────────┤│67 │SV-C73 │2008/10/2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CIRCLE UNIVERSE LIMITED │335 │000-000-00=335 │├──┼─────┼───────┼─────────────────────┼───────────────────┼──┼──────────┤│68 │BV-M48 │2008/7/25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MAGNIFICENT ELITE CO., LTD. │185 │000-000-00=185 │├──┼─────┼───────┼─────────────────────┼───────────────────┼──┼──────────┤│69 │BV-U6 │2006/9/22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135 │000-000-00=135 │├──┼─────┼───────┼─────────────────────┼───────────────────┼──┼──────────┤│70 │SE-T8 │2009/7/23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THE O' BRIEN GROUP LTD. │235 │000-000-00=235 │├──┼─────┼───────┼─────────────────────┼───────────────────┼──┼──────────┤│71 │SV-S22 │2003/12/8 │湯奇引小姐 │ST. AN OVERSEAS INVESThIENT CORP. │235 │000-000-000-00=235 │├──┼─────┼───────┼─────────────────────┼───────────────────┼──┼──────────┤│72 │BV-B18 │2000/7/28 │美輪工業(股)公司 │BEST GUIDE TRADING CO., LTD. │35 │000-000-00-000=35 │├──┼─────┼───────┼─────────────────────┼───────────────────┼──┼──────────┤│73 │BV-D31 │2007/11/21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DR. BATA CO ASIA BRANCH LTD. │85 │000-000-00-000=85 │├──┼─────┼───────┼─────────────────────┼───────────────────┼──┼──────────┤│74 │BV-E8 │2003/10/17 │同安工業(股)有限公司 │ELITE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35 │000-000-00-000=35 │├──┼─────┼───────┼─────────────────────┼───────────────────┼──┼──────────┤│75 │BV-E30 │2006/7/10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業) │EVER YIELD ENTERPRISE LIMITED │135 │000-000-00-000=135 │├──┼─────┼───────┼─────────────────────┼───────────────────┼──┼──────────┤│76 │SV-U18 │2009/7/5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235 │000-000-00=235 │├──┼─────┼───────┼─────────────────────┼───────────────────┼──┼──────────┤│77 │BV-M18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78 │BV-M19 │1999/12/22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MARTIN LOGISTICS CO., LTD. │235 │000-000-00=235 │├──┼─────┼───────┼─────────────────────┼───────────────────┼──┼──────────┤│79 │BV-04 │2000/9/20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 │235 │000-000-00=235 │├──┼─────┼───────┼─────────────────────┼───────────────────┼──┼──────────┤│80 │BV-S24 │1997/10/1 │明興皮革公司 │ST. EDMUND'S ENTERPRISES LIMITED │135 │000-000-00=135 │├──┼─────┼───────┼─────────────────────┼───────────────────┼──┼──────────┤│81 │BV-S39 │1999/8/5 │新境龍華有限公司 │SUNPRISE ENTERPRISES GROUP CO.,LTD. │35 │000-000-00=35 │├──┼─────┼───────┼─────────────────────┼───────────────────┼──┼──────────┤│82 │BV-T32 │2002/12/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T&S INTERNATIONAL INVEST CORP. │185 │000-000-00-000=185 │├──┼─────┼───────┼─────────────────────┼───────────────────┼──┼──────────┤│83 │BV-B30 │1999/12/22 │聚欣塑膠企業公司 │BINDERMATE INTERNATIONAL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84 │SV-S25 │2003/11/28 │榮嘉資產管理(股)公司(標準財信) │STANDARD 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84-1│AN-E2 │2006/9/12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235 │000-000-00=235 │├──┼─────┼───────┼─────────────────────┼───────────────────┼──┼──────────┤│84-2│BV-W29 │2006/8/23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Wave Profit Co., Ltd. │85 │000-000-00=85 │├──┼─────┼───────┼─────────────────────┼───────────────────┼──┼──────────┤│84-3│DE-C3 │2004/7/13 │王林機械有限公司 │CBA International L.L.C. │35 │ │├──┴─────┴───────┴─────────────────────┴───────────────────┼──┼──────────┤│合計 │4480│ │└──────────────────────────────────────────────────────────┴──┴──────────┘◎附表二(4)┌──┬─────┬──────┬───────────────┬─────────────────────┬──┬──────────┐│編號│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設立費-固定諮詢電話 ││ │DL德拉瓦 │ │ │ │金 │費US$15】;第二年以 ││ │BV維京群島│ │ │ │ │後【收款-年費- 固定 ││ │SA薩摩亞 │ │ │ │ │諮詢電話費US$15-存續││ │MA模里西斯│ │ │ │ │費US$100 】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民國103年1月至103年6月 │├──┬─────┬──────┬───────────────┬─────────────────────┬──┬──────────┤│85 │AN-S1 │2006/l/10 │鏈巍實業有限公司 │SKY MARK INTERNATIONAL LTD. │85 │000-000-00=85 │├──┼─────┼──────┼───────────────┼─────────────────────┼──┼──────────┤│86 │SV-S1 │2004/1/6 │三仁企業有限公司 │SPEED-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235 │000-000-00=235 │├──┼─────┼──────┼───────────────┼─────────────────────┼──┼──────────┤│87 │SV-G5 │2004/1/6 │木川(股)公司 │GREAT WINNER CO., LTD. │286 │000-000-00=285 │├──┼─────┼──────┼───────────────┼─────────────────────┼──┼──────────┤│88 │SV-C56 │2008/1/2 │木川(股)公司 │CHAMP SPEED INTERNATIONAL LTD. │235 │000-000-00-00=235 │├──┼─────┼──────┼───────────────┼─────────────────────┼──┼──────────┤│89 │SV-F9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FAST GROW ENTERPRISES CO., LTD. │185 │000-000-00-000=185 │├──┼─────┼──────┼───────────────┼─────────────────────┼──┼──────────┤│90 │SV-W12 │2004/3/19 │健匯實業(股)公司/奕霆企業 │WONDERFUL ENTERPRISES INC. │185 │000-000-00-000=185 │├──┼─────┼──────┼───────────────┼─────────────────────┼──┼──────────┤│91 │SV-M10 │2005/4/29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MEGANITE INC. │235 │000-000-00-000=235 │├──┼─────┼──────┼───────────────┼─────────────────────┼──┼──────────┤│92 │SV-E37 │2007/5/7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ENE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93 │BV-S16 │2003/6/12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SOCA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94 │BV-P48 │2008/3/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LUB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95 │SV-F10 │2005/4/4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FARMTECH CO., LTD. │235 │000-000-00-000=235 │├──┼─────┼──────┼───────────────┼─────────────────────┼──┼──────────┤│96 │BV-11 │2003/3/5 │大田精密工業(股)公司 │INDA NANO INDUSTRIAL CORP. │85 │000-000-00-000=85 │├──┼─────┼──────┼───────────────┼─────────────────────┼──┼──────────┤│97 │BV-E5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EXEL WIN CORPORATION LTD. │135 │000-000-00=135 │├──┼─────┼──────┼───────────────┼─────────────────────┼──┼──────────┤│98 │BV-M3 │2002/3/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MAXFAIR TECHNOLOGY CO., LTD. │135 │000-000-00=135 │├──┼─────┼──────┼───────────────┼─────────────────────┼──┼──────────┤│99 │BV-P4 │2001/4/2 │木川(股)公司 │PROMPTING CO., LTD. │85 │000-000-00-000=85 │├──┼─────┼──────┼───────────────┼─────────────────────┼──┼──────────┤│100 │BV-S5 │2002/1/2 │弘堡纖維有限公司 │SUN STAND CORP. │135 │000-000-00-000=135 │├──┼─────┼──────┼───────────────┼─────────────────────┼──┼──────────┤│101 │BV-J2 │2003/4/15 │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 │J.WELL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02 │BV-BI2 │2001/1/2 │協榮興業有限公司 │BIG POWER GLOB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03 │DE-M2 │1998/3/23 │明興皮革公司 │MULTITECH HOLDINGS L.L.C. │235 │000-000-00=235 │├──┼─────┼──────┼───────────────┼─────────────────────┼──┼──────────┤│104 │BV-F15 │2001/3/7 │盈德實業(股)公司 │FOREVER WEALTHY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05 │DE-P6 │2001/5/17 │美輪工業(股)公司 │POWER KAT GROUP L.L.C. │35 │000-000-00=35 │├──┼─────┼──────┼───────────────┼─────────────────────┼──┼──────────┤│106 │BV-E17 │2004/4/1 │羿昇財務顧問管理(股)公司 │EVERBRIGH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85 │000-000-00-000=85 │├──┼─────┼──────┼───────────────┼─────────────────────┼──┼──────────┤│107 │BV-S32 │2003/3/6 │倪岩鷹先生 │STEED BRIGHT INC. │135 │000-000-00-000=135 │├──┼─────┼──────┼───────────────┼─────────────────────┼──┼──────────┤│108 │BV-S33 │2000/3/21 │唐重吉先生 │SUCCESS GATE l INTERNATIONAL CO.,LTD. │235 │000-000-00-000=235 │├──┼─────┼──────┼───────────────┼─────────────────────┼──┼──────────┤│109 │BV-V2 │2003/6/17 │高賓採石(股)公司(南台) │VAST INTO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10 │SV-B65 │2008/6/5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Bright Vision Global Co. Ltd. │285 │000-000-00=285 │├──┼─────┼──────┼───────────────┼─────────────────────┼──┼──────────┤│111 │DE-K3 │2003/4/25 │國統國際(股)公司 │KUO TOONG INTERNATIONAL LLC. │335 │0000-000-00-000=335 │├──┼─────┼──────┼───────────────┼─────────────────────┼──┼──────────┤│112 │BV-C14 │2000/5/22 │崇偉實業(股)公司 │CARTREX INTERNATIONAL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13 │BV-M38 │2007/4/12 │博晨實業(股)公司 │MANSION ENTERPRISE CO., LTD. │185 │000-000-00=185 │├──┼─────┼──────┼───────────────┼─────────────────────┼──┼──────────┤│114 │MA-K1 │2001/5/22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 │KINGS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 LTD. │185 │000-000-00=185 │├──┼─────┼──────┼───────────────┼─────────────────────┼──┼──────────┤│115 │MA-W1 │2002/3/14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WELLMIX INT'L LTD. │85 │000-000-00=85 │├──┼─────┼──────┼───────────────┼─────────────────────┼──┼──────────┤│116 │MA-Fl │2003/3/27 │木川(股)公司 │FORDMAN INT'L LTD. │135 │000-000-00=135 │├──┼─────┼──────┼───────────────┼─────────────────────┼──┼──────────┤│117 │MA-Y1 │2001/2/28 │永豐食品公司 │YUNG FENG FOOD INDUSTRIAL CORP. │185 │000-000-00=185 │├──┼─────┼──────┼───────────────┼─────────────────────┼──┼──────────┤│118 │MA-G5 │2004/3/23 │燁輝企業(股)公司 │GREAT SUCCESS WORLDWIDE CO.,LTD. │135 │000-000-00=135 │├──┼─────┼──────┼───────────────┼─────────────────────┼──┼──────────┤│119 │MA-F6 │2001/2/8 │鰱巍實業有限公司 │FAR FORTUNE ENTERPRISE LIMITED. │185 │000-000-00=185 │├──┼─────┼──────┼───────────────┼─────────────────────┼──┼──────────┤│120 │SA-JI │2005/4/8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JOY FAITH GROUP LIMITED │85 │000-000-00=85 │├──┼─────┼──────┼───────────────┼─────────────────────┼──┼──────────┤│121 │CA-K1 │2004/4/13 │木川(股)公司 │KIMBERLY WORLDWIDE LIMITED │785 │0000-0000-00=785 │├──┼─────┼──────┼───────────────┼─────────────────────┼──┼──────────┤│122 │SE-B4 │2009/5/6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BEST SOLID SURFACES CORP. │235 │000-000-00=235 │├──┼─────┼──────┼───────────────┼─────────────────────┼──┼──────────┤│123 │SA-S10 │2008/1/3 │鑫群貿易有限公司 │SOLID PAIR CO., LTD. │286 │000-000-00=285 │├──┼─────┼──────┼───────────────┼─────────────────────┼──┼──────────┤│124 │SA-F2 │2003/5/7 │富利龍實業有限公司 │FULILONG ENTERPRISE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25 │BV-F15 │2001/3/7 │盈德實業(股)公司 │FOREVER WEALTHY CO., LTD. │135 │000-000-00-000=135 │├──┼─────┼──────┼───────────────┼─────────────────────┼──┼──────────┤│126 │MA-E2 │2001/4/27 │宏偉勝工業(股)公司 │EXCEL WIN INDUSTRIAL LIMITED │85 │000-000-00=85 │├──┴─────┴──────┴───────────────┴─────────────────────┼──┼──────────┤│合計 │7570│ │└─────────────────────────────────────────────────────┴──┴──────────┘◎附表二(5)┌───┬─────┬──────┬─────────────────┬───────────────────┬──┬──────────┐│編號 │境外地區 │ 設立日期 │ 客戶名稱 │ 境外公司名稱 │應給│公式:第一年【收款- ││ │SV聖文森 │ (西元) │ │ │付佣│設立費-固定諮詢電費 ││ │DL德拉瓦 │ │ │ │金 │US$15】;第二年後【 ││ │BV維京群島│ │ │ │ │收款-年費-固定諮詢電││ │SA薩摩亞 │ │ │ │ │話費US$15-存續費 ││ │MA模里西斯│ │ │ │ │US$100】 ││ │BL貝里斯 │ │ │ │ │ ││ │BR汶萊 │ │ │ │ │ ││ │ │ │ │ │ │ │├───┴─────┴──────┴─────────────────┴───────────────────┴──┴──────────┤│民國103年7月至103年10月 │├───┬─────┬──────┬─────────────────┬───────────────────┬───┬─────────┤│127 │DE-P1 │2000/7/12 │永冠鑄造工廠(股)有限公司 │PRO-TEC INDUSTRIAL L. L. C. │0 │ │├───┼─────┼──────┼─────────────────┼───────────────────┼───┼─────────┤│128 │MA-S11 │2006/8/16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SAFETY PLANET GROUP CO.,LTD. │85 │000-000-00=85 │├───┼─────┼──────┼─────────────────┼───────────────────┼───┼─────────┤│129 │SV-L39 │2008/8/4 │峰勝國際有限公司 │LUCKY GLORY GROUP INC. │285 │000-000-00=285 │├───┼─────┼──────┼─────────────────┼───────────────────┼───┼─────────┤│130 │AN-E1 │2006/8/8 │新華興眼鏡(股)公司 │EVER SAFETY ENTERPRISE CO.,LTD. │85 │000-000-00=85 │├───┼─────┼──────┼─────────────────┼───────────────────┼───┼─────────┤│131 │SV-B3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BIG DIAMOND CO., LTD. │135 │000-000-00=135 │├───┼─────┼──────┼─────────────────┼───────────────────┼───┼─────────┤│132 │SV-C1 │2003/9/5 │中達橡膠工業(股)公司 │CRYSTAL CLEAR SERVICE CO.,LTD. │135 │000-000-00=135 │├───┼─────┼──────┼─────────────────┼───────────────────┼───┼─────────┤│133 │SV-C73 │2008/10/2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CIRCLE UNIVERSE LIMITED │335 │000-000-00=335 │├───┼─────┼──────┼─────────────────┼───────────────────┼───┼─────────┤│134 │BV-M48 │2008/7/25 │順浦沉水技術有限公司 │MAGNIFICENT ELITE CO., LTD. │185 │000-000-00=185 │├───┼─────┼──────┼─────────────────┼───────────────────┼───┼─────────┤│135 │BV-U6 │2006/9/22 │木川(股)公司 │UNI0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135 │000-000-00=135 │├───┼─────┼──────┼─────────────────┼───────────────────┼───┼─────────┤│136 │SE-T8 │2009/7/23 │育達股份有限公司 │THE O'BRIEN GROUP LTD. │235 │000-000-00=235 │├───┼─────┼──────┼─────────────────┼───────────────────┼───┼─────────┤│137 │BV-B18 │2000/7/28 │美輪工業(股)公司 │BEST GUIDE TRADING CO., LTD. │35 │000-000-00-000=35 │├───┼─────┼──────┼─────────────────┼───────────────────┼───┼─────────┤│138 │BV-E8 │2003/10/17 │同安工業(股)有限公司 │ELITE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35 │000-000-00-000=35 │├───┼─────┼──────┼─────────────────┼───────────────────┼───┼─────────┤│139 │BV-E30 │2006/7/10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豐華紙案) │EVER YIELD ENTERPRISE LIMITED │135 │000-000-00-000=135│├───┼─────┼──────┼─────────────────┼───────────────────┼───┼─────────┤│140 │SV-U18 │2009/7/5 │木川(股)公司 │UNION LINK ENTERPRISE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41 │BV-O4 │2000/9/20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ROSE CORPORATION │235 │000-000-00=235 │├───┼─────┼──────┼─────────────────┼───────────────────┼───┼─────────┤│142 │BV-S24 │1997/10/1 │明興皮革公司 │ST. EDMUND'S ENTERPRISES LIMITED │135 │000-000-00=135 │├───┼─────┼──────┼─────────────────┼───────────────────┼───┼─────────┤│143 │BV-S39 │1999/8/5 │新境龍華有限公司 │SUNPRISE ENTERPRISES GROUP CO.,LTD. │35 │000-000-00=35 │├───┼─────┼──────┼─────────────────┼───────────────────┼───┼─────────┤│143-l │AN-E2 │2006/9/12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Master 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235 │000-000-00=235 │├───┼─────┼──────┼─────────────────┼───────────────────┼───┼─────────┤│143-2 │BV-W29 │2006/8/23 │高賓採石(股)公司(台南) │Wave Profit Co., Ltd. │85 │000-000-00=85 │├───┼─────┼──────┼─────────────────┼───────────────────┼───┼─────────┤│143-3 │DE-C3 │2004/7/13 │王林機械有限公司 │CBA International L.L.C. │35 │ │├───┴─────┴──────┴─────────────────┴───────────────────┼───┼─────────┤│合計: │2815 │ │├──────────────────────────────────────────────────────┼───┼─────────┤│民國101年9月至103年10月應給付佣金總計: │SUD │ ││ │25480 │ │└──────────────────────────────────────────────────────┴───┴─────────┘(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