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萬勇

孫阿萍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萬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裁判日期: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