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市私立國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即王皓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啟三、江振隆因101年度訴字第2861號確認自拆補償金領取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5,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